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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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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实施 20××-××-××发布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ludge composition in cement kiln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0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XXX—20XX 联合发布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实施 20××-××-××发布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 Code for design of sludge composition in cement kiln (征求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0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XXX—20XX 联合发布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原则,总体设计,污泥接收和分析鉴别,预处理系统,焚烧处置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邮编:3004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集团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河南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寿顺 隋明洁 胡芝娟  李  惠  吴  涛 …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设计原则    3 4 总体设计    4 4.1  规模划分    4 4.2  厂址选择    4 4.3  总图设计    4 4.4  厂区道路    4 5 污泥接收和分析鉴别    5 5.1  一般要求    5 5.2  污泥运输与接收    5 5.3  污泥分析鉴别    5 6 预处理系统    7 6.1  一般要求    7 6.2  污泥储存及输送    7 6.3  直接入窑系统    7 6.4  干化脱水系统    7 6.5  热能利用系统    8 7 焚烧处置系统    9 7.1  一般要求    9 7.2  进料系统    9 8 烟气净化系统    10 8.1  一般要求    10 8.2  除尘    10 8.3  恶臭污染物的去除    10 9 污水处理系统    11 10 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 引用标准名录    14 附:条文说明    1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Design principles    3 4  Overall design    4 4.1 Division of the scale    4 4.2  Site selection    4 4.3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in the site    4 4.4  Design requirements of road in the site    4 5  Reception,analyze & identification of the Sludge    5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 5.2  Recep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f the sludge    5 5.3  Identification of the sludge    5 6  Pretreatment of the sludge     7 6.1  General requirement    7 6.2  Storage and convey of the ssludge    7 6.3  Directly-enter-into-kiln system    7 6.4  Drying and dehydration system    7 6.5 Heat energy system    8 7  Incinerator of the sludge     9 7.1 General requirement    9 7.2  Feeding system    9 8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10 8.1 General requirement    10 8.2  dust abatement    10 8.3  removal of odor pollutants    10 9  Sewage disposal system    11 10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1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5 11 总  则 1.1.1 为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的设计标准,使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制定本设计规范。 1.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污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1.1.3 本规范不适用于国家环保局公布的《危险废物名录》中污泥的处置。 1.1.4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 1.1.5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污泥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处置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确定。 