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第三章
劳动法法务null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总称。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就业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4、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5、工资支付制度
6、劳动卫生安全制度
7、职业培训制度
8、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法务null狭义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广义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null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2、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障方面的关系
4、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
5、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null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null劳动法调整对象关联图:劳
动
关
系事实劳
动关系法律劳
动关系其
他
关
系劳动争议社保关系监督执行工会关系行政关系劳 动 法人事关系
民事关系
劳务关系
承包关系null劳动法的表现形式: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null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null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
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null劳动合同的特征:1 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等
劳动者必须是16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3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平等与隶属
4 一种有偿合同null订立合同法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null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众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null劳动合同的形式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null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5年以上
中期:3-5年
短期:2年以下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ull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null劳动合同的内容:1 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2 协商条款(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服务期
(3)竞业限制
(4)违约金3 劳动法的内容null3 劳动法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null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6、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null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持违约金。
null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不一定相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null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理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null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1、劳动合同被确订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null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原则,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
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履行:
1、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null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的变更: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null劳动合同的解除:1 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2 收集情况、确定责任
3 审批同意、办理手续
签字认可、履行责任
注意(1)解除形式:协商、单方
(2)解除理由:过 失:试用期、违纪、失职、刑事
非过失:非工伤患病、不能胜任、客观环境
经济性裁员:企业经营、市场环境
(3)经济补偿。
null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终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
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null劳动关系管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概念:null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人=企业/代表=企业
内容不同:个体/群体
作用不同:维护个体/维护整体
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形式不同:要式、非要式或口头/书面合同null劳动关系管理集体合同的内容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 规定了以下15项内容
(1)劳动报酬(9)
(2)工作时间(10)
(3)休息休假(11)
(4)劳动安全卫生(12)
(5)补充保险和福利(13)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4) (标准条款)
(7)职业技能培训(15)
(8)劳动合同管理(16)
(9)奖惩(17)
(10)裁员(18)
(11)集体合同期限(38)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36-41) (程序条款)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办法(49-54)
(14)违反集体合同责任() (目标条款)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null劳动关系管理集体合同的履行:标准条款:个人≥集体标准
目标条款:按计划null劳动关系管理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
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签要求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会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至使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旅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null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
2、设定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
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
3、三方主体的责、权、利
4、劳务派遣岗位
5、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null劳动关系管理非全日制用工
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1、书面形式
2、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
1、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
2、报酬结算不得超过15天null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法务 工作时间标准工时:
《劳动法》36: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7: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3: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缩短工时:
《国务院工时规定》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低温、有害有毒、特别繁重或过度
紧张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少于8小时工作。一般每日工作不
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亦做相应调整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
日时间缩短1小时
《女职工保护条例》9: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本单位外哺乳时,往返
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未成年人保护法》7: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每日工作时间应少
于8小时
《国务院工时规定》4: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各单
位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应报有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null工作时间综合工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7:
企业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
审批手续。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需
履行《劳动法》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
但在劳动报酬上,法定休假日、节日轮班的应按加班处理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无论选用何种工时制度,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的工资
不定工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4: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高级管理
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拿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
员集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
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际:弹性工作制 null休息时间间隙时间(工作日内的休息):
《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休息
和修养的设施。
《司法解释》:工作日内的间隙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夜班不少于20分钟。
工作日间的休息:
《司法解释》:工作日间的休息是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
轮班作业时不得让职工连续工作两班。
常规休假:
《劳动法》38: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专项休假:
周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规定》:
每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出差人员的每周休息日可以在出差地点享用,如不能享用的可以从实际情况
出发给予补休。
对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则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法定日:《劳动法》40: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
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null休息时间专项休假:《关于企业休假等相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丧 假:1.职工申请丧假依习俗分次办理,应自丧亡之日起20日内请毕,不得申请补休
或换领现金。并且出具相关证明。
2.丧假期不包括例假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3.给假标准:(1)父母.子女,配偶,养父母,继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五天;
(2)外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四天;
(3)兄弟姐妹或配偶之外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三天。
婚 假: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方可享有新婚,且必须出示结婚证书。
2.婚假期包括例假日,婚假应一次休完,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
3.给假标准:(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可享受婚假三天。
(2)按照国家规定,男性25周岁初婚,女性23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假为十天。
(3)再婚假三天。
产 假:《劳动法》6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企业女职工保护条例》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薪资按国家现行规定支付。
2.职工应在得知怀孕时,即
企业行政部门。同时提供医院出示的怀孕证明。
3.产假期包括例假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
4.给假标准:(1)分娩产假 a.单胎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
b.难产者可在(a)标准基础上增加15天。
c.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a)标准上增加15天。
