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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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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先生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二?一?年五月一日 前 言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扎实推进依法治渔。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编制了《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该手册重点摘录了涉湖涉渔法律知识~旨在加大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普及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渔业生产者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希望《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的推出~能够促进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洪泽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自觉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为实现洪泽湖“水清、鱼多、民富”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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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二?一?年五月一日 前 言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扎实推进依法治渔。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编制了《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该手册重点摘录了涉湖涉渔法律知识~旨在加大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普及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渔业生产者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希望《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的推出~能够促进社会各界共同保护洪泽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自觉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为实现洪泽湖“水清、鱼多、民富”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 2 目 录 1、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简介…………………………1 2、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依据……………………2 3、洪泽湖捕捞管理……………………………………………4 4、洪泽湖养殖管理……………………………………………6 5、水产品质量管理……………………………………………8 6、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0 7、禁止的渔具渔法 …………………………………………11 8、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9、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通告 ……………………………15 10、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18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简介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在二000年底批准设立的~直属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渔管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渔政监督支队为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洪泽湖渔业开发利用规划,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维护湖区渔业秩序~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增殖保护湖区渔业资源~合理安排湖区渔业生产~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依法核发渔业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和渔业纠纷,研究推广渔业科学技术~提高湖区渔业科技水平。 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的管理范围:洪泽湖水域~包括成子湖、圣山湖~以及所有与洪泽湖相连的湖荡、湖湾、湿地。河道以河口两岸连线向湖外延伸l公里处为界~其中:淮河以淮河大桥、溧河洼以朱台子、徐洪河以顾勒大桥、怀洪新河以双沟大桥为界~二河、三河分别以二河闸和三河闸为界。 1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国家就渔业方面制定的法律,是渔业方面最大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是江苏省制定的渔业法,是地方性法规。第二条规定: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这是农业部制定的关于渔业捕捞的具体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 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规定》,这是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针对洪泽湖渔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规定。第二条:凡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3 洪泽湖捕捞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捕捞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申请地笼、小密簖等禁用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捕捞业的 4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已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 ,二,捕捞限额指标以外的捕捞渔船,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的, ,四,违法捕捞未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给捕捞许可证的。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5 洪泽湖养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是国家赋予养殖者拥有水面养殖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单位和个人在洪泽湖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的~使用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6 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7 水产品质量管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 8 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9 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渔民应当承担的税费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证照工本费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渔民收费、摊派、集资。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布。 10 禁止的渔具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鱼鹰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海洋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的幼鱼重量不得超过其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淡水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的幼鱼尾数不得超过其总尾数的百分之二十。 11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国有的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对该水域有管理权限的渔政机构拆除。 13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的~可以现场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三,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取得养殖使用权的水面、滩涂无生产经营权。未取得养殖证擅自进行养殖生产的~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逾期未拆的~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14 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通告 ,2007年2月26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苏海环[2007]5号文件颁布, 为了增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洪泽湖渔业资源~保护洪泽湖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湖区正常生产秩序~实施健康渔业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洪泽湖渔业生产及管理工作实际~决定每年对洪泽湖实行定期封湖禁渔~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洪泽湖封湖禁渔期自3月1日6时起至6月1日6时止。 第二条:禁渔范围为整个洪泽湖水域~包括成子湖、溧河洼、圣山湖及所有与洪泽湖相连的湖荡、湖湾、湿地。伸入陆地的河道以河口两岸连线向湖外延伸1公里处为界。其中:淮河以淮河大桥、徐洪河以顾勒大桥、怀洪新河以双沟大桥为界~二河、三河分别以二河闸和三河闸为界。 