1.1.6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污泥运输系统、进厂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储存与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 1.1.7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术  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sewage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2.0.2  工业污泥 industrial sludge 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2.0.3  河道清淤污泥 dredge sludge 是指河道清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2.0.4 污泥低位热值 lower heating value of sludge 是指污泥完全燃烧时,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气仍以气态存在时产生的发热量。 2.0.5 烟气净化系统 ex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是指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6 污泥预处理 pretreatment for sludge 是指采用污泥热干化或机械、化学等方法提高污泥含固率,减小污泥体积的过程。 2.0.7 污泥热干化    heatdrying of sludge 是指向污泥干化设备中输入热量,使污泥进一步除去水分,实现污泥干燥的工艺过程。 2.0.8  污泥臭气处理 odor treatment of sludge 是指为消除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恶臭气体的设施及手段。 13 设计原则 3.1.1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规模、工艺及技术方案,应综合考虑污泥产量与特性、处置成本、运输成本、当地法规要求、公众态度、水泥熟料市场规模与消费者接受程度、处置方式是否切合环保念与趋势等因素后确定。 3.1.2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3.1.3 现有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污泥,应依据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预处理及焚烧工艺、并做好现有生产线和污泥处置工艺之间的衔接。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后,其水泥熟料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的规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4 总体设计 4.1   规模划分 4.1.1 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应以污泥量现状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并应留有对中期规划(5年~10年)适应性。 4.1.2 处置线数量和单条处置线规模应根据水泥厂规模、拟处置污泥量、所选主机设备等因素确定,预处理线数量宜设置1条或2条。 4.1.3 污泥处置设施的设计规模宜按表4.1.3的要求分类: 表4.1.3  污泥处置能力的设计规模 水泥熟料生产线规模 2500t/d 3000t/d 5000t/d 污泥处置能力 <300t/d <600t/d <800t/d         注:以含水率80%污泥计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水泥厂处置污泥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污泥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2.2 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生产线,厂址的选择及污泥预处理车间的布局应符合本地区工业布局和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工作的成果进行。 4.2.3 现有的水泥生产线进行协同处置污泥的技术改造工程,预处理车间的选址应根据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热、工程地址条件、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污泥来源及储存条件、协同处置衔接条件、预处理的环境保护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   总图设计 4.3.1 总平面布置应最小化污泥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4.3.2  污泥的预处理及焚烧系统的总图设计应根据依托水泥生产线的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4  厂区道路 4.4.1  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 4.4.2  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 4.4.3  污泥预处理车间及储存接收设施处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15 污泥接收和分析鉴别 5.1  一般要求 5.1.1 水泥窑宜处理性质相对稳定、量大的污泥。当每批污泥的泥质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方可进行大批量混合处理。 5.1.2 污泥的接收及输送过程应采取防渗漏、防溢出、防异味散出的措施。 5.2  污泥运输与接收 5.2.1 污泥运输应采用密闭车辆、密闭驳船等密封运输工具。 5.2.2 水泥厂应设置进厂污泥计量设施,并宜与水泥生产线物料计量设施共用。 5.2.3 污泥接收设施应采用密封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并应配置与车辆卸料联动的通风除臭、车辆冲洗系统。 5.3  污泥分析鉴别 5.3.1 水泥厂应对进厂污泥进行检测,并配备污泥特性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5.3.2 污泥分析鉴别应采取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质量应不小于1kg。 