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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2012-11-17 50页 ppt 2M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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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null货款的结算货款的结算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支付工具支付工具现金:在国际结算总额中仅占极小的比重,而且仅限于小量的交易。 票据:票据的使用比现金更广泛。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支付工具*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1、定义 (Section 3, Bill of Exchange Act, 1882, UK) 汇票...
结算
null货款的结算货款的结算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支付工具支付工具现金:在国际结算总额中仅占极小的比重,而且仅限于小量的交易。 票据:票据的使用比现金更广泛。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支付工具*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1、定义 (Section 3, Bill of Exchange Act, 1882, UK) 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当事人支付工具*null2、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签发汇票的人,一般是卖方or其指定银行。 付款人(即“受票人”) (payer,drawee):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一般是买方or其指定银行。 收款人(payee):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也称汇票的抬头人。支付工具*null3、汇票的必备内容(我国《 票据法》 第22 条) (1)表明“ 汇票” 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缺少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支付工具*null实际业务中,常备内容: 付款日期 付款地点 出票地点!!! ∵如果在一个国家出票,在另一个国家付款时,假如发生争议,确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使之有效。对此,各国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即以出票行为的当地法律,认为汇票已具备必要项目而生效时,付款地点也同样认为有效。支付工具*null4、种类 ①按出票人不同,分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 出票人、付款人分别是谁? 外贸中哪个更常用? 份数 支付工具*null②按在使用过程中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分光票(Clean Draft )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 光票、跟单汇票哪个更常用? 银行汇票一般是光票or跟单汇票? 商业汇票一般是光票or跟单汇票? 支付工具*null③按付款时间不同,分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 ,Usance Draft ) 即期汇票:提示or见票时立即付款。无需承兑。汇票未明确表明付款日期,也没注明到期日者,可视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规定付款人于将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付款。需要承兑。 支付工具*null④按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由一家工商企业出票,以另一家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另一家工商企业承兑后,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由一家工商企业出票,以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银行承兑后,即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具*null一张汇票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Eg:一张商业汇票,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或远期的商业承兑跟单汇票,或远期的银行承兑跟单汇票。 支付工具*null5、汇票的使用 即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出票——承兑提示——承兑——付款提示——付款 支付工具*null(1)出票 汇票的抬头——收款人: 限制性抬头:即填写“Pay to ××× only”或“Pay to ××× only not transferable”。汇票的收款权不可转让,只有指定的×××有收款权。不常用。 持票人/来人抬头:即填写“Pay to bearer”。收款权可以转让,交付即可转让,无需持票人背书。不常用。 记名式/指示性抬头:即填写“Pay to the order of ×××”。汇票的收款权可以转让,可以自己收款,也可通过背书转让收款权。常用支付工具*null(2)提示: 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3)承兑: (4)付款:一般,仅有付款人签名未写“承兑”也构成承兑。支付工具*null(5)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是指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人=出让人;被背书人=受让人 限制性背书: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不可再转让收款权。 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只有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可再转让收款权。 记名背书:背书人和被背书人都要在票据背面签名。可再转让收款权。支付工具*null*“前手”、“后手” 前手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支付工具null(6)贴现 是远期汇票承兑后,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兑换现款,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付给持票人余款的行为。 实际上是汇票的买卖 (7)拒付和追索支付工具*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promissory note)1、含义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简言之,出票人对收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支付工具*null3、必备内容(我国《票据法》第76条)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付工具*null4、种类 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并不是所有银行都可签发本票支付工具*null5、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证券性质:汇票是委托支付证券;本票是承诺证券或自付证券 (2)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有2个 (3)份数: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本票只能一式一份 (4)承兑:即期汇票不需承兑,远期汇票需承兑;即期、远期本票均不需承兑 (5)付款责任: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支付工具*支票(cheque;check)支票(cheque;check)1、定义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实质上是存款人签发的以其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支付工具*null3、必备内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付工具*null空头支票支付工具*null4、种类 都是即期的。 据我国票据法,分: 普通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转帐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支付工具*null5、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当事人、证券的性质、到期日、承兑、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支付工具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以工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买方(进口商)承担,风险较大。