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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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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金融法论文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摘 要】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由于预授权业务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而银行也未在客户开通信用卡业务时进行必要宣传,笔者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甚至没有明确涉及预授权相关业务的条文。本文通过一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例,引出关于现阶段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的一些法律...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金融法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摘 要】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由于预授权业务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而银行也未在客户开通信用卡业务时进行必要宣传,笔者在《中国银行信用卡》中甚至没有明确涉及预授权相关业务的条文。本文通过一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例,引出关于现阶段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的一些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信用卡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 【关键字】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纠纷 一、典型纠纷案例 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牡丹贷记卡一张。在申请要求中的“消费密码选择”一栏中,谢某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限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入住天数为一天,房费为人民币2,013元,以下币种同,一间,含早餐,,合计6,039元,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订单号为,75491278。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 金融法论文 知谢某“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将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一共是6,039元,如果3间房您有部分没有住,我们将扣除您没有住的每间房费2,013元。”同时,谢某同意以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的牡丹贷记卡进行担保,并向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010年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公司客服人员,要求取消订单,携程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经和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协调后不同意谢某要求,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预订房间时的约定,扣除3间江景房房费合计6,039元。谢某遂致电工行客服热线,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调。2011年8月24日,谢某系争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根据牡丹贷记个人卡对帐单,该笔款项的交易类型为“预授权确认”,金额为6,039元。嗣后,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延期支付该笔款项,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各方当事人确认该笔款项产生利息为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工行一支行归还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2010年9月9日,携程公司汇划订单号为75491278、金额为6,039元的款项至“外滩茂悦大酒店”账户。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认可房费已按双方协议扣除6,039元,同时载明“根据携程公司与我司的合作协议,凡携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订单,在世博会期间,客人没有实际入住仍按协议收取房费”。 因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伟在申领系争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明确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两被上诉人进行信用卡扣款,应当遵循该约定。两被上诉人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赔偿其损失。一、被上诉人工行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伟损失人民币130.97元,二、被上诉人携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的相关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信用卡预授权引发的典型案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 金融法论文 “信用卡担保”业务,并采取了“无密扣款”方式,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扣款系采用“无密扣款”方式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在谢某与工行一支行明确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的信用卡担保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主要鉴于下述理由,1.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与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申领信用卡时“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之约定冲突。2.同意信用卡担保不代表同意“无密扣款”。预订酒店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向携程公司表示同意将信用卡作为担保,并将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校验码等告知携程公司。对持卡人谢某而言,其同意以信用卡担保的意思是明确的,但并不能得出告知上述事项就意味着授权银行和携程公司进行“无密扣款”。3.银行在联合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支付结算方式创新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包括知情权、财产权在内的广大持卡人权利保护。若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本案最终认定携程公司与工行一支行构成共同侵权,在于充分注意到,就邮购服务中的信用卡担保及“无密扣款”,是携程公司与银行共同推出的一项新类型业务。携程公司并不能超脱于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划付法律关系。具体如下,携程公司在信用卡担保及资金“无密扣款”的过程中,在该项支付业务的推出、信息披露等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换言之,信用卡担保是这一新类型信用卡使用方式,是特约商户携程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求客户提供的,且并未向其告知将进行“无密扣款”。就此,本案系争侵权行为也不仅仅就在于工行一支行进行款项扣划之时,事实上,在携程公司根据其与工行一支行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谢某进行信用卡担保,且在国内信用卡支付普遍凭密码或签字的情况下,未告知信用卡担保将进行“无密扣款”之时,携程公司就开始参与了“无密扣款”的侵权行为,其行为是整个侵权行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故本案“无密扣款”非工行一支行单方所为,而是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共同开展的一项业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财产权益。