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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纳税核定

2017-09-27 2页 doc 17KB 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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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纳税核定个体户纳税核定 一、适用对象     1. 适用于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进行应缴纳的税种、申报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等资料的核定。     2.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申请定额调整或改变征收方式。 二、所需资料     1.《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一》(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填写);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二)》(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2.《纳税人涉税信息表》;     3.《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4.税务登记证(表)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本...
个体户纳税核定
个体户纳税核定 一、适用对象     1. 适用于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进行应缴纳的税种、申报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等资料的核定。     2.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申请定额调整或改变征收方式。 二、所需资料     1.《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一》(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填写);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二)》(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2.《纳税人涉税信息表》;     3.《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4.税务登记证(表)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定税不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办事程序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第一步 填写相关表格,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表格可在东莞市地税网站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二步 所需资料齐备,待主管税务分局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注意事项     1.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征收方式核定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2.首次申请定税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完成核定之前,应依法进行申报纳税。     3.双定户申请调整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调查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情况不相符的,不予调整。     4.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纳税人在对已核定税种有异议的或实际经营活动有超出已核定税种范围的,要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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