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银行承担,风险较小。*汇付(Remittance)汇付(Remittance)支付方式含义又称汇款。汇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当 事 人 及 其 关 系Remitter:汇款人(买方)Payee:收款人(合同卖方)Remitting Bank 汇出行 (合同买方所在地)Paying Bank 汇入行 (合同卖方所在地)债权人 债务人*null*支付方式种 类null*程序图:电/信汇顺汇和逆汇的区别?*顺汇和逆汇的区别?支付方式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 资金的流向汇付属于顺汇?逆汇?票汇与电汇、信汇的区别*票汇与电汇、信汇的区别取款:票汇的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向汇入行取款。电汇、信汇的收款人要等到汇入行的通知才能取款; 收款权:票汇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其汇票经收款人背书,收款权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支付方式null*支付方式应 用 及 特 点合同中的汇付条款*合同中的汇付条款The buyer shall pay 100%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demand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Oct.15,2009.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T(M/T,D/D)not later than SEP.05,2009. 支付方式托收(collection)*托收(collection)支付方式含义(通俗的说法)托收是债权人(出口商)先行发货,出具债权凭证(支付工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件交出单据null*支付方式委托人/卖方(principal)托收行/卖方地银行代收行/买方地银行付款人/买方 (Payer)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 需要时的代理当事人null*支付方式种类null*程序图:D/P at sightnull*关键点: 是否需要汇票:D/P即期不需汇票,或即期汇票。D/P远期和D/A需远期汇票。 是否需要承兑:D/P即期不需要承兑。D/P远期和D/A需要承兑。 交单条件:付款才交单?承兑就交单? 顺汇和逆汇的区别?*顺汇和逆汇的区别?支付方式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 资金的流向托收属于顺汇?逆汇? 对卖方而言,D/P和D/A哪种风险更大?* 对卖方而言,D/P和D/A哪种风险更大?D/A。买方一做出承兑就可以拿到单据,拿到单据就可以去提货,等付款期限到后,银行再次做付款提示,买方才需付款。但此时若买方拒付,卖方将无能为力,因为银行与买方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卖方与银行之间也只是委托代理关系。支付方式托收方式下的融资*托收方式下的融资托收出口押汇 托收行买入卖方向买方开立的跟单汇票,从而给卖方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是以汇票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为抵押品的一种贷款。 托收行承担较大风险,因为没有第三方对进口商的付款做出信用保证。 托收进口押汇 买方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单据,以此向代收行借单提货的融资方式。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是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 。 代收行擅自决定凭T/R借单给买方,代收行承担拒付风险。 D/P•T/R(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卖方主动授权银行凭T/R借单给买方,卖方承担拒付风险。支付方式《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URC”是仅次于“INCORTERMS”和“UCP”的第三大国际惯例。 1958/192, 1967/254, 1978/322, 1996/522 全文共26条,分为总则、托收的方式与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7个部分。 本规则的适用:地位是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所以,只有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表明本业务适用《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才适用。若未明确表明适用,则该规则对当事人行为没有约束力。支付方式null*凡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与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对银行的义务作了很大限制,即在很多方面银行存在免责。Eg:银行没有审核单据义务,也没有辨别单据真伪的义务,银行对单据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也不承担责任;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否则运输单据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否则,即使将运输单据做成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银行也没有义务替卖方去处理货物。 避免使用远期付款交单 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拒付后银行应妥善保管运输单据,或根据卖方指使处理运输单据。不得擅自放单 支付方式托收的性质与作用*托收的性质与作用商业信用:托收中虽有银行的参与,但银行仅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 风险分析:对卖方风险很大。∵卖方先发货,后收款。 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对买方有利,因此可调动买方积极性,扩大销售。 支付方式合同中的托收条款*合同中的托收条款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60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支付方式null*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60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支付方式null*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远期支付方式。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俩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支付方式null*【解 析】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在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自行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基本每10年修改一次:1929/74,1933/82,1951/151,1962/222,1974/290,1983/400,1993/500 ,2006/600 UCP5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500 UCP全文共49条,包括: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格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七个部分。 地位: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支付方式含义*含义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受益人 (卖方)开证申请人(买方)开证行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支付方式null*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合同买方。 开证行: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 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卖方。支付方式null*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其主要任务是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 议付行: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一般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多由通知行担任。对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付款行:指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多数情况下由开证行兼任。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收款人也无追索权。