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

2017-12-28 7页 doc 20KB 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654168

暂无简介

举报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 ------------------------------------------------------------------------------ 作者: 日期:2014-07-2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试行)正式 《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 ------------------------------------------------------------------------------ 作者: 日期:2014-07-25 第一条 为加强和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 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初审,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林业等部门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实施前两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 (四)、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审核意见;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有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资金来源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踏勘,会审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条 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采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项目所在地类似工程的投资标准以及建设部门按季发布的工程(www.congzong.com)造价信息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对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报批时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书及其说明和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预算书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四)、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 (五)、项目规划图(不小于1/2000); (六)、项目工程册; (七)、项目所在地规划设计方案公告、发布公告时相关影像资料; (八)、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会审。属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属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批复...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的耕地开垦费; (二)、省及以上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四)、财政性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每年从省级以上财政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留成10%-15%的工作经费,用于市县两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耕地折算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其余财政性资金按项目下达到各区(市、县)。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各区(市、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未按时完成,对挪用挤占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区(市、县),要限期追回资金,取消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含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费 用)。 第二十条 资金下达到各区(市、县)后,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预算的80%,预算 的15%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拨付,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的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设计、招标代理、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行业(或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设计确需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实施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及相应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变更方案作为项目档案纳入项目管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七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初验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 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位置图、项目竣工验收图(不小于1/2000)、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图件均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五)、有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检测报告;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项目实施前后5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项目合同、后续管护协议书等; (十一)、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
本文档为【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