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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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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 云南民发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民和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与 福建华邦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 福贡丰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之 股权转让合同 二〇一〇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释义 ................................................................................................. 2 第二章 转让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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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云南民发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民和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与 福建华邦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 福贡丰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之 股权转让合同 二〇一〇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释义 ................................................................................................. 2 第二章 转让标的 ................................................................................................. 5 第三章 股权转让价款 .......................................................................................... 5 第四章 增资 ......................................................................................................... 7 第五章 审批与移交.............................................................................................. 7 第六章 债权债务的承担 ...................................................................................... 9 第七章 权利义务 ............................................................................................... 10 第八章 履行、终止与解除 ................................................................................ 13 第九章 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 14 第十章 员工 ....................................................................................................... 18 第十一章 保密 ....................................................................................................... 19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 20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 21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22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 23 第十六章 其他 ............................................................................................... 23 股权转让合同 本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10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福建华邦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公司~其住所为福建市台江区广达路349号A座东楼三层,法定代表人 为John Douglas Kuhns, 乙方: 云南民发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 册成立的公司~其住所为昆明市人民西路147号2楼201房~法定 代表人为张自民, 丙方: 云南民和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公司~住所为昆明高新区海源中路18号云南留学人员创业园1区基 地A座211-212号~法定代表人为张自民。 甲方以下称“受让方”~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转让方”~单独称为“转让方各方”。 鉴于: 1、 福贡丰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04年4月20 日成立~其拥有的木加甲水电站为二级电站。其中~二级水电站为已建 成电站~装机容量1.03万KW,一级水电站为在建电站~已核准装机容 量为2.1万kw~拟扩容至6万KW。 2、 目标公司对水电站项目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3、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48.5万元~其中~乙方拥有目标公司 94.2%的股权,丙方拥有目标公司5.8%的股权。 4、 转让方各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乙方拟向 1 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94.2%的股权~丙方拟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5.8% 的股权~乙方和丙方的转让股权以下合称为“标的股权”,~受让方拟受 让前述标的股权。受让方完成此次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将转变为外商 独资企业。 5、 受让方、转让方以及厦门民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就转让 标的股权签署了《备忘录》。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本合同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 合同释义 第1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标的股权” 指,i,乙方持有的并已缴清全部出资的目标公司 94.2%的股权和,ii,丙方持有的并已缴清全部出资的目标公司 4.8%的股权。 1.2 “工商局”指有权颁发营业执照或者作有效备案登记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3 “基准日”指2010年【】月【】日。 1.4 “增资”指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权的同时~向目标公司增加投入 新的注册资本~受让方在本合同项下拟投入的增资款为人民币【】 万元。 1.5 “索赔”指所有的、不论因何产生的索赔主张。 1.6 “交割日”指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以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为目标公司颁发新营业执照之日为准。 