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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款

2017-09-19 4页 doc 23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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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款会计准则下“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     在会计准则下对“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首先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笔者就具体操作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递延税款”科目在具体会计准则下的现状。     “递延税款”属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又称递延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一经发生就已消耗,但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会计期间抵补的各项支出。在实务中判断是否作为递延资产核算须看是否具备:1、预计在以后一年以上的会计期间能否获利,或者说是否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效益。2.已发生的费用能否摊销到以后各个...
递延税款
会计准则下“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     在会计准则下对“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首先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笔者就具体操作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递延税款”科目在具体会计准则下的现状。     “递延税款”属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又称递延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一经发生就已消耗,但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会计期间抵补的各项支出。在实务中判断是否作为递延资产核算须看是否具备:1、预计在以后一年以上的会计期间能否获利,或者说是否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效益。2.已发生的费用能否摊销到以后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中去,或者说企业未来期间取得收益能否抵补已发生的支出。由此可见,应纳税款在时间上滞留挂账超过一年以上的,“递延税款”符合递延资产定义。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涉及与,而“递延税款”在递延资产准则中未予涉及。即所得税准则中只涉及了所得税,对流转税等其他税则未涉及,所以“递延税款”在具体会计准则下出现了一个真空。按常理及规范,“递延税款”符合递延资产准则,应归属于递延资产核算的内容,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中有“递延所得税”的规范而未能纳入核算范围,出现两个准则均可纳入规范却两个准则均未纳入规范的尴尬局面,这就是“递延税款”在具体会计准则下的现状。     二、“递延税款”科目具体运用的实例。     此处所举“递延税款”科目具体运用是指非递延所得税,而是流转税及其他税种,尤其是税收确认与计量的应税收入与财务确认与计量的会计收入或征税依据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异。例如,对于房地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其在预收账款核算的预收款、预售款均属计税依据,而《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企业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这就产生当期会计收入与前期计算的应缴营业税不配比的问题。若将根据预收款、预售款计算应缴的营业税归属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则可解决这个问题,计算时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待预收款、预售款转为收入后,再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三、“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由于税收在对应税收入的计量与确认和财务会计收入的计量与确认在时间上产生的差异,使得应纳税款须有一个暂挂科目来核算,才能使应纳税款与会计收入相配比,但“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只是应纳税款在时间上滞留挂账超过一年以上才纳入规范,对于在时间上滞留挂账不超过一年的,却要在“待摊费用——待摊税款”科目核算。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应纳营业税的核算上这两个科目均可运用的,因为从预收款到转为会计上的收入的时间长短是因工程项目工期不同而不同,超过一年工期的工程大量存在,一年以内跨月度的工程也大量存在。这就需要正确运用“递延税款”科目和“待摊费用——待摊税款”科目,使月度之间、年度之间的会计收入与应负担的税金相配比,从而保证企业财务会计能真正产生客观性揭示其经济活动的信息。根据我们对浙江省兰溪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兰溪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近两年来的具体运用,说明对在会计核算上的预收账款、预售款进行征收的税款时间差异,在一年以上的纳入“递延税款”科目进行核算,一年以内跨月度的纳入“待摊费用——待摊税款”科目核算,能较为客观地揭示经济活动的成果,客观地反映本年应负担的营业税金与附加,客观地反映本年的会计利润,也客观地反映了目前股东的利益与潜在股东的利益                               会计准则下“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     毛雨亭     在会计准则下对“递延税款”科目的运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首先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笔者就具体操作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递延税款”科目在具体会计准则下的现状。     “递延税款”属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又称递延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一经发生就已消耗,但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收益的会计期间抵补的各项支出。在实务中判断是否作为递延资产核算须看是否具备:1、预计在以后一年以上的会计期间能否获利,或者说是否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效益。2.已发生的费用能否摊销到以后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中去,或者说企业未来期间取得收益能否抵补已发生的支出。由此可见,应纳税款在时间上滞留挂账超过一年以上的,“递延税款”符合递延资产定义。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涉及与规范,而“递延税款”在递延资产准则中未予涉及。即所得税准则中只涉及了所得税,对流转税等其他税则未涉及,所以“递延税款”在具体会计准则下出现了一个真空。按常理及规范,“递延税款”符合递延资产准则,应归属于递延资产核算的内容,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中有“递延所得税”的规范而未能纳入核算范围,出现两个准则均可纳入规范却两个准则均未纳入规范的尴尬局面,这就是“递延税款”在具体会计准则下的现状。                                     递延税款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下同)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该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核算确认,而在“应付税款法”下不予确认。 根据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可分为: 1。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未来需要交纳的税款。 2。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未来可以获得递减的税款。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期末,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贷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借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对于“递延税款借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可以获得抵减的所得税; 对于“递延税款贷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需要交纳的所得税。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交所得税金额不变。应交多少税是客观的,法律规定的,把多少钱算入所得税费用是主观的。       应纳税所得额都是通过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出来的,不可能用税法上确定的利润减去税法上确定的费用来得出。纳税调整项目中有一条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亏损数是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利润。比如,会计上发生亏损100万,经过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那以后实现利润弥补的是50万(不理解)。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先算出应交所得税金额,再计算出递延税款,最后倒挤出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好像规定都要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所谓债务法,就是把递延税款贷方看作一项负债。递延税款如果发生在贷方的话,就表示你现在发生的业务需要花掉这么多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其中有一部分你还没有给钱,为什么呢?因为国家不让你给。它什么时候让你给你才能给。于是就有了负债。所以递延税款贷方的数字表示的是你以后需要付多少钱。因此,当税率变动的时候,原有的递延税款贷方的值需要调到现行税率下的值。因为你以后要付多少钱是按今后的税率付的,而不是按以前的税率付。这种处理比较直观,比较便于理解。递延法不科学,取缔了它                       递延税款   递延税款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下同)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该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核算确认,而在“应付税款法”下不予确认。   根据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可分为:   1。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未来需要交纳的税款。   2。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未来可以获得递减的税款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期末,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贷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借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对于“递延税款借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可以获得抵减的所得税;   对于“递延税款贷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需要交纳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递延税款用来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而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基本会计分录:   1.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 的:(即: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转回前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2.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 的:(即: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前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税款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下同)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该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核算确认,而在“应付税款法”下不予确认。 “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发生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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