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
的需要,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长阳旭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长阳磨市镇黄荆庄村三组77号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接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土石方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路桥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运服务;建材销售;室内外装饰装潢
、施工;工程机械(不含特种设备)租赁、维修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经营)
第三章董事会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景海林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第十三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四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十五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5 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条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