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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汇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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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汇票 支票本票 汇票 支票 本票、汇票的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
本票 汇票 支票
本票 汇票 支票 本票、汇票的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来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 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检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在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先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存款处是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支票具有以下特征: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的存款人亦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必经过承兑;存在着委托付款的关系;必须见票即付。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在检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或个人在统一票据交换区域或需要支付各种款项。背书后的支票可以转让。根据发票人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企业为了筹集短期资金而发行的。银行本票是银行开出的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本票,主要用途是为了代替现金。根据付款期限不同又分为及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是必须到约定日期才可付款的本票,及期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汇票必须经过汇兑,这一点使它区别于本票和支票。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根据出票人的类型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业作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有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可以有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一种银行向另一个银行签发的汇票,即一个银行将签发的汇票交汇款人寄给收款人后,有收款人像另一家银行取款。根据付款的期限,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定期汇票。即期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这种汇票大多没有利息,因而称为无息汇票。定期汇票是注明着付款期限,到期时付款人才予以付款的汇票、这种汇票一般是有利息的,因此又成为有息汇票。 支票的主要功能是结算,而汇票和本票既有结算的功能,又有融资功能。 一、本票与汇票 本票与汇票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法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 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 (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 ?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款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即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 必办理承兑手续。 二、支票和汇票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 二者的差别主要有: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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