2 1.7 “赔偿金”指所有的直接损失、责任所导致的赔偿金、义务所产 生的损失、分摊费用、或判决、裁决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产生 自任何未决或者或有诉讼、行政程序或者判决的罚金~并包括由 此产生的任何和解费用,、任何相关的合理自付费用和支出,包括 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咨询费以及专家费和支出,~但是间接损 害~包括但不限于利益损失或者由收入损失所导致的任何价值贬 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除。 1.8 “已披露信息”指在受让方依据《备忘录》之约定对目标公司及 其水电站项目、标的股权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转让方向受让方 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披露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有关说明、陈述等 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1.9 “员工” 指截止本合同签署日~与目标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或 者事实劳动关系~在目标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 1.10 “妨碍”指抵押、转让、留臵、收费、质押、所有权保留、收购 权、担保权益、期权、信托权益、优先购买权和其他情形所造成 的限制。 1.11 “本次股权转让” 指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 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1.12 “审批机关” 指依据中国有关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规定有权审 批本合同、批准本合同约定之股权转让和增资事宜的有关中国政 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门、发改委、外管局、工商局等审 批机关。 1.13 “签署日”指本合同的签署日期。 1.1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第46.1款项下含义。 1.15 “备忘录” 指受让方、转让方以及厦门民瑞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年3月15日签署的《备忘录》。 3 1.16 “水电站项目” 指木加甲电站项目~包括木加甲一级水电站、 木加甲二级水电站。 1.16 “商务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者就需要提交商务部审批的事项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审批该类事项之权限的地方商务部门。 1.17 “发改委” 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8 “新营业执照” 指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工商局颁发给目标公司的新营业执照。 1.19 “目标公司”指福贡丰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1.20 1.21 “原有银行贷款” 指截止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目标公司所有的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具体见附件三所列清单。 1.22 “股权转让价款” 指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受让方购买标的股权应支付的价款。 1.2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台湾及澳门地区。 1.24 “人民币”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1.24 “税负” 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国家或者地方税负~包括相应的利息、支出、罚金、罚款或者针对此税负由任何政府机关施加的其他负担。 1.25 “课税要求” 指已经向或者此后将向目标公司提出的以下纳税的要求: ,a, 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交易或视为其交易所引发的税务~不论 此前、当时或者此后是否报告或者备案,或者 4 ,b, 目标公司于交割日或者之前挣得、累积或者获得的任何收入、 利润或者利益所引发的税务~不论此前、当时或者此后是否报 告或者备案, 1.26 “第三方” 指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或实体。 第二章 股权转让 第2条 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及其项下所有 权益以无任何妨碍的状态出售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 第3条 转让方各方均同意相互放弃对方在本合同项下转让之目标公司股 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4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章 股权转让价款 第5条 转、受让双方均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经转、受让方协商最终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股权转让价款”,。具体支付给转让方各方的金额如下: 乙方:【】元整~小写:,【】元, 丙方:【】元整~小写:,【】元。 第6条 本合同项下受让方支付之股权转让价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 受让方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7条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本合同的当事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受让方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将股权转让价款汇入转让方帐户~以如下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5 1, 依据本合同第22.7.3项之约定~目标公司之原有银行贷 款承继事宜获得了贷款银行的同意和认可。 2, 就目标公司交割日前全部债权债务承担事宜~转让方已履 行完毕本合同第六章约定之全部义务。 3, 转让方已取得将木加甲一级水电站装机容量扩容至6万KW 的项目核准文件。 4, 受让方已经完成商业、法律、工程和财务尽职调查~并且任 何受让方指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以其认可的方式得到解 决。 5,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担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四已经按照受 让方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签署。 第8条 6,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且本合同中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皆真实准确。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8.1 在满足第7条所列前提条件下~本次股权转让经商务部门批 准~且主管政府核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3日内~受 让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 】,“首笔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8.2 在目标公司领取新营业执照后且在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移交 工作正式完成并经转、受让双方书面确认后【 】日内~受 让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笔款项”,支付给转让 方。 8.3 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 】留作转让方的履约保证金~该 履约保证金的保证范围是:木加甲一级水电站项目在依据本 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完成后通过整体竣工验收,水电站项目在 竣工验收时不存在重大工程隐患~并且在环境、土地、移民 安臵与上网、并网合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瑕疵,水电站项目 取得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 经济协议、整体竣工验收文件等建设、运营合法性文件。