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论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

2012-11-27 13页 doc 64KB 74阅读

用户头像

is_305706

暂无简介

举报
论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临沂师范学院2008届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法律信仰缺失问题,而在我国,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研究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了解法律信仰的产生与发展,从而重新树立法律信仰,是一个有效的方法。然而,如同宗教与宗教信仰的关系,宗教只有被民众接受才能有效树立宗教信仰,同样的,法律只有本身被民众接受才能让民众产生对其的信仰。将法律作理想法与现实法的划分有利于民众更好的接受法律,从而在民众中广泛树立起法律信仰。 关键词:宗教信仰;法律信仰;图腾文化 Abstract Today, ...
论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
<临沂师范学院2008届本科#毕业# 摘 要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法律信仰缺失问,而在我国,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研究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关系,了解法律信仰的产生与发展,从而重新树立法律信仰,是一个有效的。然而,如同宗教与宗教信仰的关系,宗教只有被民众接受才能有效树立宗教信仰,同样的,法律只有本身被民众接受才能让民众产生对其的信仰。将法律作理想法与现实法的划分有利于民众更好的接受法律,从而在民众中广泛树立起法律信仰。 关键词:宗教信仰;法律信仰;图腾文化 Abstract Today, the lack of legal faith is the common problem in the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But in China, this problem has made a great influence on country’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is case, stud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us faith and legal faith, learning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legal faith are the most effective way to rebuild up it. However, religious faith is established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religion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people, so does the legal faith. Studying the law from the aspects of idealization and reality will help people to accept the law as well as to establish legal faith among the people. Keywords: Religious faith; Legal faith; Totem culture 目 录 一、信仰的起源 1 (一)从图腾文化中发展出初级的信仰 1 (二)宗教教义中天堂与地狱的宣扬促进信仰的扩大 2 二、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启示 2 (一)法律信仰对宗教信仰的依附性 3 1、早期法律合法性的取得依附于宗教......................................3 2、法律信仰的产生依附于宗教信仰........................................3 (二)法律中信仰与理性的统一 3 三、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共性及差异 4 (一)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共性 4 (二)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差异 4 1、国家强制与个人自愿的差异............................................5 2、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中理性的差异......................................5 3、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存在形式的差异....................................5 四、树立法律信仰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6 (一)教信仰在法制建设中产生的助力 6 (二)中国的法律信仰成长之路 7 注 释 9 参考文献 10 谢 辞 11 法律是什么,法律又是如何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这个问题是所有法学家、社会学家一直在思索的。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深刻阐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其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却又紧密相关的事物,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存在意义。原本两者都是人类精神世界对美的追求,可在现今的社会里,两者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宗教被人嗤之以鼻,而法律则被束之高阁。 信仰的缺失让人类的精神文明在不断走向衰败,在一个政治占主导的时代,全人类也正面临着精神世界的危机,当一个社会没有一种统一的思想来作为人的精神生活的支撑时,社会的分化和结构平衡将会被破坏,人类的文明就会有被完全物化的危险,那将是人类毁灭性的灾难时代的到来。 重树法律信仰是我们当前所必须去完成的工作,而在中国,在现在这种法律执行难,法制建设无法得到有效推广的情况下,树立法律信仰已是燃眉之急。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出路在哪?法律信仰又该如何树立?让我们通过了解法律信仰的产生与发展,来寻找我们所需要的答案。 