5.3.3 污泥特性分析鉴别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含水率、容重、含砂率、粘性、粒度。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化学成分分析。 4 有害元素:重金属、硫、氯、钾、钠。 5.3.4 污泥分析检测方法宜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中的有关规定。 5.3.5 水泥窑接收污泥后入窑物料相关组分控制值及检测周期宜满足表5.3.5的规定: 表5.3.5 水泥窑入窑物料相关组分控制值及检测周期 序号 控制指标 单位 总控制极限值 检测周期 1 总Hg(汞) mg/kg 0.5 每月一次 2 总Pb(铅) mg/kg 100 3 总Cd(镉) mg/kg 1.5 4 总Zn(锌) mg/kg 500 5 总Cr(铬) mg/kg 150 6 总S(硫) % ≤2.0 7 总Cl(氯) % ≤0.015 8 总N2O(碱) % ≤1.0           注:1  总控制极限:水泥生产原燃料中有害元素含量(mg/kg)×原燃料消耗量(kg)+污泥中有害元素含量(mg/kg干基)×干污泥处置量(kg); 2  进厂污泥内的有害元素限值,需要根据总控制极限与生燃料中有害元素含量推算。 16 预处理系统 6.1  一般要求 6.1.1 污泥预处理系统应包括污泥储存、脱水、干化装置或其中一个环节的装置。 6.1.2 当预处理后的污泥粒径大于100mm时,宜设置破碎装置。 6.1.3 预处理系统宜采用单元制配置、多模块组合方式。 6.1.4 污泥预处理系统采用连续运行模式,年可利用小时数与主设备同步,并满足污泥日产日清的要求。 6.1.5 污泥处置工程可综合考虑水泥厂生产情况、污泥泥质、污泥处理量等,选择污泥干化脱水工艺或污泥直接入窑污泥工艺。 6.2  污泥储存及输送 6.2.1 严禁将任何形式的污泥露天存放。 6.2.2 污泥应采用专用密闭设施储存,不得与水泥厂原料及燃料直接混合或合并存放。 6.2.3 污泥储存设施的有效容积宜按1d~3d额定污泥处置量确定,并与污泥产生企业协商水泥窑停产期间的储存预案。 6.2.4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污泥的厂内输送与储存应采取防冻措施。 6.3  直接入窑系统 6.3.1 选用直接入窑焚烧方式的污泥储存应考虑污泥接收与储存共用,储存期宜大于2d。 6.3.2 输送污泥入窑的设备宜选用泵送方式,并配置备备用泵。 6.4  干化脱水系统 6.4.1 污泥不应直接以通常的生料喂料方式喂料。 6.4.2 含水率60%以上的污泥作为替代燃料处置时,宜单独设置干化或脱水系统。 6.4.3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预处理系统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综合污染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排放恶臭气体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6.5  热能利用系统 6.5.1  污泥预处理系统宜利用水泥窑余热作为烘干热源。 6.5.2  污泥预处理系统不宜采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6.5.3  污泥预处理系统干化方式可选用直接干化或间接干化。 6.5.4  用于污泥直接干化的烟气含氧量宜控制在8%(体积百分数)以下,并宜利用烧成系统窑尾废热烟气。 6.5.5 污泥间接干化可选用导热油、蒸汽等作为热介质。 17 焚烧处置系统 7.1  一般要求 7.1.1 污泥焚烧区域空间应满足在温度高于850℃区的气体停留时间大于2s的要求。 7.1.2 水泥窑焚烧处置污泥,设计取用的污泥低位热值应在污泥检测结果的基础上通过预测确定。 7.2  进料系统 7.2.1 污泥进料系统宜设置缓冲仓,缓冲仓的容量宜按0.1d~0.5d确定。 7.2.2 缓冲仓锥体角度应根据进料污泥的粘性确定,不应小于65°;缓冲仓锥体内宜设置高分子衬板。 7.2.3 污泥缓冲仓的下进料设备应具有计量功能。 7.2.4 含水率不大于30%的污泥可从分解炉处进料,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污泥进入分解炉开口位置应保证污泥焚烧产生烟气在850℃以上高温区域停留时间不小于2s。 2 分解炉开口位置应设置污泥打散设施。 7.2.5 含水率为30%~80%的污泥可从窑尾烟室处进料,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1 烟室开口处设置强制给料设备。 2 污泥进入烟室后,烟室内温度下降宜控制在100℃以内。 18 烟气净化系统 8.1  一般要求 8.1.1 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及《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有关规定。 8.1.2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污泥处置工艺,污泥焚烧产生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确定,并应兼顾组合工艺间的匹配。 8.2  除尘 8.2.1 污泥直接干化工艺烟气除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烟气除尘设备应选用袋式除尘器。 2 收尘设备须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收尘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30℃以上。 8.2.2  污泥间接干化工艺除尘设备可选用旋风除尘器。 8.3  恶臭污染物的去除 8.3.1 污泥预处理工艺应设置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的设施。 8.3.2 恶臭污染物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必须满足表8.3.2的规定。 表7.3.5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厂界 新扩改建 现有 1 氨 mg/m3 1.5 2.0 2 三甲胺 mg/m3 0.08 0.15 3 硫化氢 mg/m3 0.06 0.10 4 甲硫醇 mg/m3 0.007 0.010 5 甲硫醚 mg/m3 0.07 0.15 6 二甲二硫 mg/m3 0.06 0.13 7 二硫化碳 mg/m3 3.0 5.0 8 苯乙烯 mg/m3 5.0 7.0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30           19 污水处理系统 9.0.1 污泥处置工程中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处置工艺、产生污水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情况确定。 