如 因前述保证范围的事项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在 上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在不存在保证范围内之重 6 大隐患或重大瑕疵~且完成前述保证范围事项的前提下~受 让方应在水电站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毕上述水电站建 设、运营所有合法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该保证金向转让 方支付完毕。 8.4 如果在中国要对股权转让价款征收任何税负、费用或者其他 负担~则前述税负、费用或负担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9条 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每笔股权转让价款的同时向受让方 出具正式有效的收款凭据。 第10条 受让方依据2010年3月15日签署之《备忘录》已支付的定金人民 币【 】万元直接转为股权转让价款首笔款项。 第四章 增资 第11条 增资款 受让方在依据本合同受让标的股权之同时~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增资款为【 】元人民币。 第12条 增资款支付 受让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增资款之【 %】,“首笔 增资款”,汇入目标公司帐户~其余增资款在两年支付完毕。 第13条 增资款的用途 增资款用于交割日之后目标公司的未建工程的建设、正常运营及业务 拓展等事宜。 第14条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 第五章 审批与移交 第15条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转、受让双方共同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 审批手续。 7 第16条 自本合同首笔款项支付之日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配合立即办理有关标的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申领新营业执照手续。 第17条 移交 17.1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转让方和受让方即组织成立移 交小组~积极共同进行目标公司、水电站项目、标的股权的 移交工作。 17.2 转让方应保证移交给受让方之目标公司水电站资产不得较本 合同附件一审计的结果有任何减损~转让方应按照前述结果 进行全面、完整的移交~且上述移交的完成应经转让方、受 让方共同确认。 17.3 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目标公司所有证照以及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 用章等所有印章移交给受让方, ,2, 转、受让双方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清点核实~编制 目标公司资产清册~并办理移交~经转受让双方现 场代表签字确认,对于资产清点中缺损的资产~由 转让方按评估价赔偿, ,3, 水电站项目所有档案文件原件都应移交给受让方, ,4, 财务账册及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受让方, ,5, 转让方逐个将电站项目单位、设备制造厂 家、、监理、质检、输出线路等工程合同单位、 电网公司以及其他与水电站项目建设、维护及运营 有关的所有单位、细节向受让方完成技术交底, ,6, 目标公司其他资料、档案的移交, ,7, 受让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移交手续。 17.4 移交工作应于首笔款项支付之起[7]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完成 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17.5 转让方应确保在移交过程中电站建设和生产连续、稳定、安 全。 8 17.6 转让方应全面配合、完成移交工作~如因转让方之不配合而 给受让方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之目标公司造成损害的~转 让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7 转让方承诺水电站项目的工程和相关设备、设施不存在与评 估报告不符的任何数量、质量问题。如果因电站工程、设备 等数量、质量问题而致使受让方遭受任何损失~受让方有权 向转让方追偿。 第六章 债权债务的承担 第18条 转让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向受让方披露的目标公司截止基准日之前的原有银行贷款~由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承担。 第19条 双方同意目标公司的下述债权债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19.1 在基准日之前所发生的附件六所列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 款~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就此~转让方应使受让方或目标 公司不受产生自附件六所列的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的 任何索赔、要求和损失的损害。 19.2 除附件已披露的信息外~转让方在本合同签署时未在本合同 附件中向受让方披露的目标公司截止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 ,含或有负债,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 19.3 目标公司自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所新发生的全 部债务,含或有负债,未形成资产的负债~如诉讼,由转让 方享有或承担。 19.4 转、受让双方于交割日次日共同对19.2款、19.3款项下的债 权债务进行确认。 第20条 基准日至交割日间,“过渡期”,财务事项的处理 20.1 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债权和收益归转让方享有。 20.2 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经营中产生的税费如有返还~归属于目标 9 公司。 20.3 交割日次日~转、受让双方共同对上述款项进行确认。 第21条 就本合同第19条约定的应由转让方承担的债权债务~如因权利人向目标公司主张而由目标公司先行向权利人承担的~目标公司或者受让方均有权单独依据本合同向转让方进行追偿~转让方应赔偿目标公司或受让方,如果受让方先行承担,~使目标公司或受让方免受此种索赔和要求的损害。追偿的范围包括债务本身~及目标公司或受让方处理、解决该债务所支出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等。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22条 转让方的权利义务 22.1 在本合同签署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具证明目标公司设立 以及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之有效法律文件及本合同第 33.2条约定之内部批准、授权文件。 22.2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不得为任何减损或可能减损目标公司 水电站资产、权益之行为。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转让方不得对标的股权进行抵押、质22.3 押、转让、托管等一切可能影响本合同实际履行及受让方按 本合同约定取得标的股权之一切行为。 22.4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转让方保证:其与目标公司应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进行目标公司之正常的经营管理~包括但 不限于在本合同签署后,i,不更改目标公司的成立性文件~ 以及,ii,不更改公司财务政策,在处臵目标公司资产、债 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时~应当事先通知受让方~并取 得受让方之认可,否则~其处理行为所产生之所有后果均由 转让方自行承担。 