一、信仰的起源 信仰是一个事物发展壮大的能量源泉,是宗教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法律得以实施推广的助力。信仰是对虚拟之物的信仰,大凡实体之物都不大可能被信仰,虚拟之物之所以能被信仰,是因为虚拟之物是人们无法用感官去感知的存在,因而它可以被虚拟得“完美无缺”以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而实体之物是可以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能被感官所感知的事物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这样不足或许不是来源其本身,而是源于人们认识判断的不一。[1] 自人类诞生,信仰便已存在,但当时的信仰更多的是一种恐惧,是对未知自然界的恐惧。电闪雷鸣、刮风下雨这些在我们现代人眼里最为普通不过的自然现象在当时的愚昧社会里是无法理解的存在,因此在原始人类的认识里存在着一种更高级的生命形态----神,而这些无法理解的自然现象便是神喜怒哀乐的表现。而洪水、旱灾这些影响着原始人类生存的自然灾害的爆发,更是让原始人类期望有神的存在来保护他们。图腾文化就在这种恐惧中诞生了。 (一)从图腾文化中发展出初级的信仰 “图腾”一词来源于北美印第安语,出自奥吉布瓦人阿尔贡金部落的方言“奥图特曼”,原意是“兄妹亲属关系”,是指“一个氏族的标志或图徽”。美国文化人类史家斯温说:“人类和下等动物生活方式之间的一种区别,就是他们关于生命的起源和永恒的可能性的兴趣的不同。没有直接的证据告诉我们,动物对于这些事情发生兴趣。但是人类却时常探求关于他的起源……”[2]在原始氏族社会,经过人类的探求,他们相信氏族的存在是跟某个或某些特定的物种有关,可能是植物或是动物,也可能是某种自然现象,继而创造出了图腾,也就是氏族所信仰的神。恩格斯说:“由于自然力被人格化了,最初的神产生了。”[4]或许图腾便是原始人类的对自然力,对其他生物的人格化而产生的。有了图腾,继而产生了图腾崇拜,这是对图腾的一种信仰,也是人类信仰的起源。 随着图腾文化的产生,人类社会出现了初级的信仰,历史长河发展中,图腾文化演变成了宗教,通过宗教教义的传播,信仰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二)宗教教义中天堂与地狱的宣扬促进信仰的扩大 无论基督教、佛教还是伊斯兰教,甚至是中国的道教,都存在一个共同的概念----天堂与地狱。 人之所以信仰除了希望生前能受到神的保护,也希望死后能有个好的归属,而宣传天堂与地狱的存在,就是各种宗教获得人们信仰的一种方式,也是人们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安于生存的一种寄托。 基督教发源于公元1世纪巴勒斯坦地区犹太人社会,并继承了犹太教耶和华上帝和救世主弥塞亚(根据希腊文翻译为“基督”)等概念,以及希伯莱圣经为基督教圣经旧约全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下层贫苦人口所占比例是绝对多数的,在无法反抗的前提下,死后能有幸福生活是他们共同的期望。基督教所宣扬的天堂与地狱,得到了大多下层贫苦人民的接受,并被他们所信仰。生前受苦能在死后享受神的爱护,生前享乐在死后要打入地狱忍受煎熬的教义,让当时的下层贫苦人民的心态得到了平衡,也让他们甘于忍受贫苦。相信基督教,信仰基督教成了他们继续忍受贫苦生活下去的动力。 佛教讲究的是轮回,在宣扬的过程中也肯定了天堂与地狱,因为天堂与地狱都在生死范围的轮回之中。佛教相信,只要不出生死的界限,天堂,地狱,人人都有经验的可能,甚至可说,人人都曾去过天堂地狱。修了上品的五戒十善升天堂,造了十恶五逆的大罪下地狱。苦报受完了,地狱的众生可以升天堂;福报享尽了,天堂的众生可以下地狱。所以佛教相信,天堂虽好,不是终究的乐土,地狱虽苦,也有出离的日子。 宗教的信仰就是这样产生的,贴近下层贫苦民众,满足下层贫苦民众的精神需求,让其产生认同感,而天堂与地狱就是下层贫苦民众的信仰的依托。 宗教信仰的不断扩大以及宗教开始被除下层贫苦民众以外的上层统治者所接受,宗教不再满足于成为下层民众的精神支柱。统治一个国家,成为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是宗教想要做的,可单靠宗教的教义,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由此诞生了。 二、宗教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启示 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它的根源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起源于宗教,依托宗教而产生,是一种神学文明向理性文明的进化。 勿庸置疑,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而宗教作为人类文化的开端,则理应也是法律文化的起源。[5]在法律出现前,宗教已有了大体的规模,以书面条律的形式要求人们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而规定是具有社会普遍适用性,无论是否信教。如果人们不能遵守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与法律具有非常的相似性。基督教有基督教十戒,而佛教有五戒、八戒、十戒等,约束着信徒的行为,同时也让其信徒相信这些戒律对整个社会具有约束力。 通过人类学家的研究,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具备四个要件: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6]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的共性让两者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法律以这四个要件赋予了宗教的社会性,相同地宗教将其精神、方向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权威性赋予了法律。”[7]在中世纪西方社会里,宗教信仰是普遍存在的,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宗教的肯定,法律是否能得到信仰?答案是否定的。所以在法律产生之初,完全是为宗教而存在,法律是宗教的附属品,宗教赋予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法律信仰对宗教信仰的依附性 1、早期法律合法性的取得依附于宗教 宗教为早期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合法依据和道义支持,很多法律规则来源于宗教教规,甚至于宗教教规本身就是法律,如《古兰经》。在中国的神授法时代,由古字中的“灋”推断:法律的产生与原始图腾密切相关,法律主要是通过神明力量的支持而获得效力并保障法律的实施,独角兽之类的原始图腾既是民间信仰的对象,也是早期宗教的表现形式,又是法律获得绝对权威和至上效力的真实来源。 