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 关于禁止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关于禁止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一、妇产科和B超室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计生委颁布的第八号部长令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超声室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诊断人员必须具备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四、超声检查室人员为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必须有两个工作人员在场(急诊例外),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家属或其他人员示意胎儿性别。
五、凡为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妇产科医师必须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签字后,报经科主任及...
关于禁止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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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产科和B超室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国家计生委颁布的第八号部长令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超声室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诊断人员必须具备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四、超声检查室人员为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必须有两个工作人员在场(急诊例外),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家属或其他人员示意胎儿性别。
五、凡为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妇产科医师必须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签字后,报经科主任及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并且术后要做好登记工作,并连同
资料一并存档。
六、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必须要有购买和使用
,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转让或外借。
七、开具终止妊娠药品的人员必须具有妇产专业执业医师的资格,且处方上要注明诊断或使用原因。
八、妇产科每月要将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岁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报县保健院。
九、妇产科医师与B超室人员要向医院作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面承诺。
十、若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按《人口与
生育法》相关规定处罚外给予待岗3—6个月处罚。
十一、医院设立举报电话(XXXX),如发现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并报县卫生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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