22.5 转让方应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所有报批手 续~并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 22.6 转让方应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 10 手续~并保证其及目标公司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 22.7 转让方应按下述方式安排本合同附件三中列明的目标公司原有银行贷款的延续性事宜: 22.7.1 在本次股权交割日前~就目标公司原有借贷合同的 效力、放款金额、放款条件、还款期限及展期条件 等事项~转让方不得作出对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的 目标公司利益不利之行为。 22.7.2 转让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原有银行贷款的贷款银行 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承诺给予目标公司的 融资额度、放款条件、还款期限、展期条件及其他 一切条件~在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前不得发生不利 于目标公司之变化,“原有银行贷款承继事宜”,。 22.7.3 转让方应与受让方一同就目标公司原有银行贷款 承继事宜与有关贷款银行进行协调~获得贷款银行 的同意与认可是受让方按本协议第7条约定汇入股 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22.7.4 转让方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本协议第22.7.2 项和第22.7.3项之约定~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 为原有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22.8 转让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原有银行贷款的担保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仍由原担保方继续履行。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转让方应提供目标公司原有银行贷款的原担保方出具的继续按原条件承担担保的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七,如有,。 22.9 转让方应负责目标公司与电力公司签署合法有效的《并网协议》~转让方应负责目标公司水电站项目建设取得所有应当取得的证照、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取水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文件、消防审核意见等,~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全部审批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 负责木加甲一级水电站建成完工并取得各分项及总体竣工 验收手续。 22.10 转让方在其知悉任何可能导致本合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之行为、事件、状况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 22.11 转让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受股权转让价款。 22.12 转让方对本合同项下转让各方或转让方共同的合同义务、陈 述、声明和保证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23条 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23.1 在本合同签署的同时~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出具本合同第33.2 条约定的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内部批准、授权文件。 23.2 受让方将协助转让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所有报批手续~并 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 23.3 受让方应积极协助转让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保证其及目标公司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 当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3.4 受让方应 并按本合同之约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23.5 受让方在其知悉任何可能导致本合同不能部分或完全履行之 行为、事件、状况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转让方。 第24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努力、互相配合~准备所有必须的申请文件~并完成与本合同项下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应由本合同各方各自承担。 12 第八章 履行、终止与解除 第25条 各当事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的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26条 如存在本合同第26.1款、第26.2款、及第26.3款任一情况的~ 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6.1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内~受让方及目标公司未获 得本合同第22.8.3项约定之贷款银行的同意和认可; 26.2 转让方存在未披露的在基准日以前已存在的事实、情况~且 该事实、情况将实质性不利影响目标公司在完成本次股权转 让后的继续合法、正常经营。 26.3 转让方存在未曾披露的在基准日以前已存在的可能使目标公 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或情况~且源自该未披露事实或情况 的行政处罚将影响目标公司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的继续合 法、正常经营。 26.4 若受让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则其应向转让方发出书 面解除通知~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 将受让方依据《备忘录》及本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款项全额 退还受让方。 26.5 受让方依据本合同26.1项解除本合同的~转、受让双方均解 除本合同的约束~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依据第26.2 项和第26.3项解除本合同的~则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27条 如本合同及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审批机关的批准~且非因转、受让双 方任何一方原因所致~本合同自行终止,转让方应当于本合同终止 之日起3日内退还受让方依据《备忘录》及本合同所支付的全部款 项~此后转、受让双方均解除本合同的约束~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8条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完成《备忘录》中规定的其他目标公司 的股权转让~则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 13 第29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或各当事方书面一致同意~否则本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 第30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中国法律 规定的纳税责任各自承担。 第31条 交割日 标的股权的有效权利将于交割日不含任何妨碍的转移给受让方。 