2、法律信仰的产生依附于宗教信仰 根据伯尔曼的研究,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是在宗教信仰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随着教皇革命与文艺复兴,法律信仰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就在这200年间,通过对人的发现到对人的启蒙展示了西方法律人信仰的独特魅力,而后经历了法律的除魅与脱俗,法律信仰中宗教的色彩逐渐淡化,法律渐渐失去了神圣性。法律信仰的程度与宗教对世俗社会的影响力呈正比例的关系,宗教对世俗社会的影响力越大,法律被信仰的程度就越高,反之,随着宗教对世俗社会的影响力的减弱,法律信仰的程度也大大降低了,也正因为此,西方社会步入法律信仰危机时代,而我国现代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宗教对世俗社会的影响力没有达到足够程度的缘故。 (二)法律中信仰与理性的统一 法律本身是一种理性的存在,作为对整个社会进行,对所有民众规定其行为准则,要求法律是绝对的理性,任何非理性的存在都会让社会陷入混乱,让民众恐慌。而信仰却更多的是一种虚拟的理性,是一种唯心的思想,因对理想的过分追求,信仰变得不切实际,成了一种非理性的存在。但在法律中不应该只存在理性而不存在信仰,法律的理性是一种对法律本身的一种理性要求,信仰则是民众对法律的存在地位的信仰。法律中的理性和信仰的统一性是建立在理性信仰观的基础之上的,理性的信仰观认为,信仰并非完全的无知和盲从,这种以真理为标准的信仰,是理性尚未认识的真理的预言,是对理性的一种超越,是一种超验理性,它是引导理性走向洞识的光。[8] 一方面,信仰是理性的伦理基础,理性的信仰高于理性,超越理性。托马斯·阿奎那论证道:“其他科学的确实性都来源于人的理性的本性之光,这是会犯错误的;而神学的确实性则来源于上帝的光照,这是不会犯错误的。”[9]正因为如此,信仰对于理性来说是必要的,信仰可以帮助理性开拓视野,补充和完善哲学真理。另一方面,理性是信仰合法性、合理性的保障。“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0]表明:法律为保障信仰自由和其他自由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同时只有理性的信仰才具有合理性,故理性是信仰取得合理性的依据,如果信仰缺乏理性将会蜕变为狂信。 法律来源于宗教,法律信仰也依托宗教信仰而产生,虽然两者之间存在这种种联系,可毕竟不是同一事物,自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同。法律的诞生或许只是一瞬间,但法律信仰的树立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艰辛的过程,一个充满未知的过程。 三、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共性及差异 从宗教到宗教法,从宗教法到单纯的法律,经过漫长的岁月的发展,法律逐渐脱离了宗教的范畴,独立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从宗教信仰中发展出来的法律信仰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因为宗教对法律的认可而信仰,变成了单纯的对法律的信仰。 (一)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共性 法律信仰是从宗教信仰中发展出来的,无论法律信仰经过了如何的漫长发展,在其之中始终存在着宗教信仰的影子,或者说是两者之间有着共同的存在。 法律的各项仪式(包括立法、执法、协商以及裁判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为了彰显那种认为它们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知识信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的充满激情的信仰。 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行,而且要求集体的德行,而体现在法律中的集体德行也和人可能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具有终极价值。法律不只具有要求人们忏悔和以惩罚恐吓他们的否定价值,它还具有为那些想要为上帝尽责的人提供指南的肯定价值。法律如同宗教一样,都是正义的存在,宗教是上帝所肯定的正义,而法律是人类社会所肯定的正义。 (二)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的差异 尽管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都具有物质制约性,都受其它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的影响,但二者仍有很大的差别。 1、国家强制与个人自愿的差异 法律信仰作为规则信仰,来源于宗教信仰,其形成经历了习惯法信仰、宗教法信仰、国家法信仰三个阶段。[11]国家法信仰作为现代法律信仰的主要形式,其信仰对象具有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正义性与利益性等特性,这种带有政治意愿表达的法律信仰,无法与国家统治权力、公共生活秩序分离,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官方主导而强行推进的法制改革背景下,强烈的引导型信仰体系和社会较为功利的制度选择,使法律信仰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意愿。 而宗教信仰的形成和发展也有借助强制力量来维持的存在,但宗教信仰更主要的是依靠个人自愿的信服,其形成一般是通过经义的感召力和传教士的传播等劝导手段得以维持。在现代社会中,与国家的强制性作为维系法律权威的主要力量相反,宗教教会组织的非官方性和教规的强制性逐渐弱化,宗教信仰越来越成为公民个人自由生活的一种选择,这种宗教信仰的模式是自由民主政体的基础。在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体化的建制宗教形式,宗教显示出多元化、个人化的特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佛教徒有1.3亿,伊斯兰教徒4000万,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共6000万,道教及其它民间宗教暂时没有办法统计。[12]各地的人民可以根据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与个人偏好选择不同的信仰形式,各种非强制性的宗教形式为人民生活提供了自由信仰的精神资源。 2、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中理性的差异 法律是客观的,有什么样的物质社会条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宗教是虚拟的,非现实的,受心灵的指引和支配。这是法律与宗教存在的本质差异,而这本质的差异决定了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中存在着理性的差异。 宗教的信仰是在事物未被判定为真实或不真实的情况下,对于该事物的接受、同意或肯定的态度,具有主观性。