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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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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文  号:津党办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23 执行日期:2008-1-23 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23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文  号:津党办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23 执行日期:2008-1-23 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23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所属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工作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主要职责、等级规格和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按照国家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确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经核准后自主设置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设置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领导岗位和普通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管理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属类型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六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等级规格确定。   第十八条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等级规格、规模、所属类型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岗位数量有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二)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但本市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市规定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且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但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四)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且不能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等级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实行集中管理、集中调控。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拟新设定或调整系列(专业)结构比例的,由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二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第二十五条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三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0%.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特设岗位分为短期特设岗位和长期特设岗位。短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长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事业单位申请延长特设岗位期限,按照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特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予以核销,并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十条 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一定名次的、在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可按有关规定越级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现有人员(岗位)统计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实施:   (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区县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所确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正式文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调整单位性质、等级规格、主要职责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制定特设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岗位类别,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四十三条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核准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工作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破格聘用。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设置岗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市、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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