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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2012-12-06 9页 pdf 185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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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 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设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 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符合如下 条件: (一)新上加工项目(企业) 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 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设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 应政策和土地使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如下 条件: (一)新上加工项目(企业) 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 60 公里以上; 2、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 吨以上; 3、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 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 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 50% 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 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二)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 1 1、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100 吨以上; 2、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 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 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 产企业所用原料 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 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 挤奶站。 3、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 规模。 (三)加工能力布局 1、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 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 求,周围 2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 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 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2、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 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规范》 (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 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按照区域原料和市场分布,发挥地区优势,相对集中、合 理利用资源,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发展的加工能力布 2 局,鼓励培育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 点发展乳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和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 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等乳制品。 (四)加工能力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优化增量,调整存量,逐步淘汰 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 吨以下的生产装置。国 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依法予以取 缔或实施关闭。 二、 工艺与装备 (一)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 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 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 设备。在原料接受环节配备离心式净乳机、恒温储乳罐;原料处理 环节配备乳脂分离与标准化、均质与杀菌等产品标准化系统;须按 产品质量要求,配备杀菌、灭菌及灌装设备,全自动乳粉包装设备; 须配备原地清洗系统(CIP)和酸碱中和储罐,必须有废水废液处 理系统。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 必须配备乳成分综合快速检验仪。 三、产品质量 (一)乳制品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 下类别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3 类别 产品品种 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杀菌乳 《巴氏杀菌乳》(GB5408.1)、《巴氏杀菌、灭菌 乳卫生标准》(GB19645) 灭菌乳 《灭菌乳》(GB5408.2)、《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卫生标准》(GB19645) 液体乳 酸牛乳 《酸牛乳》(GB2746)、《酸乳卫生标准》 (GB19302) 全脂乳粉、脱脂 乳粉、全脂加糖 乳粉和调味乳 粉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 乳粉》(GB5410)、《乳粉卫生标准》(GB19644) 乳粉类 婴幼儿乳粉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 件》(GB10767)、《婴儿配方乳粉Ⅰ》(GB10765)、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GB10766) 炼乳类 全脂无糖、全脂 加糖炼乳 《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GB5417)、 《炼乳卫生标准》(GB13102) 乳脂肪 类 奶油、稀奶油 《奶油》(GB5415)、《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 (GB19646) 干酪类 硬质干酪 《干酪卫生标准》(GB5420) 其它乳 制品类 干酪素 乳 糖 乳清粉 《工业干酪素》(QB/T 3780)、《粗制乳糖》(QB/T 3778)、《脱盐乳清粉卫生标准》(GB11674)、《脱 盐乳清粉》QB/T 3782 4 (二)企业须对原料乳进行体细胞、抗生素、细菌总数的检验 与控制。 (三)企业应采用 GMP、HACCP 方法管理,制定关键控制点的 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 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四)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 抽样及检验方法,并应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若无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 (五)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出货记录,内容 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产品包 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 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标示营养 标签的产品还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六)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有健全的产 品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源及水消耗 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达到或严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吨)/吨 电(kw/h)/吨 水(吨)/吨 巴氏杀菌乳 0.1 60 5.5 灭菌乳 0.1 110 5.5 酸牛乳 0.2 90 10.0 乳 粉 1.5 450 35.0 5 炼 乳 0.6 200 10.0 干 酪 暂不规定 暂不规定 暂不规定 奶 油 暂不规定 暂不规定 暂不规定 五、环境卫生与保护 (一)企业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设计、施 工和投产使用。 (二)企业生产区内设施、设备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 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不良气味、粉尘及其它 污染物泄漏等有妨碍卫生的情形发生;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三)企业生产区空地应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易产生 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 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 护措施。 (四)企业生产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 设施;储水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 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自 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100 米以上。 (五)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污 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水质要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CJ3082)和城市排水许可相关规定。 (六)企业清洁生产推荐执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 准 乳制品制造业(纯牛乳及全脂乳粉)(HJ/T316-2006)》。 6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与改 扩建项目(企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 使用。 (二)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法》。 七、监督管理 (一)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上 述相关准入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准入条件审核并 办理核准文件。核准生效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核发证照;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予以供 电。 (二)已经核准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 须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农业、 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投产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 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 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 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不符 合环保要求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 7 用权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照规定 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并限期纠正。 (三)已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按照准入条件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后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 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 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要求,整改限期为 2年。已建项目(企 业)整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确认 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 的,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 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卫生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 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对关闭的企业变更或注销登 记,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 记。 (四)各级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 属地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 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 加工生产能力,依法取缔或关闭属地违法违规项目(企业),对符 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已建加工项目(企业)实行社会 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五)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 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8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所称乳制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 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 调味乳粉 、婴幼儿乳粉 、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 奶油 、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 (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企业系指乳制品加工企业。 本准入条件实施中国家标准有修订的,按修订后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 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本准入条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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