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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幼儿园的条件

2017-09-02 8页 doc 22KB 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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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幼儿园的条件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开办幼儿园的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幼儿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鼓励捐资办园。 3、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园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 4、设立民办幼儿园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办学出资额的确定:核定生均年学费数额,确定招生数,两者相乘的总额即为办学必备的开办资金。 5、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6、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三)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申办的幼儿园根据其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必须具备相应的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 园舍、场地要求: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和办公用房。 民办幼儿园教学场所及设施的具体标准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租赁、借用园舍的,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租借期不少于六年。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决策机构须确定法定代表人一名,可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须聘任专职园长一名。 3、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6)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 1、应配备专职园长一名,任职条件是: 政治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园正常工作。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6)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七)教职员工条件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幼儿园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幼儿园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幼儿园聘任的财务人员应有执业资格上岗证。 民办幼儿园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交材料清单(A4纸):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须向崇文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提交各方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联合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为三年。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筹设期间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幼儿园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幼儿园各项(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 ?园舍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园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园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房屋建筑、消防用电、食品卫生、空气质量检测、治安鉴定书; ?出租、出借、无偿提供园舍方与民办幼儿园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安全保证书; ?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许可登记表》(7页) 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申办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教委受理窗口。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 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社管科初审。 (三)评议 社管科会同教委相关部门、科室对其园舍、教学设施、师资、教材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议,由专家组提出 咨询意见。如基本符合条件,由有关科室和部门进行会签。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四)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工委、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五)审定 教工委、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六)告知 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总时限:三个月 受理:5天 初审:10天 评议:20天 复审:20天 审定:20天 告知:5天 送达:10天 十、收费事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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