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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2017-10-26 24页 doc 42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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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律精神 在向法制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大学生缺乏思想道德素质是残缺的,缺乏法律素质是残 疾的。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做每一件事时,往往既会碰到道德的问题,也会碰到法律的问 题。 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是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 自由和法的关系。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 法是什么? "法"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从未形 成一致的观点。这使得"法"这种社会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错综复 杂。 大多数西方学...
增强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律精神 在向法制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大学生缺乏思想道德素质是残缺的,缺乏法律素质是残 疾的。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做每一件事时,往往既会碰到道德的问,也会碰到法律的问 题。 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是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 自由和法的关系。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 法是什么? "法"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从未形 成一致的观点。这使得"法"这种社会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错综复 杂。 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之别;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也是"法"的一种。因此,要解释"法"的概念,就要看人们是在什么语境中使用"法"这个词。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law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汉字"法"的古体是"灋",这个字由三部分构成:氵,廌(音zhì),去。《说文解字》廌部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个"廌"是什么意思?《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 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è zhì)"又叫"獬斛(音xiè hú)",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有说象羊,有说象鹿,相传中国最早的法 官皋陶在裁断案件时曾借其神力识别罪与非罪。有罪则触之而去,是为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无罪则不触。自汉以后,历代法官的冠服上都可见到獬斛的图案。 从词源上看,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引 而申之,人不是全能全知的,人制定的法也不是周遍万物、无所遗漏的,在人力所不及时, "制定法"要由神意来辅助;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不可随心所欲制定,"制定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私利,公 而无私才可谓"公平"。 (一)法和法律一样吗? 内涵与本质是一样的,但外延是完全不一样的。 “法律”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使用。 在广义上使用时,“法律”与法的概念相同。在狭义上使用时,“法律”一词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以上这两种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如我们在讲“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时, “法律”一词是指广义上的法律;我们在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与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时,“法律”一词专指狭义上的法律。 (二)法与道德相比有哪些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这是任何国家法产生的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原来没有这样的行为,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由国家机关在他的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创制含 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指成文法),如宪法、各部门法律、法规等。由于各国的国 体和政体不同,国家制定法律的机关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所谓法的“认可”原来的这种行为规范家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已经在实际生活中 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承认,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就使法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 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宗教、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2.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主要内 容的。这里讲的“人们”是泛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 以至国家本身。这里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泛指,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就是指 人们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应该这样行为或禁止这样行为”——就是人们承担的法律上的义 务。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国家保护,任何人如果违背法律规定,国家就要追究 其法律责任。 法的这一特征,表明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一般社会组织 的规章等,虽然也规定了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 与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 3.体现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4.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守。 其二,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法律是普遍的、一般的规范,而要由 抽象的、原则的规定到具体的、切实的运用,就不能离开国家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 法官、检察官)。所以,正如列宁所言:“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的机构,法权 也就等于零。” 5.具有普遍约束力 6.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规范,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的标准和规则。在日常生活中,有各种各样 的规范,如思维规范、语言规范、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等。 法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 其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范通常 是由行为标准和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的。 一是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允许人们这样行为),应该做什么(要求人们必须这样行 为),不应该做什么(禁止人们这样行为)。 二是规定了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违背了有关规定如何处理。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这 样严格的模式。 (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权利 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共同意志?国家强制性和人民守法自觉性统一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 次,社会主义法又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护人 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又具有广 泛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的阶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相互依存是辩证统一的。阶级性中包含 有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人民性中渗透着阶级性,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 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阶级性和人民性将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而日趋一致。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区别于 剥削阶级法的根本标志。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原因有两条:一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还 存在着阶级斗争,存在着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他们必然要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企图 颠覆和推翻社会主义。二是在人民内部,也会有一些人根本无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无 视他人的利益,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保卫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对这些活动,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打击和 制裁。总之,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就不能有效的实施。