第九章 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32条 转让方披露、陈述和保证 作为受让方签署本合同并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的实质性诱因~转 受让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让方连带向 32.1 每一转让方都具有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以 及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的完全公司权利。转让方已经合理并 合法的采取授权签署、履行本合同以及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 的所有公司行为。 32.2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转让方具有法律的有效约束力~在现行 之破产、清算、重组、延期履行以及其他一切有关或者影响 债权人权利和救济的法律的规定下~本合同可针对每一转让 方强制执行。 32.3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148.5万元~且该注册资本已经依据 中国相关法律全部缴足,目标公司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法人~目标公司合法拥有水电站项目~已获得经营该水电站 项目的相关执照、许可和批准~该等执照、登记、许可和批 准合法有效且未被违反。 32.4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上不存在不得向受让方转让的 任何妨碍。 32.5 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1,违反目标公司章程或者任 何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2,造成目标公司或转让方各方 14 作为一方当事人违反任何协议、契约、承诺或者其他文件~,3,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批复文件或 任何判决、裁决、命令~该等违反对目标公司或转让方的业 务、经营、资产或者财务状况产生根本性不利影响~或者,4, 将导致在目标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者其股权上创设,或有义务 创设,任何留臵权、索赔、负担、担保权益、质押、妨碍或 者任何其他类型的限制。 32.6 除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合法性、有 效性的情况~不存在影响目标公司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转让 方在本次尽职调查中提供给或通过目标公司提供给受让方或 受让方委托的专业机构的资料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其 原件均真实存在、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未向受让方披露的 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限制性权利、潜在纠纷、合法性缺 陷及资产质量,含设计和建造,瑕疵。 32.7 除转让方已充分披露的情况外~水电站项目项下所有资产,建 筑工程、机器设备等,无实质性缺陷~处于良好的经营条件 且符合其各自之设计、建造、制造目的,所有资产除日常维修 外目前无需大修。 32.8 目标公司对其项下资产具有完整的所有权~该等资产不受任 何妨碍、抵押、质押、留臵权的限制。 32.9 除了转让方明确披露的情况之外~目标公司并非任何租赁、 分租、许可或者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文件的当事方~亦不受 其制约~并且目标公司亦未就不动产签署任何其他文件。 32.10 水电站项目所有项目用地均系依法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瑕 疵,有关该等土地的拆迁安臵补偿已经依法完成~不存在未 决问题。 32.11 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等任何纠纷~亦不存在可能产生该等纠纷的事实或 15 者争议。 32.12 目标公司在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方面符合所有中国法律的 要求~不存在任何使第三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要求排除妨害、 或者主张目标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致害行为。 32.13 目标公司已经合法完成了税务登记~且已依法足额履行了在 交割日前的纳税义务,针对目标公司的税务~不存在任何未 决的课税要求或者审计及调查威胁。 32.14 交割日前的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交割日前未付工资、薪水、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劳动赔偿、工伤赔偿~不存在任何 劳动争议或将致使劳动争议产生的潜在纠纷。 32.15 目标公司截至2010年 【】月 【】日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 表:,a,真实、准确、完整~,b,与目标公司的帐目一致~,c, 表明在各自日期项下目标公司统一的财务状况、资产和负债~ 以及其所涵盖的时间内目标公司的经营结果和现金流变化~ 以及,d,按照被持续使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定。 32.16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转让方将正常运营和管理目 标公司以及水电站项目~目标公司和水电站项目的运营、业 务和条件不会与基准日之状况有根本性不利变化,转让方不 会采取可能对标的股权、目标公司或其水电站项目造成不利 影响的任何行为。 第33条 受让方的披露、陈述和保证 33.1 受让方是根据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33.2 受让方有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及完成本合同 项下交易的完全公司权利。受让方已经合理并合法的采取授 权签署、履行本合同以及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公司行 为。 33.3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转让方具有法律的有效约束力~在现行 之破产、清算、重组、延期履行以及其他一切有关或者影响 债权人权利和救济的法律的规定下~本合同可针对每一转让 方强制执行。 16 33.4 受让方签署、履行本合同以及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将不会,a, 违反目标公司章程或者任何其他组织文件的规定~,b,造成 对受让方作为一方当事方或者其任何财产将受制于或者被其 影响的任何协议、契约、承诺或者其他文件项下义务的违反、 违约,无论是否经过通知或者时效,或者使对方有权解除或 加速义务到期,或者使任何当事人有权~不论是否经过通知 或者时效~加速义务到期,~,c,违反任何法律、成文法、条 例、法规规则或任何判决、禁令、命令或法令~该等违反对 受让方的业务、经营、资产或者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 33.5 受让方承诺并保证~目标公司自基准日至本次股权转让交割 日期 间所新发生的在基准日之审计、评估结果之外的收益、 债权债务由转让方享有并承担。 第34条 承诺 34.1 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同意并承诺~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到交 割日之前~目标公司应该、并且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在正 常营业时间向受让方及直接参与并经受让方合理要求有权接 触与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的潜在财务资料的受让方代表,“受 让方代表”,提供合理进入目标公司办公室、财产、帐目~并 接触其高管、法务、会计人员和合同的便利~以便受让方和 受让方代表有机会就目标公司及其业务进行调查,但是~任 何现场调查前必须有合理的通知~并且该种调查不得不合理 的打扰目标公司的人员和经营。 34.2 在服从本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在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 和转让方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保护目标公司的业务完整,维 持目标公司的资产经营、正常状况、业绩和前景,包括水电 站项目,~使其于本合同签订日的状态保持一致,就资产来说~ 17 正常的磨损除外,,确保可与目标公司雇用的服务人员交流, 并且保持客户和与目标公司有其他商业关系的人的良好关 系。 