支付方式null*代付行:第三国的付款行,如以第三国货币支付,在该国指定一付款行。 偿付行: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此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审核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 保兑行: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具有与开证行有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承兑行: 转让行: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受让人的银行。 第二受益人支付方式null*开证行开证人受益人买卖合同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双方签订的、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的买卖合同。买方承担向银行提出申请,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以开证申请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买方提交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如果接受此申请,即按此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承担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出的指示而行为的义务。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信用证。在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束力完全以信用证本身为依据的,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付款,受益人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交单据以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信用证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支付方式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至今尚无统一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 信用证样本 附件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null*1、信用证金额: 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有时还规定一定比率的上下波动幅度。支付方式null*2、交单期: 为什么除了装运期、有效期,L/C还规定交单期? 如何规定交单期? 明确规定:一般规定发货后15天左右。 UCP600规定,若L/C未明确规定交单期,受益人必须在最多不超过发货后21天内交单。 注意:交单还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支付方式null*3、到期地点: 一般在卖方所在地。 否则,会缩短卖方可利用的交单期限(∵寄单需要花费时间);同时还会增加卖方风险(∵卖方要承担邮寄过程中遗失风险)。支付方式null*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的流程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付款行通知行受益人 (出口商)①③开证行议付行⑦⑥⑧④⑤②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书、 押金、手续费付款赎单核对、通知审证、改证、发货、交单议付签订合同,以L/C结算货款开证,航寄or电讯寄交寄单、索偿偿付DocumentsPayment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首要,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首先付款人 独立的付款责任 终局的付款责任支付方式null*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即独立的文件 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银行是否付款,看单据是否符合L/C,而不是S/C。 即使L/C援引了S/C中的某些条款或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而不受其约束。 支付方式null*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即单据买卖 L/C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仅指单据的文字叙述,不包括单据质量、正确性、有效性)与L/C规定相符,银行就得付款。甚至单据的背面银行都没有审核责任。支付方式null*银行信用 只凭L/C,不管S/C;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表面严格一致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支付方式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的作用1、安全保证: 对卖方:凭单取款 对买方:付款赎单;通过L/C条款控制卖方 2、资金融通 对卖方: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即议付) 对买方:交纳少量押金或凭授信额度开证;赎单过程中凭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 支付方式null*环环相扣,各得其所。 但不完美,不是100%安全 对卖方:收到L/C,并不代表一定能收到货款,取决于买方和开证行资信状况,以及卖方缮制单据的质量。 对买方:买方凭单付款时还没有看到货物,若受益人伪造单据,造成单货不符,将增加买方的风险。对策:增加一些需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单据,增加伪造单据难度。 手续比汇付、托收繁琐,费用较多,业务成本较高 技术性强eg开证、审证、制单、审单支付方式null*支付方式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S/C和L/C不符,开证行按S/C办理还是L/C?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S/C,但不符合 L/C,银行是否会拒付?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支付方式开证行的保证性质: 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credit )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UCP600取消了 可撤销信用证 的概念,L/C 均指不可撤销的哪种更常用?*哪种更常用?支付方式付款凭证: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null*是否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相当于保兑行本身开证。 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利于卖方安全收汇 可不经开证行,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索偿。null*但实践发现:由于保兑费比较高,且大多数由受益人承担,而真正需要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时,往往很难得以实现。所以,究竟是否需要保兑,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 支付方式null*兑付方式: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L/C)即期付款L/C:付款行即期付款。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单据 延期付款L/C :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付款到期日付款。不使用汇票,不需承兑 承兑L/C :付款行先承兑,到期付款。使用远期汇票。 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公开/限制议付和付款的区别 (negotiation vs payment)*议付和付款的区别 (negotiation vs payment)议付行在议付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不能向开证行收回款项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付款行、开证行和保兑行一经付款,则再也无权向受款人追索。支付方式null*付款时间: 即期信用证(sight L/C) 远期信用证(time L/C; usance L/C)信用证中: DRAFT:AT SIGHT DRAFT:AT XX DAYS SIGHT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承兑/远期议付/假远期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即期议付买方远期信用证 Buyer’s Usance L/C 假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买方远期信用证 Buyer’s Usance L/C 假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特点:买卖双方订立即期付款的合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远期汇票即期付款,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 用途:进口商为融资方便,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以取得比银行放款利率低的优惠的银行贴现率。