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虽然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主要是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 守。因为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的实施过程实质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实现过程,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能够得到他们 的自觉执行和遵守。 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能 够有效的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二)内容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科学性与公正性统一 ?权利与义务统一 ?不断完善与自行消亡的统一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不同的公正 观和价值观。法的科学性是对法的客观方面的评价,法的公正性是对法的主观方面的评价。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是指法能够自觉地、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能够吸收、借鉴 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中的科学因素,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规律,如生产关系一定要 适合生产力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规律、商品交换的规律、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规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规律等,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成为最有效、始终起进步作用 的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公正性是指社会主义法应能体现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以统一的尺 度平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否认特权,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 的进步。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的。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要求公民 应该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法对社会关系 的调整,就是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反映着法的 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不同的规定。 在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条件下,剥削阶级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总是分离的,由于剥 削阶级占有较多的财产因而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多数被剥削阶级则承担较多的义务。社会主 义法则与此根本不同,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消灭了剥削和压迫,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 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从而决定了社会主义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在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不尽法定 义务的特权,也不允许只要求尽义务而不履行其权利。公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义务。 (三)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作用 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通过法的职能来实现的,法的职能又叫法的功能、机能,指法 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两者都是法的本质在调 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运作中的具体表现,只是侧重点不同,“职能”强调活动本身, 制约作用的活动方向,“作用”强调活动的效用、效果,是职能的外部表现。法的职能和作 用是互相联系、相互促进的。 1.指引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引职能是指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我国宪法和法律,通过授权性 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三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合法有效。 (1)授权性规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各种权利) (2)命令性规范——人们应当这样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3)禁止性规范——禁止这样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2.评价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评价职能是指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它包括对行为人行为是否合法 或违法及其程度的评价。法的评价客体是一定的行为。行为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和社会组织。法的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 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教育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教育职能是指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职能的实现, 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规定的客观存在。通过人们对法的知悉、了解和学习,发挥法的教育职能; (2)通过法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在 自己以后的行为和社会活动中自觉服从法,依法办事; (3)通过法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商的行为楷模, 发挥法的教育职能。 4.预测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预测职能是指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法的可预测性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一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预测职能在法的遵守、法的适用等方 面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意识,在社会活动中自觉服从法, 严格依法办事。 5.强制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强制职能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法的强制职能是法不 可缺少的重要职能,它是其他职能的保障。没有强制职能,法的指引职能就会降低,评价职 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职能的作用就会被怀疑,教育职能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 影响。 法的强制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又由法所授权的国家机关代表。法的强制的被动主体是 广泛的,包括国家本身,也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等。法的强制手 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的强制内容,在于保障法权利的充分享有 合法义务的正确履行。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权利与法义务,即实现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障人民民主,实现对敌专政 2.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发展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4.调整社会公共事物 5.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交往 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的整体。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 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我国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以下几个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 4.经济法。 5.刑法。 6.诉讼法。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 法定权限 法定程序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 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本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 行动中的法律,是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根据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 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每一环节都伴随着对法的理解和解释,并需 要进行法律推理。 守法 为抓歹徒 他倒在血泊里 中国江西网 2006年8月14日上午,何蕤终于睁开了双眼。见到众多陌生的面孔时,他艰难 地向大家道了声谢谢。一天前,就是这名勇敢的大三学生,为了追赶抢劫的歹徒,被刺受伤 倒在血泊里。8月13日上午,江西服装学院大三学生何蕤随老师来到南昌市长途汽车站迎 接新生。接到来自浙江台州的新生及其母亲冯女士后,何蕤帮着提行李,准备送她们搭乘校 车回学院。当3人路经一地下通道时,突然一名男子从后面跑过来,扯下了冯女士脖子上的 金项链就跑。何蕤见状立即丢下手中行李,拼命追赶。跑到一个路口时,抢劫的歹徒突然停 了下来,摸出一把刀,回头就捅了过去。何蕤没来得及躲闪,腹部中刀。随后,歹徒逃跑。 人们赶到时,何蕤已倒在血泊里。据进行手术的医生介绍,何蕤被送进医院时生命垂危,凶 器已伤到脾脏、肠、后腹膜等多个器官。因失血过多,当时已经测量不出伤者的血压。医院 及时组织抢救,切除了何蕤的脾脏。该医生说:“当时只要耽误一会儿,就回天无力了。” 何蕤的行为感动了南昌城。江西服装学院表示,将尽一切力量救治伤者,并号召学生们学习 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许多市民自发前来医院探望伤者,一名30多岁 的男子轻轻走进病房,在病床上放下一叠钱后转身就走。何蕤的母亲告诉记者,孩子被送到 医院后,有许多陌生人前来送钱、送花或是送水果。 〃事发:大学生追抢匪被刺 正在过地下通道时,何蕤突然听到旁边女生的母亲尖叫一声:她脖子上的项链被 一个“平头”男子扯下。何蕤立即沿着地下道追去。追到松柏巷口时,对方回头冲着他一声 吆喝:“你还敢追我,我有刀。”话音未落,“平头”从怀里拔出一把利刃,插进何蕤左腰 部。 