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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2017-11-14 3页 doc 13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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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死亡的处理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案情 2009年8月8日,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外省贩购真品卷烟500条,运输途中被烟草局查获。烟草局对违法运输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措施,保存于烟草局专卖仓库内,并立案调查,调查查明了李某违法运输卷烟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处罚决定送达之前,李某在8月12日因病死亡,李某配偶张某来烟草局索要卷烟。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已经死亡,无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因此,不能实施处罚,案件作终结处理,涉案卷烟返还李某继承人张某;第二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案情 2009年8月8日,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外省贩购真品卷烟500条,运输途中被烟草局查获。烟草局对违法运输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措施,保存于烟草局专卖仓库内,并立案调查,调查查明了李某违法运输卷烟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处罚决定送达之前,李某在8月12日因病死亡,李某配偶张某来烟草局索要卷烟。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已经死亡,无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因此,不能实施处罚,案件作终结处理,涉案卷烟返还李某继承人张某;第二种意见认为,相对人李某死亡,但其违法事实清楚,且有查获的真品卷烟价值来支撑处罚的执行,所以应予行政处罚,处罚时将李某作为第一当事人,张某作为第二当事人,处罚只选择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的数额以真品卷烟的变价(收购)总额为限,若有剩余则由张某领回;第三种意见是此案不能再处以行政处罚,原因是当事人死亡,被处罚主体缺失,行政处罚基础不完整,故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决定终结,但对涉案卷烟可以比照行政处罚种类中的收购予以变价,变价款由李某继承人张某领取。 ?评析 行政处罚的要素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客体、违法行为(其他还包括处罚种类及幅度)。这三个要素有机结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将不能构成行政处罚。主体缺乏或者错误必然导致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清楚,行政处罚的结果必然站不住脚而被其他程序推翻,客体的缺失也就失去了行政处罚的意义和指向。再严格地说,这三个要素应该支撑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而不是部分过程,中途任一要素变化一定会导致案件的延时、中止、终结。处罚过程中主体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并,案件中止,待处罚权利明确后恢复;违法行为有变化,处罚决定会在重新确定事实后才能作出;客体的灭失含二种情况,一是找不到当事人,导致的是案件的中止,期间由行政主体以发布公告等方式来处理案件,不免除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任,而当事人死亡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的行政处罚内容(种类、幅度)已不能客观上找到了承受点,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第二种意见)由于被处罚主体的缺失而不能成立。本案中,张某只能是李某合法遗产的继承人,而不可能成为代其夫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权的承受人。故此,本案当事人死亡,案件应该终结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先行政登记保存的卷烟的处理,先明确的是卷烟首先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随着案件处理的进展,都会解封而变化为涉案物品,处理方式一般有:返还、没收、变价(含收购)。物品无违法性质、违法但依法选择不作恶性处分时可将卷烟返还当事人;没收是在法定范围内(如卷烟为假烟、数量巨大等)由行政机关作为决定后,再出具没收单据后完成;变价指烟草行政机关为了卷烟市场,将违法经营的真品卷烟以低价变卖,变价款交还当事人。本案中,被登记保存的卷烟已确定为违法运输的卷烟,直接返还张某虽然省力,但实质是任由违法危害结果的继续,违背了烟草专卖法的宗旨,当然不可行。本案的卷烟数量为真品卷烟,且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所以亦不能没收。收购能否成立,收购虽然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有一定的惩罚成分,但性质上仍非行政处罚种类,而仅仅是行政处理措施,行政措施并非全然因处罚决定才可施行,可就是说,本案的卷烟作收购处理不因无行政处罚决定而不可为。行政措施是管理措施,它的基本要素有实施的主体(烟草行政机关)、实施标的(卷烟)、措施内容(收购),有此三即可完整施行,其法律依据在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中有明确的。所以说,此案可以对涉案真品卷烟采取收购的行政措施。当然此案收购的程序较正常的程序因当事人的死亡要有所不同,实施的受达人、结果的承担人应该变更为李某配偶张某。 张某在此案中的身份较特殊,由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不可能成为被处罚主体,但由于李某的死亡,才从案外人牵扯到案件内,成为此案的第三人。李某死亡后,从民事角度 讲,张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涉案卷烟是否属于遗产(或者部分属于)案件处理终结前并未确定,对涉案卷烟的处理结果,决定了李某遗产的存在与灭失,继而确定其继承张某遗产的数额。此案中,卷烟是否作为遗产,还应由此案处理结束后才能确定,收购所得款项即成为合法遗产,应由其继承。此案中,张某因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所以没有陈述申辩、起诉复议的权利,但作为李某的近亲属、遗产的继承人,案件处理的结果影响到了其利益的取得,所以又享有就对此案处理的申诉权。烟草行政机关在处理卷烟过程中,应将处理结果,以及救济权利及时告知张某。 另外,如果当事人是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死亡,则处罚决定中的申诫罚、人身罚、资格罚归于消灭,而经济罚可以实施,并从当事人涉案遗产中第一顺序执行。 ? 结论 据以上,笔者意见是对此案终结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决定程序,而对涉案卷烟进行收购,收购款交由张某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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