一般来讲,某些逻辑体系不够科学,甚至对世界做出歪曲解释的宗教是非理性,有时即便是最好的宗教也有非理性的因素,这些宗教的非理性与法律的理性恰好形成鲜明的对照。 法律的信仰是在事物已被判定真实的情况下,对该事物的接受、同意或肯定的态度,具有客观性。世界现存的各种法律都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出来的,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当今社会状况息息相关,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类文明的理性要求。与宗教信仰不同的是,法律信仰不再是对人类内心中完美主义的追求,而是对社会,对人类文明所需要的实际追求,是绝对的理性。 3、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存在形式的差异 秩序是人类社会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的体现,宗教与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不同方式,其侧重点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宗教的主观性决定了宗教对于人的内在性,而法律的客观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人的外在性。 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在产生之初就出现了明显的形式差异,宗教信仰是信徒自发的对符合自己内心中的完美主义的宗教的认同,是一种自主的内在的信仰,而法律信仰的产生是由于宗教对法律的肯定,宗教要求信徒也认同法律,信徒基于对宗教的信仰而产生的对法律的信仰,这是一种被动性的外在的信仰。在现在的社会里,宗教信仰依旧是信徒自主的对宗教的认同、追求而产生的信仰;法律信仰却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靠强制力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民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认同,从而产生了对法律的被动信仰。 梁漱溟指出,“社会上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向来有与国家法律制度协调一致的必要。因为法律制度除了有武力作后盾外,更须理论拥护,使他成为合理的。”[13]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信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与宗教信仰双重结合而产生的被动性信仰。 四、树立法律信仰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信仰是一种源泉,也是一种动力,同时也是一种保障。法律信仰是产生法治社会的源泉,是推广法制建设的动力,也是法律的执行得到贯彻的保障。法律信仰对法制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制建设将无法进行。 (一)宗教信仰在法制建设中产生的助力 11世纪末12世纪初,西方世界发生了一场伟大的革命,从中产生出一个有形的、团体的和等级制的教会,一个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只服从罗马主教绝对专制权威的法律实体。从这场革命中产生了一种适用于教会的新的法律,也产生出各种适用于各个世俗王国的新型法律。[14] 美国和法国的革命开创了新的世俗宗教的时代,它们将宗教心理以及许多以前一直是借各种形式的天主教和新教教义表达的宗教理想,注入到世俗的政治和社会运动中去。最初,一种宗教的正统学说借助自然神论的哲学得以保存,但这种自然神论的哲学只有极少一点乃是宗教信仰之根本的那种心理。实际上,18世纪末和19世纪的那些伟大革命者,如卢梭、杰弗逊并非对上帝的信仰,而是他们对人、本性、理性以及权利的信仰。看似一场宗教运动,实际上是一场披着宗教运动外衣的法制建设运动。 在这些法制建设运动中,法制能成功得到建立有着惊人的相似处,即都是通过宗教革命的形式建立法制。成功的原因何在?信仰。是基于宗教的信仰,也是基于在宗教信仰下的对法律的信仰。西方法律的发展与宗教因素紧密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获得信仰要素,其功能得到良好发挥,并真正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相融合。社会中的个人作为法律实施的对象,其对法律的尊重和忠诚是法治秩序形成的必要条件。 在整个法律发展的历史上,尤其是近现代法治的形成与宗教有着深刻联系,马克思·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宗教改革有密切联系,而中国没有形成资本主义是因为儒教精神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不相适应,美国自由主义的宗教信仰对他们的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的形成至关重要,宗教精神对市民社会的催生和民族精神的培育无疑是有益的。从理论上讲,一个法治国家,作为社会有序化的三大支柱的政治、法律、宗教的关系应当相互分离,同时又彼此呼应。 我国社会法治精神非常薄弱,其根本原因是法律信仰没有得到发展,这是与我国的历史有关联的。我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一体化的建制宗教形式,宗教显示出多元化,而皇权始终占据着统治地位,神权存在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巩固皇权,宗教信仰没有得到推广,民众对于法律的态度只是因国家暴力而产生的对法律的被动性遵守,并不是因宗教信仰与国家强制力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信仰。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个问题一直被遗留到现在,造成了现在的这种法治精神薄弱的社会局面。 (二)中国的法律信仰成长之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5]——伯尔曼。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法律信仰缺失问题,法律的威严不断地受到挑战。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信仰本就没有得到发展,而现在法律信仰更是越发严重缺失,特别在民事案件里,几乎形成了一个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局面。更多的民众遇到纠纷不是想到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私下用非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其中还包括一些违法手段,有些人更是直接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法律被人们所接受不是因为它是权威机关制定的,并被冠之以“法律”,人们了解法律知识也并不必定导致遵守或信仰法律。