9.0.2  污泥预处理废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污泥浓缩的上清液及污泥脱水和设备清洗过程产生废水宜集中收集,处理后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 18920的中水应循环再利用。 9.0.3  污泥预处理需排放的废水,其中的污染物最高允许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执行。 9.0.4  污水处理系统宜设置异味控制及异味处理设施。 110 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10.0.1 污泥预处理系统应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及环境安全的事故发生。 10.0.2 污泥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其处置全过程均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及异味气体散发等的设计。 10.0.3 污泥预处理系统噪声控制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执行。 10.0.4  污泥处置工程设计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措施。 10.0.5  污泥预处理系统应在有关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0.0.6  污泥处置工程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面具、手套等。 10.0.7 污泥处置过程中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应优先回用。回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当废水经过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7. 《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 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 9.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 GB 50XXX-20XX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我国污泥处置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如美国标准《美国下水污泥使用或处置标准》CFR PART 503,德国标准《德国污泥干化标准》(ATV-DVWK-M 379)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  次 1 总  则    18 2 术  语    19 3 设计原则    20 5 污泥接收、分析鉴别、储存及输送    21 5.1  一般要求    21 5.2  污泥运输与接收    21 5.3  污泥分析鉴别    21 6 预处理系统    23 6.1  一般要求    23 6.2  污泥储存及输送    23 6.4 预处理系统设计    23 6.5 热量利用系统    24 7 焚烧处置系统    25 7.1  一般要求    25 7.2  进料系统    25 8  烟气净化系统    26 8.1  一般要求    26 8.2  除尘    26 8.3  恶臭污染物的去除    26 9  污水处理系统    27 10 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28 1 总  则 1.0.1 本条文阐述了编制的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含水率高(75%~99%),有机物含量高,易腐烂。 污泥中含有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各种微量元素,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致病物质,铜、锌、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氯联苯、二噁英等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理,易造成二次污染。近年来国内一些水泥企业已经引进及开发了污泥预处理技术,并进行了工业化的开发应用。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政府和公众对污泥焚烧及处置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为污泥处置工程提供设计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1.0.2  本条文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污泥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污泥、河道清淤污泥等。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本规范不适用于国家环保局公布的《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污泥。危险废物的收运要求、焚烧处理要求及二次污染防治的指标与普通污泥有很大差异,不允许与普通污泥直接混合处置。 1.0.4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污泥处置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 2 术  语 2.0.6 污泥预处理系统包括污泥储存、调质、污泥直接干燥工艺、污泥间接干燥工艺、污泥深度脱水工艺、污泥石灰干化工艺等。因近年来,国内外污泥预处理工艺发展迅速,工艺种类繁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3 设计原则 3.0.2 应对污泥的现状泥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设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污泥泥质特殊时,应进行工业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3.0.3、3.0.4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的生产线宜利用新建或现有水泥生产线的设施、机构等,为节省投资,不应重复建设。