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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范本

2018-11-22 9页 doc 2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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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范本招标采购合同范本 供货合同书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需要,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甲方所需            的供货单位,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投标人须知 ...
招标采购合同范本
招标采购范本 供货合同书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需要,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甲方所需            的供货单位,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投标人须知 2)、合同条款和有关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规格及技术参数 5)、招标文件 6)、经甲方同意的投标文件和投标补充文件 7)、甲乙双方认可的相关调价文件 (注:合同文本均以甲方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双方谈判后形成最终文本)。 2.. 供货品种、数量及单价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货单价(元) 金额(元) 出厂价 运输费 合计                                     2.1表中供货单价为确定的最终中标单价,若供货品种较多可以附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2.2若供货价格每月随市场价格调整,则此表中单价为基价,即以中国价格信息网公布的乙方所在地相应规格的货物在投标截止日前2天网站公布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的价格,并作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当月供货结算单价,合同签订后第2个月及以后每月供货的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第3条款进行调整。 2.3分期供货结算的合同为单价合同,数量以甲方每月验收的实际到货数量计算。 3、合同单价调整 3.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价格为固定价,不做调整。 3.2(本条适用于分期供货的单价调整合同) 钢材:合同签订的当月内不调价。自第2个月起,每批供应单价以合同供货单价(A)为基准,与交货前最近一次中国价格信息网公布的乙方所在地的相应价格(B)相比,对上涨(下跌)部分进行调整。若价格涨跌幅度∣(B-A)/A∣<  %,则单价不作调整;若涨跌幅度∣(B-A)/A∣≥  %,则对超过此幅度的部分按每批次单价作相应上调和下调。 水泥:合同签订的当月内不调价。自第2个月起,每批供应单价以合同供货单价(A)为基准,与交货前最近一次中国价格信息网公布的乙方所在地的相应价格(B)相比,对上涨(下跌)部分进行调整。若价格涨跌幅度∣B-A∣<  元/吨,则单价不作调整;若涨跌幅度∣B-A∣≥  元/吨,则对超过此幅度的部分按每批次单价作相应上调和下调。 燃油: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燃油调价文件确定的价格,调整燃油供应价格。 4.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4.1合同价款 本合同范围内所供货物的总价款为            元。 4.2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4.2.1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  %的货款,乙方组织发货。货物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至本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并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  %货款。余款  %货款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乙方所供货物无质量问题前提下,甲方于质量保证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可按实际供货情况确定是否留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4.2.2(本条适用于分期供货的单价调整合同) 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验收货物发票、甲 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或过磅单、结算汇总表等单据后结算该月 的货款,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于下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货款的  %, 剩余  %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若乙方所供货物无质量问题,甲方将此 款与下月应结算支付的货款一同向乙方支付。对每月合同价差调整部分, 双方每半年进行核对、统计,此半年内总体上涨部分甲方在核对当月向 乙方一次性办理结算,总体下跌部分甲方在核对当月乙方应结货款中一 次性扣除。 4.2.3(本条适用于分期供货的固定单价合同) 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验收货物发票、甲 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送货单或过磅单、结算汇总表等单据后结算该月 的货款,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于下月  日前向乙方结算当月货款的  %, 当月货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若乙方所供货物无质量问题甲方将此款 与下月应结算货款的  %一同向乙方支付。 4.3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业主结算问题遇甲方资金紧张,甲方可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适当延期  ~  天付款,乙方表示接受。 4.4本合同所有付款甲方均以银行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 4.5乙方在办理结算前必须向甲方提交货物的税务发票,提交的票据必须是全额的、严格符合国家税票管理的要求。 5. 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 5.1本合同范围内货物的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日内(或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供货后的  日内)送达合同约定交货地点。 6. 合同货物交货地点 6.1本合同范围内货物的交货地点为                    ,乙方负责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之前的装车、加固、运输,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7. 货物验收 7.1货物由乙方指定委托人和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共同在交货现场检验,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7.2货物数量验收 钢材、水泥、粉煤灰、砂石料、外加剂等: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过磅,并与乙方送货单上数量进行比较,偏差<  %的按乙方送货单数量进行结算,偏差≥  %的按甲方过磅单数量进行结算,双方人员在需结算的单据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 燃油:若甲方在乙方指定加油站加注燃油,以加油机上显示数量为准,双方在加油卡上签字确认;若由乙方油罐车将燃油送达甲方指定油库,则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过磅,并与乙方送货单上数量进行比较,偏差<  %的按乙方送货单数量进行结算,偏差≥  %的按甲方过磅单数量进行结算,双方人员在需结算的单据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 其它材料:视情况按计数、丈量、检尺等方式进行数量验收,双方人员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 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材料理论量计算的,则按材料的理论值进行验收(如钢筋、钢模板的理论重量等)。 7.3货物质量验收 钢筋、水泥、砂石料、外加剂等材料的内在质量检验,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相关质量进行抽检,并出示检验报告。材料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材料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抽检交付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属货物质量问题时,乙方应负法律责任。 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不免除乙方对所供货物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7.4随货资料验收 随货资料包括货物发票、送货清单、过磅单、产品使用、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等一套(如有),随货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如无相关(应有)随货资料甲方将不予验收。。 8.  供货计划(适用于分期供货合同) 8.1 本合同通过月度供货计划具体实施,甲方在每月  日前将下月的供货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月度需用计划  日内组织供货。 8.2甲方通过月调整计划适当调整月度供货计划的合理误差,月调整计划由甲方于当月  日前提出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据此  日内组织货源到交货地点。 8.3甲方通过应急调峰计划灵活适应工程的高峰需求,甲方的应急调峰计划于需用前    日提出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据此组织  日内组织货源到交货地点。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业主、监理、设计及甲方要求的规定提供合格的、全新的货物,其质量保证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技术。 9.2 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在所有权移交给甲方时是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的。在货物            的质量保证期内,因乙方供货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3 如果发现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任何货物缺损,或不符合交货特性和技术规范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乙方延迟交货7天以内(含七天)的,每天(不满1天按1天计算)按迟交货物价款的    向甲方交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乙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 乙方迟交货物达7天以上时,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并可对乙方已供货物按部分或全部退货处理。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2、如果乙方所供货物在数量、品种规格和技术规范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负责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甲方要求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货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并承担由此而发生更换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运杂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更换有缺陷合同货物所造成的施工拆除费误工损失费等其他费用)。 (2)、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验收不合格货物的退货(包括货物数量不符、货物型号不符、经检验货物存在质量缺陷、随货资料不全等),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书面更换或退货通知后7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则应理解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通知要求。如收到甲方上述书面更换或退货通知后7天后10天内未按照甲方要求的上述任一方式来人(来函)处理相关事宜,则甲方有权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将乙方已供货物放置于甲方认为合理的位置,并理解为乙方已接收退货。由其而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履行义务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12. 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洪水、台风、地震、塌方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请求延迟相应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 12.2对于本合同中未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其他义务,义务方应按合同继续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10天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问题。 13. 仲裁 13.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合同交货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13.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甲方要求乙方仍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交货义务,乙方应无条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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