撇开法律形而上的价值,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不谈,如果单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就失去了正义、公平的终极价值,只能使人们对法律敬而远之,而不是发自内心对法律的敬重和信仰。法律在出于畏惧而遵守和出于敬畏而信奉的人身上所能起到的效果是天差地别的。法律失去了民众和社会的信仰,其法律意义也就无从彰显了。 树立法律信仰是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燃眉之急。 在我国如何构筑法律信仰的条件?笔者以为,最重要的是把法律作理想层面与现实层面的划分。为什么要作这一层面的划分,一方面是因为这一层面的划分,有其主观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是因为它具有客观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易于为民众接受。 之所以说有其主观积极意义,是因为现实法律存在诸多不足,不利于对法律的信仰,但是,理想中的法律却是美好的,它代表了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理性。而现实法又是朝着理想法的方向发展。这样的话,民众对现实法律的某些不足尚能持宽容态度,民众并不会因为现实法律的不足而放弃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追求。 同时将法律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划分具有客观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易于为民众接受。之所以说具有客观基础,是因为在哲学视野里理想与现实本身就是一对范畴,没有人否定事物应有的理想状态,法律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也有一个理想状态。之所以说更易于为民众接受,是因为理想一词在汉语中本身是一个褒义词,况且理想代表了未来,而未来又预示着美好,代表了事物发展的完善形态。同时,于法律信仰而言,理想又包含有虚拟的成份,给人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也给法律留下了无限的发展空间。虚拟的、想象的、非现实存在的东西恰恰又是构筑信仰的必备条件,所以说,把法律作现实法与理想法的划分,既有其可行性,也有其必要性。 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的装饰都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16]在中国要想树立起法律信仰,光是将法律作现实法与理想法的划分是不够,因为我们还缺少最重要的东西——“神”。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无法像西方那样通过建立一体化的建制宗教形式,依托宗教信仰来发展法律信仰,但我们可以借鉴其树立宗教信仰的方式来树立法律信仰。西方宗教的发展在其自身中一开始就带有世俗化的种子,也就是说,西方的宗教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法律的世俗化过程。是的,笔者所说的“神”便是“世俗化”,只有将法律世俗化,贴近民众,符合民众心中的理想,满足民众的需求,这样才能让民众对法律产生认同感,从而让民众树立起法律信仰。 注 释 [1]吴传毅,姚系平.宗教对法律的启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1):35-38. [2]南永前.图腾文化给现代人的重要启示[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6-28. [3]赵野春.图腾起源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2(9):49-53. [4]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19-220. [5][7]段兵.原始宗教与法律的起源[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26(7):105-108. [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 [8][11][12]许娟.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的价值偏差与共契[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4):103-107. [9]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M].香港:香港基督教辅仁出版社,1965,260-261.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76. [13]粱漱溟.粱漱溟全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283. [1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8. [1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16]李钟书.法律的宗教性及其缺失对法律信仰的影响[J].求索,2004(7):92-94. 参 考 文 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段兵.原始宗教与法律的起源[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26(7). [3]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M].香港:香港基督教辅仁出版社,1965. [4]许娟.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的价值偏差与共契[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4). [5]吴传毅,姚系平.宗教对法律的启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1). [6]南永前.图腾文化给现代人的重要启示[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 [7]赵野春.图腾起源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2(9). [8]李钟书.法律的宗教性及其缺失对法律信仰的影响[J].求索,2004(7). PAGE I
/
本文档为【论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