要求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金融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来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和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法论文 三、预授权业务及法律思考 1、信用卡预授权中的法律关系 预授权业务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银行、特约商户,三者之间形成三种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从预授权业务操作环节上看,上述三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持卡人为担保支付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款项,通过信用卡预授权使特约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特约商户因获得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可以在未收到交易款项的情况下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发卡银行因对特约商户做出无条件付款承诺,需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资金或相应信用额度,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完成交易后,发卡银行履行其付款承诺并扣收持卡人账户资金,同时完成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从实际运作上看,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关系,一般认为在法律上与普通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关系并无不同。依照一般交易习惯,消费者在入住酒店、租赁物品时,酒店、租赁公司通常要求消费者提前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如果客户在接受服务后不付款,酒店、租赁公司或医院即可直接扣收押金。预授权环节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交付押金的行为通过信用卡资金冻结的方式来完成,其法律效果则是特约商户获得银行在预授权金额范围内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此时特约商户系基于对银行信用的信赖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如果发生持卡人跑单的情形,特约商户即可通过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消费金额。 预授权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是银行,银行通过与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签订信用卡受理合约、信用卡领用合约来确定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交易过程中,银行冻结持卡人资金以保障特约商户的交易安全,预授权交易确认后,银行释放持卡人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完成消费交易。因此,银行的担保作用是预授权交易中的基础,其法律地位及其行为性质直接决定了预授权业务的法律关系性质。 正如上述案例所提到的,当事人谢某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表达对其所进行的消费进行支付确认的意思,而银行依据特约商户单方面的预授权确认,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其账户资金进行划扣,而这一行为是否也意味着持卡人对其 金融法论文 财产的控制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出现缺失, 2、持卡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消费者要填写,声明接受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都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持卡人没有协商余地。从《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中不难发现,银行对持卡人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模糊化了银行的义务和持卡人的权利。笔者粗略统计,《章程》中涉及的持卡人义务的条款有十三条,而关于发卡机构义务的规定仅有两条,提供密码及咨询服务,。 随着信用卡消费的普及,持卡人面临着层出不穷的商家陷阱、承担着前所未有的信用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信用卡诈骗及纠纷等法律问题。在《章程》第十七条中规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然而,这一规定只有在特约商户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正常运行。如果特约商户违背了市场的诚信原则,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它将使持卡人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甚至会对持卡人的声誉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形式下,持卡人无法对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申辩,在双方的消费纠纷未解决之前,只要持卡人欠银行的款项到期,银行仍然会向持卡人催收款项甚至开始记收罚息,这对持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这也是为什么会发生上述信用卡纠纷案例的原因之一。 3、三方应当承担的风险防范义务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银行有告知持卡人义务。预授权业务是一项新兴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银行业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对该业务流程环节的把握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熟知程度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在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均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实践中,银行通常通过格式合同与特约商户、信用卡申请人约定权利义务。在缔约过程中,银行应详细提示对方当事人业务操作流程、特别注意事项、各种潜在风险等,并如实回答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疑义。应当指出的 金融法论文 是,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须在风险提示方面作出明显标识,使对方当事人知悉潜在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标识不明显而产生责任推诿。? 持卡人的事先判断义务。作为消费者,持卡人应选择适合的结算方式,因其一旦选择预授权,则银行在接收到预授权确认的指示下,须履行无条件付款义务,也就是说,选择预授权的交易方式即等于承认银行的独立担保地位。对于持卡人而言,选择预授权作为交易方式,在发生消费交易纠纷时,最为妥善的解决方法应当是主动与商户协商解决。 特约商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预授权业务中,银行是依据特约商户的预授权操作、预授权完成操作来进行持卡人账户资金冻结、划转的,特约商户应当协助银行做好审核工作。在预授权操作中,特约商户应尽告知义务,提示持卡人选择预授权交易方式意味着银行在结账日无条件付款,预授权产生的交易单应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在预授权完成操作中,应就消费金额与持卡人确认一致再进行确认操作,在与持卡人发生消费交易纠纷的情形下,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完成预授权确认操作后,将确认单交持卡人签字确认并核对其有效性,对于持卡人跑单、拒绝付款的情形,可以单方面进行预授权完成操作,但须保存好交易单、确认单等相关凭证。银行应在与特约商户的合约中明确约定,因特约商户不作审核产生的恶意刷卡等情况,特约商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陈兴.信用卡担保未经持卡人同意进行无密扣款构成侵权【I】.律师快车. ??肖亮亮.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法律问题及其风险防控【J】.西南金融, 金融法论文 2009,02,59-60. ?资料来源, ;ha srec=1 , 2013年12月20日访问. ?李飞.信用卡关系中持卡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与救济.金融法苑,2009,79:2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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