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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月起生育险公司全员参保及报销

2012-11-20 4页 doc 106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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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月起生育险公司全员参保及报销北京市2012年1月1月起生育保险覆盖全部企业职工,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为非京籍员工缴纳生育险,2012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员工,可以正常报销生育保险费用。 为保证大家都能够及时了解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特发此邮件,希望能够籍此帮助各位同事了解新的生育政策,最大化保障各位同事的权益。 一、生育保险的缴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
2012年1月1月起生育险公司全员参保及报销
北京市2012年1月1月起生育保险覆盖全部企业职工,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为非京籍员工缴纳生育险,2012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员工,可以正常报销生育保险费用。 为保证大家都能够及时了解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特发此邮件,希望能够籍此帮助各位同事了解新的生育政策,最大化保障各位同事的权益。 一、生育保险的缴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或施行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带薪产假及生育保险金 1、带薪产假 ①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②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为75天。 ③陪产假:男员工在妻子分娩前后可以享受5个工作日的陪产假(公司福利规定)。 2、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支付项目为: ①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的月缴费平均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②晚育津贴——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可申领晚育津贴,晚育津贴一般由女方申领,如果女方在京无生育保险,也可由男方申领。晚育津贴可以按照男女双方中基数较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晚育津贴金额等于生育当月缴费基数。 生育及晚育津贴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 Ⅰ、参保人员或配偶分娩 ※《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任意一方)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者《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著明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Ⅱ、参保人员流产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注明孕周数) ※《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Ⅰ、除产前检查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医院会在产妇入院时同时要求产妇提供医保卡及生育服务证,会在结账时自动结算,个人只需支付需要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暂时没有医保卡的员工使用医保蓝本或请单位经办人代开临时领卡证明,前往就医,并在产假结束后手工报销。 Ⅱ、产前检查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 ※《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诊断证明原件、药费单据及明细单和处方原件 ④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人工流产及药物流产: ·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 结婚证复印件 · 诊断证明原件、药费单据及明细单和处方原件 上环及取环: ·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 诊断证明原件 · 药费单据及明细单和处方原件 参保人因特殊原因,需到外埠分娩的,在外埠医院(原则上要求医院等级在二甲及以上,港澳台及国外发生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按生育保险政策报销,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医保三大目录。 外埠分娩报销需要额外提供 · 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红章) · 医院执业范围证明(加盖医院红章) · 个人外地生育情况说明(加盖单位红章) 北京市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大目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而变化调整提高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诊疗项目目录: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检查,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此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为规范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各省市还制定了相应的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注: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 附件2《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中关于生育保险的部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适时调整,请参考最新文件) 生育的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 限额付费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 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 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前的 330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 880元 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 5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 1400元 分娩 定额付费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自然分娩 3000元 2900元 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① 3300元 3200元 3000元 剖宫产(无论是否伴有其他手术) 4400元 4200元 3800元 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按项目付费 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新增加产褥期感染)按项目付费 计划生育费用 门诊 限额付费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人工流产 270元 260元 250元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放置术 555元 541元 534元 高危人工流产②+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放置术 588元 571元 559元 药物流产 360元 350元 340元 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1420元 1410元 14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1440元 1430元 1420元 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1390元 1390元 1380元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510元 500元 50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360元 360元 350元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放置术 522元 511元 509元 住院 定额付费 人工流产 970元 950元 920元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放置术 1143元 1121元 1087元 高危人工流产②+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放置术 1176元 1162元 1121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2800元 2700元 25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1700元 1600元 1500元 人工流产+输卵管结扎术 1911元 1803元 1686元 高危人工流产②+输卵管结扎术 1944元 1833元 1711元 按项目付费 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①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② 高危人工流产: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 附件2: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中关于生育保险的部分规定: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334号文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新规定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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