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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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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代拟稿) 2017年5月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代拟稿) 第一条 根据《鹤山市数字鹤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为做好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公共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以及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的及时更新,并提供公共平台接入、数据应用及相关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代拟稿) 2017年5月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代拟稿) 第一条 根据《鹤山市数字鹤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为做好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公共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以及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的及时更新,并提供公共平台接入、数据应用及相关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公共平台的,应向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 有完善的政务网或独立内网等信息网络。 第五条 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向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申请表》一份(见附件一); (二) 需使用公共专地理信息数据的,须提交数据提供方出具的授权使用; (三) 属于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还须提交项目的合 1 同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书或委托书等。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窗口收到公共平台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审批。 第八条 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鹤山市数字鹤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经办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见附件二),并在其上签署意见,报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人; (二) 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三) 主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在《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 如果审批意见为不准予使用的,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准予使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果审批意见为准予使用的,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经办人员应当 2 在1个工作日内将《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送达公共平台运维部门。 第九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收到《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部门信息登记,并注册相应用户帐号且设置权限。 第十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在《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实施情况一栏如实填写已注册好的用户帐号和权限设置等情况,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归档。 第十一条 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意见和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实施情况制作准予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批准予使用公共平台的,由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人与申请人签订《鹤山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协议书》一式两份(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注册的用户,当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告知变更情况。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在收到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转来的变更内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信息修改。 第十四条 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公共平台运维部门不可以删除、禁用已建立 3 的用户或擅自启用被禁用的用户。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共平台的安全和稳定,运维部门应针对用户访问公共平台的流量进行统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在线地图的流量、地图缓存的流量和标准服务的流量等数据进行统计,并及时对异常流量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为确保及时更新用户提交的公共标注,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在每个工作日对上个工作日用户提交的公共标注进行审查,并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生成审查报表。 第十八条 公共平台与运维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平台的软硬件设备及网络,及时处理相关设备故障,确保公共平台平稳运行。 第十九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按照鹤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拟定的培训计划及时开展使用培训,做好应用部门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对应的鹤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损毁或失去应用效能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鹤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附件一: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申请表 单位 地址 申 单位 请 ?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其他 性质 人 联系人 情 职务 姓名 况 联系 电子 传真 电话 邮件 网络情况 新建或已有 GIS应用系 统情况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形图 ?影像图 ?地势图 数据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类型 申请使用地 理信息数据 具体 用途 数据:?浏览 ?查询 平台使 功能:?测量距离、面积 ?用户标注 用权限 ?缓冲区分析 ?用户标注 ?地理编码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 申 单位 请 名称 人 情 单位 ?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其他 况 性质 数据:?浏览 ?查询 平台 使用 功能:?测量距离、面积 ?用户标注 拟 权限 准 予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内 ?地形图 ?影像图 ?地势图 容 数据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类型 经办人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股室负责人 复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局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户帐号: 初始密码: 具体权限: 公共平台运维 其他: 部门实施情况 实施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准予使用通知书 ______________: 根据《数字鹤山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经我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使用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准予使用详情见下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 用户名 初始密码 IP端口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 ?地形图 ?影像图 ?地势图 数据类型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数据:?浏览 ?查询 平台使用权限 功能:?测量距离、面积 ?用户标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四: 鹤山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协议书 (范本) 为促进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XXXXXXX中的应用,实现公共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XXXXXXX管理业务信息的有机结合。按照“相互支持、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实现双赢”的原则,鹤山市国土资源局与XXXXXXX经协商,双方同意开展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数据内容和提供方式 1、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向XXXXXXX提供经国家测绘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XXXXXXX等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XXXXXXX向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XXXXXXX数据。 3、鹤山市国土资源局通过部署在鹤山市政务网(或XX网)中的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XXXXXXX则通过数据文件拷贝或通过数字鹤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换共享模块进行提供。 二、提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方有所提供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包括管理权、处置权等权利)。 2、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3、为保持数据的现势性、权威性、一致性,提供方必须及时开展数据的更新维护工作。更新维护有提供方按照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使用方可提请提供方对局部数据进行紧急更新维护。 三、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 1、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用于XXXXXXX中,用于其他方面必须事先征得提供方的同意。XXXXXXX提供的数据,仅供鹤山市国土资源局用于鹤山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的更新和完善,并在征得XXXXXXX同意后可提供鹤山市其他政府部门使用。 2、使用方必须在鹤山市政务网(或XX网)范围内使用提供方提供的数据。 3、未经提供方同意,使用方不得将所获得的数据信息以任何手段进行加 1 工处理后提供给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 四、违约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发生失、泄密行为时,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2、对于协议执行中的问题、分歧及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支持、长期友好协作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XXXXXXX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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