〃父母:为有这样的孩子高兴 “何蕤是一个非常乖的孩子,从小到大没有和别人发生过任何的不愉快,在学校 里面有很多的朋友。”作为父母,何明元夫妇非常心疼孩子,但是他们也很支持孩子的行动。 〃何蕤学校:为救英雄不惜代价 何蕤被送到医院后,学校领导立即来到医院,先为何蕤付了一万多元医疗费用, 让何蕤父母不要担心钱的问题。 〃同学:我们都为他感到骄傲 何蕤的同学小李告诉记者:“何蕤是个瘦小的男生,他不顾生命危险勇斗歹徒的 行为,全班同学都为他感到骄傲,他真是了不起!” 〃普通市民捐钱献花不留姓名 一名30多岁的男子悄悄来到病房,跟何妈妈小声说了几句话,在何蕤的枕头下塞 了一把钱就转身要走,“我也是刚看到新闻报道过来的,很感动!帮不上什么忙,给点钱表 示一下心意吧。” 1.守法和违法 (1)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 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守社会主义法有利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巩 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2)违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造成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 既可以表现为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从而破坏了法 律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第一,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社 会危害性。 第二,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不论是作为的违法还是不作为的违法,都具有客观性,都不同于人们单纯的思 想活动。仅有思想而无行为构不成违法。 第三,违法的主体。是指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第四,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就不构成 违法行为。但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 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种。 2.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人们由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 任。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对应。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 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2)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者实施的 ,它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性措施和对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其特点是:?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活动。?它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实 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 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执法 1.执法的概念及特点 执法,即法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狭义两种 含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 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 活动。这里专指狭义的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主要方面。在现代社会, 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所以,执法在法的实施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是法运行的主渠道。 执法的特点是: (1)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3) 执法具有强制性。 (4) 执法具有主动性。 2.执法的原则 在当代中国,执法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执法合法性原则。 执法合法性原则亦称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 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 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 (2) 执法合理性原则。 (3) 执法效能原则。 (4) 执法民主原则。 司法 1.司法的概念及特点 在汉语中,司,时主持、操作、掌管的意思;从字面上讲,司法就是主持、操作、掌 管法律。司法常与法的适用通用。法的适用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理解 是指司法机关和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将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 或组织,使法得以实现的活动,即包括司法和执法;狭义的理解仅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司法。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的目的、 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法律家能够在社 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须司法。在现实生活中,两种情况需要司法:一是党公民、社 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二是党公民、社会组织和其同国 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其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 罪,恢复权利。 司法是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与其他形式的法的事实 相比,司法的特点是: (1)职权的专有性。 (2)程序的法定性。 (3)裁决的权威性。 (4)形式的严格性。 2.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及时。准确、合法、及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 割的整体,他们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片面的强调某一方面,都是不妥的,有害的。 (1)准确。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要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2)合法。合法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严格 依法办事。一方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适用法律,不能有超越职权的活动;另一方面,在定性、 处理以及工作程序上都要按法律规定办事。 (3)及时。及时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的适用活动 的各个环节上都要把好时间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办案,及时结案,提高办案 效率。 3.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原则) 为了保证准确、合法、及时的适用法律,我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根据我国的一些具体情况,规定了适用法律 的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 社会团体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原则,亦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制度而言,其内容指一国或一地区法 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即法的体系),另外还 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包括法的创 造、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解释等实践活动)。 法制与法治尽管是两个概念,但它们是密切联系的,有许多共同之处:它们都要以法律 为核心内容和因素;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它 们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法制和法治尽管存在着上述那些联系和共同点,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是不 同的。 首先,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 义讲的。而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是同政治民主相 联系的。 其次,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 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法治。 因此,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而法治的焦点在于有效制约 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比法制含有更深一层和更高一层的内涵。总之,法制和法治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既不能隔裂也不能混淆,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1.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2.法律的制定是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的,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了客观规律; 3.法律的适用不承认特殊情况,只承认普遍规则的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因特殊情况而 改变法律的普遍性,即使有的特殊情况的目标不符合正义。 4.法律的执行必须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的保障,行政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程序的控 制,滥用权力者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5.法律必须包含切实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但是权利是基本的,应 占主导地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均应关怀和尊重人权。 6.法律必须确立权力制约观念。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完备的法律体系 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发达的法律服务业 (三)当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前景 民主制度的恢复与建设 立法、司法制度、行政执法的恢复与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 法治形成与完善的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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