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05年5月23日就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官员、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史处长进行了咨询,情况如下,
一、2005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
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涵[2005]318号,对个人所得税的
缴纳作出了规定,即“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
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并入员工当
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
业负责代扣代缴”。
上述政策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缴税的时间。
二、除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金免税外,五险一金,,企业为员
工购买的其他保险,个人均须缴纳所得税。
三、文件中规定的“单位”涵盖了所有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员工”涵盖了
中国国内员工、外籍员工。
四、目前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漏缴现象还是存在,国家正在
对其规范并加大征缴力度。
政策依据,
1、《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涵[2005]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