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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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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九条【自主选择权】 第一章 总则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 第一条【立法目的】 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受任何一项服务。 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 第二条【调整对象】 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九条【自主选择权】 第一章 总则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 第一条【立法目的】 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受任何一项服务。 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 第二条【调整对象】 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 第三条【经营者范围】 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 第四条【交易原则】 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 第十二条【结社权】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 第五条【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会团体的权利。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 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 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者的合法权益。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第六条【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 任。 识。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 第十五条【监督权】 监督。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 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 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购买的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商品?接受的服务,不能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守法义务】 第八条【知情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相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关规定。 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第十七条【接受监督义务】 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费者的人身自由。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 第二十六条 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 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 第二十七条 生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作。 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 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八条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第二十条【真实标示义务】 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出示单据义务】 及时调查处理。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二十九条 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经营者必须出具。 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质量保证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 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 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 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 第三十一条 量状况相符。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十三条【售后服务义务】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并且保护消费者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免责】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督、检查; 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的民事责任。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调查、调解; 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 结论; 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 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 以支持。 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赔偿责任。 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承担民事责任: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时未作说明的; 机构仲裁;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的质量状况的; 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效、变质的商品的; 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 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的情形。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四十一条 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 第三十六条 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期间的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金以及由其扶养的 第三十七条 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究刑事责任。 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 第四十二条 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 偿。 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 第三十八条 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效、变质的商品的;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赔偿损失。 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第四十四条 等质量标志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的; 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 第四十五条 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身自由的; 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运输等合理费用。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第四十六条 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用。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第四十九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第八章 附则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料,参照本法执行。 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 第五十五条 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优,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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