特别是处置系统的辅助设施等应尽量规划利用水泥生产线的设施,如机修、仪修等检修车间,材料库等辅助车间。 5 污泥接收、分析鉴别、储存及输送 5.1 一般要求 5.1.1 适用于生活污泥、工业污泥包括印染污泥、电镀污泥、含油污泥(不含放射性元素)等。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工业污泥种类,不适用于本规范。 5.2污泥运输与接收 5.2.3 污泥卸料接收设置为密闭式结构,为防止臭气,降雨及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接收平台出入口宜设置气幕及控制门,侧墙应保证适当采光。 5.3 污泥分析鉴别 5.3.4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中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检测的实验方法,工业污泥的检测并没有特殊规定,参照此标准执行。 5.3.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中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pH、含水率、粪大肠菌群菌值、细菌总数、每千克干污泥中重金属含量、挥发酚含量、矿物油含量、总氰化物含量都有详细的规定,并给出了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 污泥重金属的极限值规定是水泥窑可以接收污泥的最基本条件,工程设计中还要结合水泥厂原燃料中重金属含量,污泥处置量,处置工艺等综合考虑。保证不影响水泥厂生产过程及水泥熟料质量,并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污泥中常见的重金属元素包括汞(Hg),硒(Se),镉(Cd),铅(Pb),砷(As),锑(Sb),铬(Cr),铜(Cu),锰(Mn),钴(Co),镍(Ni)等。污泥是污水处理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大部分带有污染性的物质。污泥中重金属元素的含量是选择污泥处置方式及处置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国内外关于污泥中重金属的研究报道很多。有些重金属在焚烧过程中以气态和气溶胶态的形式排出焚烧炉。有些重金属的挥发温度较低,在炉温大于挥发温度时以气态的形式排出。这些重金属的挥发性大小为:Hg>Se>Cd>Pb>As>Sb>Cr>Cu>Mn>Co>Ni。为了控制重金属以气态形式从焚烧炉处理系统逃逸,很多学者研究不同的焚烧工艺以及焚烧环境,最大程度地将重金属富集在粒度较大的焚烧底渣上,减轻重金属污染对环境的压力。据研究结果表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中重金属含量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源及重金属形态、污水处理规模、污水处理工艺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很强的规律性可寻。有研究表明,一般来说,工业污水产生污泥中重金属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种。 表5.3.5 重金属污水的主要行业来源 种类 主要来源 含Cu污水 电镀、印刷线路板、化工、机械加工、印染、冶炼、采矿、电子材料漂洗、染料生产等 含Cr污水 电镀、制革、采矿、冶炼、染料、催化剂等 含As污水 化工、冶炼、炼焦、火力发电、造纸、皮革等,以化工和冶金为主 含Pb污水 采矿、冶炼、化学、蓄电池、染料工业等 含Cd污水 采矿、冶炼、电镀、玻璃、陶瓷等     通过国内外很多研究表明,污泥中汞(Hg),铅(Pb),镉(Cd),锌(Zn),铬(Cr)等重金属对水泥窑的安全生产及排放安全是需要控制的重要参数。因此本条规定了控制极限值。表中泥质控制参数的确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中有关含水率及pH值的规定,重金属等有害成分的确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中的规定。 6 预处理系统 6.1一般要求 6.1.2 某些污泥预处理工艺,例如污泥深度脱水,经压滤后污泥平径粒径大于100mm×100mm,甚至可达500mm×500mm,宜增加破碎装置。 6.1.3  单元制是指预处理系统设置为几组可独立运行的单元,可分别开停,有利于系统局部维护或检修过程中污泥预处理的持续进行。 6.1.4 本条文是根据国内外污泥处理及水泥窑运行经验制定的。因污泥预处理系统及水泥窑每年需要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维修,年运行时间为全年累计运行时间。同时污泥易发酵,产生细菌及恶臭,应综合考虑满足日产日清要求。 6.1.5 污泥预处理系统应考虑污泥输送、干燥或脱水等过程维护或出现保障时的应急预案。 6.2 污泥储存及输送 6.2.1 此条为强制性条款。污泥露天存放存在环境风险,同时不利于职工的安全防护。 6.4 预处理系统设计 6.4.1 此条为强制性条款。未经预处理的污泥作为原料配料直接使用,容易造成以下风险。污泥燃烧起燃温度较低,燃烧通常在250℃~650℃之间进行,快速区间在~500℃左右,因此污泥如果混在生料中进入预热器,基本上在上几级预热器就完成了大部分的挥发性物质的释放甚至起火燃烧,不能确保污泥的完全和无害化焚烧,不能满足污泥焚烧的基本要求。其次,污泥的焚烧放热集中在上几级预热器,降低了预热器-风管系统的换热效率,并在旋风筒内容易形成堵塞和结皮,不利于系统的生产稳定,增加了工艺事故的隐患,也大大提高了C1出口的废气温度,在水泥工艺控制和节能上也不能满足要求。其三,干污泥比生料轻,因此在旋风筒内进行气固分离时,作为硅铝质原料加入的污泥有可能以飞灰形式飞离系统,造成干生料的化学成分在窑尾各级预热器上的离析,入窑生料由于铝质成分的缺失不利于水泥窑的正常运行。 6.4.2 污泥干燥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与水泥原料的烘干相容性较差,故其干化系统应单独建设。 6.5 热量利用系统 6.5.1 水泥窑余热是指在保证水泥生产线设计指标(熟料热耗,熟料产量,熟料电耗)不变的条件下,在不影响如生料烘干、煤磨烘干、余热发电的前提下,烘干热源采用预热器或冷却机产生的废气。废气余热的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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