34.3 补偿 转、受让双方,“补偿方”,在此同意连带的补偿、偿还并使 对方,包括其继任者和许可受让人,~包括目标公司~于交割 日之后免受任何如下一种或多种损害,不得重复,:,a,转、 受让双方在本合同或者其任何附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或者违 反保证行为所导致的任何和所有赔偿金~和,b,转、受让双 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约定或者义务所导致的任何和所有 赔偿金。 第十章 员工 第35条 员工的解雇与离职 35.1 目标公司的所有员工~由转让方自行安臵~解除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 35.2 转让方安臵目标公司员工的所有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如因转让方与员工的安臵纠纷致使目标公司在完成本次股权 转让后遭到员工的追索而受到的损失~目标公司及受让方有 权向转让方全部追偿。 35.3 转让方应保证其在对目标公司原有的员工进行安臵时~不得 对目标公司、标的股权、水电站项目的管理、移交及后续工 作产生不利影响。 35.4 目标公司原有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终止其在 目标公司工作的其他关系~离开目标公司时~需由受让方委 派代表共同参加其与目标公司或转让方的离职交接工作,转 让方应当保证所有离职的员工应在办理完毕所有交接工作且 18 经受让方确认后~方可离职。 35.5 由于目标公司原有员工在交割日之前离职交接时的不配合和 不协作~给目标公司或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全额赔偿 此种损失。 第36条 员工的聘用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运行及管理人员由受让方面向社会招聘~在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原有员工在同等的原有条件下优先受聘。由于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受让方意见续留的目标公司的员工~由目标公司与之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 保密 第37条 保密 37.1 对于根据本合同规定获得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当: 37.1.1 对上述资料、信息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 内予以保密, 37.1.2 除为本合同之目的~一方需要向其员工或者顾问披 露上述资料、信息外~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 方披露上述资料、信息。 37.2 上述第37.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37.2.1 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接受方已知道或接受 方能够证明其经过其他合法途径可以知道的资料、 信息, 37.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成为公知的资料、信息, 37.2.3 接受方从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 料、信息。 37.2.4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资料、信息。 19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38条 因转、受让双方任一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未通过内部或单方所需的 审批、授权~或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公司章程、内部规章、 政府机构的授权或批准相抵触或违背~或其他可归责于一方的原 因~导致本合同无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即构成该方的 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如果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则违约方应按本条之规定补足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39条 如因转让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未曾披露可能影响目标公司及水电 站项目合法存续的事项~致使目标公司或水电站项目在完成本次股 权转让后之合法存续性受到影响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 求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第40条 转、受让双方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合同义务或合同事项 的~即构成违约~但以下情况则不构成违约:因本合同另一方负有 先履行义务而其迟延履行或未履行,或者因本合同另一方负有配合 协助义务而未予配合协助~从而致使一方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项下 之合同义务或合同事项的。 迟延履行违约方应以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的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向守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第41条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如转让方有为任何损 害目标公司、标的股权之资产、权利、权益之行为~即构成其违约。 转让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给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受让方有权以其自身名义~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之目标 公司的名义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42条 转、受让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或因转、受让双方任何 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 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 %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 20 足以弥补守约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则违约方 应按补足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43条 转、受让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陈述与保证~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44条 转让方各方的任一方对本合同的违反~即构成本合同项下全体转让 方的共同违约~本合同项下之所有转让方对转让方任意一方的违约 承担连带责任。 第45条 如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之目标公司的资产、权益较经审计尽职调查 确认的基准日的水电站资产有任何减损的~对于该减损~应由转让 方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46条 不可抗力 46.1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治动乱 等特别事件或被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 的事件。 46.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此事件影响的本合同一方的义务 以及其在本合同中受约束的任何期限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期间中止~并自动延长期限,在此情况下~该方不承担本合 同所列的违约责任。 