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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17-09-26 4页 doc 15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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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医疗费既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当事人就诊的医院必须是正规医院,而且医疗费的数额要和病情相符合,不能差别太大。 受害人应注意医疗费的证据必须是正规医院的正式收款凭证,所以尽量不要在不正规的医院看病。交费后,一定要索要和保存好收费凭证,否则可能会由于医疗费没有正规收据或者没有收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医疗费既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当事人就诊的医院必须是正规医院,而且医疗费的数额要和病情相符合,不能差别太大。 受害人应注意医疗费的证据必须是正规医院的正式收款凭证,所以尽量不要在不正规的医院看病。交费后,一定要索要和保存好收费凭证,否则可能会由于医疗费没有正规收据或者没有收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营养费 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三、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如果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护理费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如果确实因为病情严重1人无法护理的,可以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但应该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的意见,如果没有必要多人护理而多人护理的,对于超过的人数的护理费用,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期限,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五、交通费 交通费必须是合理的。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是不能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 如果受害人需要陪护人员的,由于陪护人员护理费中已经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陪护人员也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此,陪护人员是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财政部2006年11月13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第13条的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如果当地关于出差伙食补助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的规定予以确定。所说的当地,没有明确指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县或市,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也没有说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由受害人自由选择。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用两个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无论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要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结果为准。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比如一个人定残之日是69周岁,那么就要按照11年计算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实践中,还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工作。劳动能力丧失虽然比较多,但可能对受害人的职业影响不大,收入并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就可以适当降低残疾赔偿金数额。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虽然不是太多,但对职业影响比较大的情况下,就应当适当增加残疾赔偿金数额。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虽然不是太多,但对职业影响比较大的情况下,就应当适当增加残疾赔偿金数额。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配置辅助器具应该按照通常的标准,而不应该追求奢侈豪华。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确定。当然,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由于任何辅助器具都有一定得使用周期,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就安装一次,但具体的更换周期和赔偿周期,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人民法院参考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如果主张残疾辅助器具,最好在起诉之前,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特别是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周期出具意见,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九、丧葬费 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农村,在涉及丧葬费标准这一问上,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一律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以6个月的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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