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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2017-10-08 4页 doc 15KB 2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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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1 培养目标 为加强本院优秀青年临床医师培养而实施的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 培养计划是本院人才建设的组成部分,每年选拔若干名优秀青年医务工作者。培养 以固定导师(一般为学科带头人)在临床和科研一线带教为主要方式,经过3年有计划的严格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以及较强 科研能力的人才,为形成新一代医学专家队伍奠定基础。 2 组织领导 计划由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1 培养目标 为加强本院优秀青年临床医师培养而实施的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 培养计划是本院人才建设的组成部分,每年选拔若干名优秀青年医务工作者。培养 以固定导师(一般为学科带头人)在临床和科研一线带教为主要方式,经过3年有计划的严格培训,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以及较强 科研能力的人才,为形成新一代医学专家队伍奠定基础。 2 组织领导 计划由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 医院科教处负责落实。 3 选拔范围和条件 3.1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对象面向全院所有临床、医技及护理学科 进行选拔。 3.2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3.2.1 申请者当年1月l日未满35周岁,临床、医技系列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 位,护理系列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3.2.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医德高尚,治学严谨。 3.2.3 具有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 3.2.4 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临床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具有发展潜能。 3.2.5 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有较强的吸收消化新技术的能力。 3.2.6 主持有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并能在3年内完成的课题。 3.3 青年人才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必须能切实保证按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并且能切实保 证提供优秀导师(一般为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在临床或科研一线固定带教。 4 申请和评审程序 4.1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以3年为一培养周期,按照本人申 请、科室推荐、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拔的原则,由专家评审、公开选拔,次年1月开始实施。 4.2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申请格包括申请者基本情况、研究 课题情况、科室推荐意见。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 4.3 评审 4.3.1 初审: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者进 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4.3.2 复审: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开展 评议和组织面试。有关专家根据“评人为主”的原则,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评议, 择优选出对象参加公开答辩,通过申报人对本人情况及所提各项技能的答辩,由评 审专家根据申请者的思维能力、具备的知识基础、实际操作能力及发展潜力进行评 估,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在学科支持的力度、环境氛围等多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和比较,以评分决定申请对象的排名顺序。 4.3.3 审定:由专家组复审的入选对象,在医院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第十人民 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最后确定。 5 培养经费 5.1 每位列入计划的培养对象资助额度为2万元/年,计6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生命科学研究工作、培训提升、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等。 5.2 培养经费由培养对象按制定的计划由科教处审批后使用。财务资产部进行专项 管理,实行单独计帐,专款专用。因种种原因中断培养计划的,已拨款退还医院。 6 培养和管理 6.1 培养方法 6.1.1 实行多导师制(院内、院外各选择导师一名),3年培养期内,必须完成至少6个月的院外定点培养。 6.1.2 培养期间,必须按计划完成所申报课题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外来各级课题 的申报。 6.1.3 国内外学术交流:参加国内外相关专业学术会议,对本学科的学术发展进行 研讨和交流。 6.1.4 各有关科室根据培养对象原有基础,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推荐并采取措施, 加以培养。 6.2 管理办法 6.2.1 优秀青年人才入选者所在科室应在工作、学习和日常管理方面为培养对象积 极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在学术或技术岗位上担任一定职务,优先参加有关专业委 员会工作,锻炼其组织能力。 6.2.2 医院科教处对入选对象跟踪评估、定期考核。考核评估的重点是培养对象实 际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医、教、研实绩是否按年度计划完成等,终期考核 时必须有1篇SCI论文发表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 6.2.3 培养对象每年须撰写课题年度进展,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院科教处;培养计划完成后,培养对象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于培养期限到期当年的8 月31日前将结题报告及相关附件(已发表论文、科研原始记录或其复印件、经费决 算等)交医院科教处,由科教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6.2.4 经费管理办法参见“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院科教处负责解释。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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