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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合法夫妻“解除同居”案能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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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合法夫妻“解除同居”案能否再审判决合法夫妻“解除同居”案能否再审 《判决合法夫妻“解除同居”案能否再审》 ------------------------------------------------------------------------------ 作者: 日期:2014-08-07 唐某与张某2005年在某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后,唐某外出打工期间认识王某,遂萌生了与王某结婚的念头。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唐某告诉妻子张某:王某以怀孕要挟他与其结婚,如妻子能“顾全大局”,谎称夫妻二人是同居关系,可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他就能摆脱困境,这既可以搪塞...
判决合法夫妻“解除同居”案能否再审
判决合法夫妻“解除同居”案能否再审 《判决合法夫妻“解除同居”案能否再审》 ------------------------------------------------------------------------------ 作者: 日期:2014-08-07 唐某与张某2005年在某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后,唐某外出打工期间认识王某,遂萌生了与王某结婚的念头。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唐某告诉妻子张某:王某以怀孕要挟他与其结婚,如妻子能“顾全大局”,谎称夫妻二人是同居关系,可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他就能摆脱困境,这既可以搪塞王某,又不影响两人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张某接受了唐某的。2012年4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判决生效后,唐某与王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张某得知自己被欺骗后,拿出结婚证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 【分歧】 本案的焦点问有二:一是本案能否进行再审;二是如果再审,法院在审查责任上是否具有过错。对此,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三种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性质属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不能提起再审。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在原审中均隐瞒了合法婚姻事实,应当承担其所预期的婚姻关系被解除的后果,法院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撤销其结婚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再审。理由是:首先,婚姻与同居关系不同,尽管法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但结婚证未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合法收回,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其次,法院对当事人是否非法同居关系没有履行调查责任,对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是有过错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再审,但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系当事人双方欺瞒法院的结果,不应强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调查责任。因原审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与结婚证客观上存在矛盾,法院有义务通过再审程序消除这一法律矛盾。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适用条件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对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所在。但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在故意欺瞒的情况下解除了客观上不存在的“同居关系”,双方合法婚姻关系客观上存在,从该条的立法本意来看,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生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它是从婚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考虑,保护已被生效裁判所明确的当事人间婚姻关系消灭的状态,不能因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致使已 被生效裁判所明确的离婚状态又恢复到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其次,生效的民事裁判进入再审程序包括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限制的只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包括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原告张某在发现唐某再次结婚时,采取的是向检察院申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但这不是抗诉,是否再审仍然取决于法院。 第三,从事实依据上分析,原判决在认定双方同居关系的基础上判决予以解除,这是在当事人双方的恶意欺瞒下产生的错误认定,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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