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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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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全残的,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三、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已患未治愈疾病; 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适用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关规定。 二、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第 1 页 共 8 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四)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合同。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条款适用 本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释义 保险人: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全残:指主险合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最高给付比例为100%的残疾项目。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 第 2 页 共 8 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中的给付比例或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若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则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各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4(保险人按照本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责任免除原因或情形 因发生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责任免除费用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三、主险合同第四条所列各项责任免除原因和情形,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非另行指定,否则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应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 3 页 共 8 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 4(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合同。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条款适用 本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释义 保 险 人: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实际住院治疗的累计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 续 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含)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视为续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之日后第三十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为新投保。 疾 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初次罹患的疾病。 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即将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分成不同的部分,根据不同部分的给付比例计算给付金额,具体规定详见附表二及附表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 4 页 共 8 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方式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接受门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责任,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止。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三、责任免除费用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5 页 共 8 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非另行指定,否则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应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4(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合同。 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条款适用 本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 6 页 共 8 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的最高天数为60天;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9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非另行指定,否则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领须由受益人提出,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险合同、本合同保险单正本;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包括住院志(即入院)、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4(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 5(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 7 页 共 8 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附加险 五、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主险合同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条款适用 本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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