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栏杆工程)
项目名称: 铭祥?港桥中央一期
甲 方: 重庆市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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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设
专业分包合同
(栏杆工程)
项目名称: 铭祥?港桥中央一期
甲 方: 重庆市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261.2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
甲方:重庆市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铭祥?港桥中央一期工程栏杆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铭祥?港桥中央一期工程栏杆工程
2、工程地点: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
3、工程承包范围:甲方及施工图纸要求的铭祥?港桥中央一期工程方钢管栏杆制作与安装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综合单价:
序号
项目
单位
暂定数量(m)
综合单价(元/ m)
暂定总金额(元)
1
B1、B2#楼方钢管栏杆
m
2281.6
合计
m
2281.6
备注:
1. 本合同栏杆综合单价均为固定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含栏杆的所有应用材料、加工制作、产品运输、卸货、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防雷接地、试验费(且须满足相关质监部门检测要求)、管理费、利润、税金、现场协调、抢工措施、工程建筑垃圾清运费、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水电费用及安装人工费用、胶质薄膜剥落等一切费用)及塑料薄膜包扎、现场配合验收、施工配合、成品保护、施工过程中和后期的点补、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按合同签订楼栋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3. 综合单价对应的数量为:护栏的水平主管安装长度的水平投影,以米为单位,现场实量。合同范围内不论工程量增减,固定单价不变。
二、工期
1.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开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90 天。
2、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拒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监理方、甲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每延迟一天 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以此类推)直至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接到任务后,必须在开工前5天按照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计划中注明以下部位的完成日期:(1)每批产品加工制作完毕及进场时间。(2)各分项工程完工及验收的具体时间。(3)工程完工及验收的具体时间。
4.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满足现场的统一安排。
三:质量要求:
1.施工质量评定的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现行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修,直至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返修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产品质量及技术 标准
(1)严格按照图纸上的材料规格要求及图示尺寸制作,安装配件采用国家标准。
(2)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制作拼装并符合规范标准,焊接牢固,焊口平整,无夹渣,无损坏并保持焊缝饱满均匀。焊接点保证终身不开焊。
4.安装要求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位置及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金属构件制作安装有关规定进行安装,安装所需配件费用已包含在安装费用中,承包中在安装过程要服从监理,发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现场质量 ,并与总承包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安装质量。
四:质量验收方法
1.承包人开工前,提供全部产品的样品,样品制作(包括样式颜色材料规格产品相关尺寸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发包人的要求。
2.每批产品到工地由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以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为质量标准共同验收进场产品质量并留样,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安装质量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五、结算方式及工程款支付
1、栏杆综合单价对应的工程量为:结算时以现场实量和本合同单价按实结算。若工地现场实际安装尺寸与设计尺寸不符,在安装前由乙方提出异议并告知甲方,若需变更尺寸必须经甲方书面签字认可;结算时根据变更认可单工程量乘以本合同对应单价计算得出工程结算造价。如合同中无对应单价,则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2、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
3、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产品安装完成一半,经监理及发包人工程部及工程师验收无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支付合同暂定总款的30%,工程全部产品安装完毕,经监理及发包人工程部及工程师验收无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支付合同暂定总款的70%,楼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并交业主使用两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保修期贰年,乙方在保修期内对所分包的工程应负全责),待保修期满后扣除维修费后余额无息退还。
4、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五、现场文明施工及事故处理
1.要求承包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执行重庆市城市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若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所有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要给予发包人人民币壹万元的补偿。如果因此导致工期延误,则执行本合同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
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其施工人员或管理人员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或人民法院判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进行等额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行人、甲方工作人员等第三人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或人民法院判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进行等额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 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进行等额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六、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工程款。
(2).负责现场乙方与总包单位的协调。
(3).协调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施工图纸和相关验收标准,编制现场施工组织
,并经监理及甲方批准认可后实施。
(2).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及机械进场,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标准进行施工。
(3)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技术指导与监督,做好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并遵守各项规章
,确保文明施工。
(4)确保现场施工的安全,加强现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章施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安全或在建工程损坏,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造成污染和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七、保修
1、保修期限: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从甲方交付业主使用两个月后开始计算。
2、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保修费用: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计算。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甲方保留向乙方法律追索的权利。
3、保修期满后30天内,保修金余额无息退还。
4、乙方撤场后,如出现需要维修问题时,乙方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每维修一次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贰仟元整(人民币)。
八、合同终止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私自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
(2)乙方不及时加工栏杆或进驻工地进行安装,经甲方催告7天内在指定期限内仍拒绝履行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3日内,仍继续存在或在以后重复出现同一问题。
(4)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示。
(5)乙方不按甲方指定或确认的材料,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安装。
合同解除后乙方须于3 日内无条件撤场,撤场时必须保证现施工现场所有物品的完好无损,并向甲方移交经整理后的施工资料和文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九、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如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出工地,发包人对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支付工程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诉讼期间或之前,乙方仍应正常和努力地进行工程施工。
十一、其他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工程保修期满后合同失效。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
,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 甲方指定的施工代表为: 。乙方指定的施工代表为 。
3. 工程施工图纸及双方的有关工程的协商及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三套完整的本工程竣工资料。
5.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停工,退场,如擅自停工,则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每日人民币壹万元的经济补偿,若擅自退场,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结算,并且承包人还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按违约条款执行。
6. 产品合格证随产品送达工地,现场验收时必须具备。
十二、不可抗力:法定不可抗力范围。
1、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三、附件:
1.施工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编: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编: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电话: 传真: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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