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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020-03-08 7页 doc 20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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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3月14日,我县召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暨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会,组织学习《关于开展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 会议指出,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县要迅速启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暨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方面;政府资产报告主要包括政府资产报表和政府资产分析报告。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各部门主管领导要担负主要责任...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3月14日,我县召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暨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会,组织学习《关于开展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 会议指出,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县要迅速启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暨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等方面;政府资产报告主要包括政府资产报表和政府资产分析报告。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各部门主管领导要担负主要责任,并抽调骨干力量,成立资产清查和政府资产报告工作小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会议强调,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要摸清底数,把握关键,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重点把握好清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及处置情况、固定资产出租情况、账务情况和财产情况等关键环节,为提升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 平打好基础。要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任务。要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注重协调配合,确保清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县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会议。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为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惠农区财政局会同区纪委在全区组织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在做好资产清查报表格设计、手册编印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3月上旬组织召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部署培训会议,分别对资产管理人员、单位财务人员组织专题培训,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单位自查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下旬,各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固定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认真、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 表,形成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三是专项核查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上旬,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惠农区财政局、惠农区纪委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查。主要对各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等进行核实;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出具资产清查情况报告。 四是清理规范阶段。针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财政部门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制定和完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会计核算中心高度重视,组织四个事业单位参加了资产清查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对工作任务统一安排,详细分工,有序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 首先对各单位XX年年终报表、账务系统和国有资产系统进行了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第二,对实物资 产及现金实地盘点,账实核对,对确实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上报黄委做报废处理。第三,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往来款项,进行了原始资料收集,查清事实,分析归类。指派专人到相关单位进行查证催交,效果显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长期往来款项,进行了专项会议研究形成证明材料,申报资产损溢。第四,汇总整理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资产清查结果。目前我局四个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已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通过清查,消除了以前年度挂账的呆账死账,所有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清晰明确,进一步加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摸清了单位“家底”,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益,完善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我局事业单位实现资产动态管理,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定组织开展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于XX年1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 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资产清查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 财政部同时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奠定基础。 【相关问答】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问题解答 1.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如何确定? 答: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应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代编预算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且只有基本支出经费拨款或不定期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集团下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 2.驻外机构资产清查范围如何界定? 答:纳入本次资产清查的驻外机构,主要包括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驻香港、澳门的机构,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其他境外组织或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后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逐户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涉及单位合并的,应以是否独 立核算为标准,确定应否单独编制报表。例如: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按一个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4.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中央级还是地方级资产清查范围? 答:按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因此,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中央级资产清查范围。 5.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是否纳入资产清查范围? 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挂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6.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列入本级资产清查范围,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7.宗教资产应如何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答: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资产和直接管理单位的资产应进行资产清查。现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资产,暂不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其中属于重点 保护文物的,由政府宗教管理机关或文物管理机关,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宗教团体进行实物登记、核对、造册。 8.各级总工会资产应如何组织资产清查? 答:各级总工会资产中,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可不进行清查登记。 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9.已进行住房改革,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职工住房,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于在房改过程中已经出售的职工住房,应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以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并已作销账处理的职工住房,不需再进行清查登记。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考虑到单位仍拥有部分产权,应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一并组织清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反映。 10.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各级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可暂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此,各级人防部门、财政部门要 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11.行政事业单位为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代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不纳入清查范围;对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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