46.3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由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 力发生及存续的足够证据,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最大 的努力消除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 21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47条 仲裁 47.1 如果本合同各方之间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 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 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贸仲”,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7.2 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视不同情况~单个申请人或者 ,名仲裁员。若在仲裁通知发出发多个申请人共同选任一,1 出后二十,20,日内未能选任仲裁员~则由贸仲的主任选任 该名仲裁员,并且视不同情况~单个被申请人或者多个被申 请人共同选任一,1,名仲裁员。若在仲裁通知发出发出后二 十,20,日内未能选任仲裁员~则由贸仲的主任选任该名仲 裁员。 上述两名仲裁员均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三十,30,日内选任。 第三名仲裁员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任~若各方就此不 能达成一致~则各方授权由贸仲的主任选任。如果在被申请 人收到仲裁通知后二十,20,日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能选 任该第三名仲裁员并且未授权贸仲的主任选任该第三名仲裁 员~则将由贸仲的主任任命该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 作为首席仲裁员。 47.3 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第48条 仲裁裁决的效力 贸仲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本合同各方同意受该裁决约束~并按照该裁决行事。 第49条 权利和义务的延续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22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50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约束。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根据中国法律裁定。如果中国法律对与本合同有关的某一问题未作规定~则应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第十六章 其他规定 第51条 关于未建工程的特殊约定 51.1 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确认~未建工程是指本合同所述的水电 站项目截止本合同签署日距离该电站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应建 设而未完成的全部工程。 51.2 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未建工程~合计造 价为人民币【】万元。 51.3 受让方同意~由转让方完成本合同第51.2款所述的未建工程, 转让方在本合同第51.2款所述的造价范围内完成未建工程~ 如果造价高于本合同第51.2款所述的造价~则超出部分由转 让方承担~如果造价低于本合同第51.2款所述的造价~则多 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本合同第51.1款所述的未建工程之质 量标准为通过水电站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51.4 转让方应负责办理水电站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 项目用地的全部合法审批手续、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等水电 站建设、运营的全部合法手续。 51.5 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应在国家批准的时限内完成建设。 转让方保证: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致使水电站项目晚于双方 约定的时间完成建设~则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应的罚金~ 【】对转让方的前述罚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3 51.6 受让方同意~【】对转让方完成本合同第52.1款所述的未建 工程提供担保。 51.7 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第52.1款至52.5 款的约定签订本合同第52.1款所述的未建工程的合同,关于 未建工程的工期进度、质量标准、工程管理及工程款的支付、 奖惩措施等各具体事项~在该合同中予以约定。 51.8 双方同意~目标公司项下之水电站项目用地在使用权划拨性 质未改变的情况下~如被责令补办批准手续、补交各种土地 款项~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公司就转让 方的前述义务向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目标公司成 为外商投资企业而由划拨方式取得变更为以有偿使用方式取 得而需要补缴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52条 担保 【】就本合同项下转让方之合同义务和合同事项~向受让方提供连带 保证担保,【】向受让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 第53条 放弃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作为对 该项权利的放弃。 第54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修改只有经本合同所有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件方可有效~如 依中国法律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生效的~则应经具有审批 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55条 可分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56条 语言 本合同以中英文本签署~中英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57条 本合同及附件的效力 5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且经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4 57.2 转、受让双方此前签署的有关标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或文件~ 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57.3 本合同一式十份~本合同各方各持二份~其余四份报批。 57.4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第58条 通知 58.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规定 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中、英文书写~并应以特快专递 形式发出。所有通知按本合同约定之通讯地址发出之日,以 邮戳为准,起第5日视为送达日~但如实际收到日早于此时 间的~则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58.2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发出书面 通知更新该地址为止: 转让方共同的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受让方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收件人:【】 第59条 附件 59.1 附件一:经【】审计的截止到2010年【】月【】日的《审计 报告》 59.2 附件二:转让方已披露信息目录 59.3 附件三:经【】审计的截止到2010年【】月【】日的目标公 司原有银行贷款清单 59.4 附件四:【】公司《担保函》 25 59.5 附件五: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截止到2010年【】月【】 日的资产清单 59.6 附件六:目标公司在债权债务明细,不含银行贷款, 59.7 附件七:【】公司《承诺书》 [下接签字页]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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