第三条:在封湖禁渔期间~除第四条规定的生产作业外~禁止其它所有渔船、渔具从事水生动植物等捕捞生产活动。 第四条:封湖禁渔期间的螺蛳特别许可生产、春季拖网渔船生产和河蚬全年的生产时限~由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湖区渔业资源状况决定。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15 螺蛳作业每船限三口网,春季拖网渔船生产限扳网作业~禁止使用稠扳网和兜网生产~禁止利用拖虾网捕捞螺蚬,河蚬生产限划耙作业~耙齿间距不小于1.2厘米~河蚬实行限额捕捞。 第五条:各种渔具的生产作业时间规定如下: 1、自6月1日6时起~许可方兰、虾笼、虾罾、虾墩、钩、卡、花兰、丝网、渔簖等渔具生产作业和捞割水草。方兰、虾笼每船限500只,丝网每船限50条~网目不小于1.2厘米,渔簖限4个袋头~行帘长度不超过200米~行帘部分网目不小于2.5厘米~取鱼部分网目不小于2厘米。 2、自8月9日6时起至翌年2月28日12时止~许可拖虾网生产作业。 3、自8月9日6时起至12月31日12时止~许可秋季银鱼、毛刀鱼捕捞生产和兜网作业~兜网取鱼部分稠网长度不得超过1.5米~网目不得小于1厘米。 4、自9月16日6时起至12月31日12时止~许可河蟹捕捞生产作业。 5、自10月1日6时起至翌年2月28日12时止~许可拖网渔船使用网目大于5厘米的江网、连网、丝套网作业。 6、自10月1日6时起至12月31日12时止~许可划耙河蚌生产作业~划耙每船限2把~耙齿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六条:全年禁止使用和携带入湖的渔具、渔法:电力捕鱼、炸鱼、毒鱼,禽,、药禽、鱼鹰、大箍网、小密簖、闸口套网、机吸螺蚬、地笼网、长江漂流刺网、网目1.2厘 16 米以下的密目刺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 第七条:凡拟入湖进行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办理捕捞许可年审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否则不得入湖生产。 第八条:凡入湖进行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证生产~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对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抗拒管理、扰乱湖区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通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7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规定 ,2007年5月8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苏海法[2007]9号文件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洪泽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湖区渔业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洪泽湖渔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领导下依法对洪泽湖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洪泽湖渔业管理范围为洪泽湖水域~包括成子湖、圣山湖~以及所有与洪泽湖相连的湖荡、湖湾、湿地。河道以河口两岸连线向湖外延伸l公里处为界~其中:淮河以淮河大桥、溧河洼以朱台子、徐洪河以顾勒大桥、怀洪新河以双沟大桥为界~二河、三河分别以二河闸和三河闸为界。 第二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条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洪泽湖水域渔业资源实施增殖保护~每年定期进行人工放流。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资金用于湖区渔业资源人工放流。 第六条 凡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捕捞、养殖等渔业活动 18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执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从事渔业活动。 第八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的渔具。 第九条 禁止捕杀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特殊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湖滩涂未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一律不得围垦。 第十一条 沿湖周边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洪泽湖水域的渔业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对造成湖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在洪泽湖进行爆破、勘探、施工作业~作业单位应当事先与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协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降低对湖区渔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是国家赋予养殖者拥有水面养殖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单位和个人在洪泽湖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的~使用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核 19 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除特别批准及科研示范外~新批准的养殖水面每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亩以内~最大不得超过100亩。超过100亩的老网围~应当逐步进行清理。 符合规定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及时补办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取得养殖使用权的水面、滩涂无生产经营权。未取得养殖证擅自进行养殖生产的~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逾期未拆的~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五条 《养殖证》实行签证制度。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委托负责办理《养殖证》签证~具体签证时间另行通告~逾期未进行签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养殖。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经依法审验同意并备案后~可以转让、出租~并依法办理《养殖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洪泽湖区水产养殖优先安排洪泽湖区的专业渔民。适当安排沿湖单位及其他个人。 第十七条 从事湖区养殖生产应当自觉保护洪泽湖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和养殖结构~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推广使用无公害生态水产养殖技术。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和禁用药物。 第十八条 取得《养殖证》的水面、滩涂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因规划调整、国家和地方建设使用已经取得养殖证的水域和滩涂~应当按照规定对持证者给予补偿。 20 第十九条 水产养殖不得影响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应遵守水利、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条 洪泽湖渔业捕捞生产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申领捕捞许可证~禁止无证捕捞。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签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它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捕捞许可证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批准发放。捕捞证的签发数量原则上实行“零增长”政策。 第二十二条 洪泽湖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发放: ,一,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沿湖渔业乡,镇,、村专业渔民,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有历史习惯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沿湖渔业乡,镇,、村兼业渔民和沿湖市、县的非湖区专业渔民, ,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河蚬、河蚌、螺蛳等特许捕捞活动, ,四,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在洪泽湖水域从事收购及其他渔业捕捞辅助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洪泽湖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 21 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通告》。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捕捞经济鱼类的幼体~在捕捞的渔获物中~当同品种幼体尾数超过其总尾数20,比例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有回放价值的立即回放。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在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的指导下~沿湖渔业乡镇及养殖密集区可以建立群众性护渔组织~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沿湖各级渔政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做好湖区渔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吊销渔业许可证等处罚,对阻碍渔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抗拒管理、扰乱湖区治安等严重违法行为~报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的渔政人员如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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