d.女性满24周岁初育者为晚育,在(a)标准上增加15天。
(2)流产产假 a.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产假30天。
b.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产假45天。
c.执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员工实施人工流产者,产假7天。
(3)产前检查 a.怀孕168天内,每28天产前检查一次,每次半天。
b.怀孕168天以上252内,每14天检查一次,每次半天。
c.怀孕252天以上,每7天检查一次,每次半天。 null休息时间专项休假:《关于企业休假等相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陪产假:配偶初育分娩时,可享受陪产假两天,须一次且在婴儿出生日前后一周内休
完,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且应出具相关证明
工伤假:1.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其认定和所享受的待遇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证明及依据:(1)应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劳动局认可的机关诊断证明;
(2)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附上下班必经路
线图及警方的车祸鉴定证明;
(3)职业工伤的认定按《工伤认定》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为准。
3《工伤保险实施办法》31:停职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的,经经区级劳动能力监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年休假:《劳动法》45: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探亲假:1.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沪籍职员
2.给假标准(1)探亲假每年度为5天
(2)未婚者,父母在上海生活的;或已婚者,配偶在上海生活的;则2
年享受一次探亲假。
(3)未婚者,父母不在上海生活的;或已婚者,配偶不在上海生活
的;则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null加班时间加班条件:
《劳动法》4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限度:
《劳动法》4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7:企业须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轮班工
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需履行《劳动法》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
时间的手续,但在劳动报酬上,法定休假日,节日轮班的应按加班处理
无条件加班:
《劳动法》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
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
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ull加班时间禁止加班:
《劳动法》43: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
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9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
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加班待遇:
《劳动法》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
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资报酬。
《劳动法》45: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9.3:
加班工资基数:月加班工资基数=假期工资基数=正常月出勤工资×70%
null工 资《劳动法》46: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法》47: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
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法》48: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49: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法》50: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5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 null 福 利《劳动法》70: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
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71: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劳动法》72: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73: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74: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
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法》75: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
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劳动法》76: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
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null 国务院通过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的一般要求
2.施工现场
3.脚手架、土方工程、机电设备、拆除工程、防护用品
国务院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厂院、工作场所
2.机械设备
3.电气设备
4.锅炉和气瓶劳动安全技术规章(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规章(卫生技术) 除国务院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还有以下专门规定:
1.《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
2.《关于防止厂矿企业矽尘危险决定》——防止尘埃危险
3.《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
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通风和照明
6.《劳动保护条例》——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
——个人保护用品和生产辅助设施null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法规) 《劳动法》5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5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5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5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法》5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57: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五项规定:责任、措施、教育、定检、调查处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申报:即时逐级:相关→(轻)企业→(重)区级→
(死)市级→(重死)国务院
——调查:伤(企+工),死(企+工+区/市劳、公、检)
重死(区+市+国务院)
——处理:普通:90,特别:180天
——责任:调查组提出、企业处理
失职、过错、重大过失等,调查组直接对企业责任人,行政→刑事null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
《劳动法》5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5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59: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6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6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6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6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65: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护条例》
《企业女职工保护条例》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法律效应):《工伤保险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
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空效、人效
《工伤保险条例》64: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
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
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时效
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的认定(界限界定):时间:工作时间内
空间:工作区域内
职务:执行职务时(不限区域)
主观:非过错和有过失
法定:《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范围(法定范围):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1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1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无视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1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
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程序事故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
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办法》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工伤认定办法》6: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7: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程序受理核查:
《工伤认定办法》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
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
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
况和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
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工伤认定办法》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办法》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
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工伤认定办法》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
、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工伤认定办法》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程序企业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1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
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通知
《工伤认定办法》15: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16: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
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办法》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
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18: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工伤认定办法》19: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20: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等级监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2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4: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监定: 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
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
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认定:《工伤保险条例》26: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
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7: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8: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
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null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期待遇
医疗费用补贴:《工伤保险条例》29: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