是开证行或贴现银行对进口商融通资金。 风险:出口商须承担已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的风险(如开证行倒闭)。 支付方式null*受益人是否有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应用:三角贸易,即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需明确注明“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一次转让(但可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可同时转让给不同的第二受益人。 买卖合同并没转让,只是进口商同意由出口商指定的其他人(供货商)履行交货、交单义务。 转让银行只能在下列几方面作变动:申请人/货物单价和信用证金额/投保比例/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null*(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或转口贸易 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是国内的null*支付方式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null*支付方式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先获得一定金额。null*支付方式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应用:长期分批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t 30 days’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Shanghai until 15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买方应通过能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见票后3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装运日后15天内在上海议付有效支付方式null*有一开来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31日,装运期为4,5月份。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于5月4日将全部货物装船,并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当受益人于5月30日凭各项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却遭遇开证行拒付。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案例null*【解 析】 开证行有权拒付。 一般,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单据不得晚于提单日21天向银行提交,但不论怎么样都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本案中提单日是5月4日,案例没提供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我们算它默认21天,那最晚应该是5月25日或之前向银行交单才有效。null*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 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案例null*【解 析】 卖方确实违反了L/C规定,银行的做法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 有关信用证规定在分批装运时,如果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该批以后的货物均告失效 null*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案例null*【解 析】 买方、卖方、开证行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分别依据什么? 买卖双方之间依据合同;卖方与开证行之间依据信用证,买方与开证行之间依据开证申请书。null*(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信用证虽然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银行是否付款,看单据是否符合L/C,而不是S/C。本案例中,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即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因此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null*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null*【解 析】 (1)银行的处理方法合适。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2)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商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null*上海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上海。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null*【解 析】 (1)保兑行的做法不正确。本案业务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信用证不符案* 信用证不符案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并提交相关单据,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问题:(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出口方应如何处理?案例null*【解 析】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单证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起到担保作用。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一定条件下的付款、退款或赔款责任的银行保证书。 以货物买卖为例,买方为了给卖方以信心,可以向其银行开立一份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在实际交易中,卖方发货后直接要求买方付款,若买方拒付,卖方则可以根据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单据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承担独立的、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若买方付款,则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备用”由来。 支付方式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商业信用证)的异同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商业信用证)的异同相同点: 均可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根据买卖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开证行不受买卖合同限制。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及其指定银行均为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单据)付款。*null不同点: 后者常用于一笔具体交易的支付,是在受益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支付。前者适于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赔款。 后者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前者可用于所有国际经济往来。 后者通常须经进口人的申请,开证行才能据以开立信用证。前者的开证行可不经申请人的请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动开证。 后者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业单据。前者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商业单据,则需视备用信用证的规定而定。 后者的开证行,由于有押金或货运单据作抵押,承担的风险较小。前者的开证行开证的主要依据是开证申请人的信用与履约能力,因而承担的风险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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