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置换中费用抵扣审批工作程序资产置换中费用抵扣审批工作程序
一、办理事项
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置换中费用抵扣审批工作。
二、办事机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
大沽路100号14楼
联系电话:23111111,总机, 转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四、申报对象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 五、申报条件
凡自然人或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和委托监管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外部企业法人收购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整体产权的。
六、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在中介机构对拟抵扣费用进行查证的基础上...
资产置换中费用抵扣审批工作程序
一、办理事项
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置换中费用抵扣审批工作。
二、办事机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
大沽路100号14楼
联系电话:23111111,总机, 转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四、申报对象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 五、申报条件
凡自然人或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和委托监管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外部企业法人收购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整体产权的。
六、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在中介机构对拟抵扣费用进行查证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2、市国资委在审核后批复申报单位;
3、申报单位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在改制企业的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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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价格中抵扣相应的费用。
七、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的
》(沪府办发[2000]25号)
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2000]322号)
4、市国资委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4]294号)
八、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
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申报单位国有资产置换中费用抵扣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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