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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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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1目录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建筑容量控制„„„„„„„„„„„„„„„„„„„„„„„„„„3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2建筑退让3.3建筑物高度控制„„„„„„„„„„„„„„„„„„„„„„„„„3.4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给水与排水„„„„„„„„„„„„„„„„„„„„„„„„„„4.3电力、电讯、邮政„„„„„„„„„„„„„„„„„„„„„„„4.4环卫设施„„„„„„„„„„„„„„„„„„„„„„„„„„4.5综合管线„„„„„„„„„„„„„„„„„„„„„„„„„„5城市景观环境………………………………………………………………5.1城市建筑景观„„„„„„„„„„„„„„„„„„„„„„„„„„5.2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古树名木的保护„„„„„„„„„„„„„„„„„„„„„„„„7附则附录A术语附录B计算方法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21总则1.0.1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3区分级示意图)2.1.2.1一级规划控制区:市区二级规划控制区:环城北路以南,湘桂铁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斗鸡山一线以北地区。2.1.2.3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或相关以及本规定附录《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2.2凡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范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2.3建筑容量控制2.3.1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4表2.3.1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条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体育场馆以及医院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5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2.3.3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表2.3.2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2.3.5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2.3.5.1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5.2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5.3临时建筑2.3.6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2.3.7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6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2.3.8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3.8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表2.3.8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2.3.1和本表的有关规定确定。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2.3.9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建筑管理3.1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3.1.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III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7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3.1.2.2多层住宅建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三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3.1.2.3有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3.1.2.4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户(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对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3.1.2.5对原有居住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1.2.6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3.1.2.1条和第3.1.2.2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三:居住建筑间距图示)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8(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4、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高怪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3.1.2.1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三;居住建筑间距图示);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南北向的,不小于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18米;如果山墙不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应小于13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2)东西向的,同3.1.2.7条的1(2)款。(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本规定3.1.2.6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9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1.2.8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5、山墙原则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3.1.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3.1.3.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103.1.3.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3.1.3.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3.1.4大学、中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3。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户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3.1.5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户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3.1.6非居住建筑(第3.1.4、3.1.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3.1.6.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底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3.1.6.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3.1.6.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3.1.6.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3.1.6.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3.2建筑退让3.2.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11区范围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及附图等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认);3.2.2.1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3.1建筑间距)的0.5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3.2.2.2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3.1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3.2.2.3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3.2.2.4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3.2.3.3.2.3.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设(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12表3.2.3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注:1、表中控制数均为下限值;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办线计算。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5、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退让道路按3.2.3.1条执行。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3.2.5条执行。3.2.3.2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13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3.2.3.3城市道路产体交叉口四周建筑工程的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3.2.3.4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3、在市区中心地段的商业建筑(街)按上述要求确有困难的。3.2.3.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3.2.4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和除基地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1.5米。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14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1.5米以上。2、应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3.2.5建筑物距重要城市交通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3.2.5.1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3.2.5.2沿机场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香江饭店——沙塘交叉口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25米;沙塶交叉口——蔡塘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蔡塘——机场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50米。3.2.5.3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3.2.5.4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20米;东外环路线(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0米,其余部份(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20米。3.2.5.5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3.2.5.6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3.2.5.7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交通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的办法有关条款;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15(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20米;(3)省道两则外沟外缘起各15米(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所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3.2.6.1调整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则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3.2.6.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广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课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3.2.6.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3.2.7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3.2.7.1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州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湖塘水面)的要求。1、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岳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得建设其他大中型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16目。2、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3.2.7.2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灵剑溪、瓦窑河、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3.2.7.3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鸭湖、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3.2.7.4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3.2.8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3.2.8.1一级重点保护名山(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周围沿山脚线2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3.2.8.2二级重点保护名山(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周围沿山脚线15米以上为非建筑区。3.2.8.3临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作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3.2.9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市区安全隔离带高压架空电务线路规划走廊宽度17注:1、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中表7.5.5和《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表2.62.相关数据,综合确定。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支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中附录B0.2的规定3.2.9.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下地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光缆两侧各2米范围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3.2.10.1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3.2.10.2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3.2.12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建筑距档土墙、护坡的退让:3.2.13.1居住区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183.3建筑物高度控制3.3.1桂林市建筑物的高度必须严格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3.3.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3.3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点)用地范围周边30米一级重点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300米二级重点保护山体有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250米三级重点保护的景观山体有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方竹山、乳钟山等十座,以山顶为圆心,控制圈半径200米建筑基地位于下列水体高度控制圈象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景观视廊穿山、塔山以北至上海路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193.3.6.3阳桥东、西两侧群峰视廊南门桥头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十字街广场(中心)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解放桥、漓江桥、虞山桥、净瓶山桥南、北可视群峰以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范围市中心区“两江四湖”(漓江、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建筑基地位于城市新区范围琴潭行政、商务中心及西城核心地段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5米。3.3.9.2城北新区火车铁路客运站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3.3.9.3三里店中心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3.3.9.4上海路、中山南路商业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3.3.9.5其余地段建筑高度为34米以下。3.4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4.1建设用地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表3.4.2控制。20表3.4.2各类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各级中心绿地应符合表3.4.5.1规定,表中“设置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213.4.5.2各级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4.5.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少于70%3.4.5.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须采用开敞式,如确实须分隔,则只能采取高度不超过一米的绿篱进行隔离。3.4.5.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3.4.5.6居住用地中各级集中绿地必须设置残疾人设施与通道。3.4.5.7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及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4.6一个街区位于桂林市一级规划控制区内的除居住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桂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方法见表3.4.7其折算公式:F=M×N式中,F为地面绿地面积,M为屋面绿化面积,N为有效系数表3.4.7屋面绿化面积折算系数223.5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5.1所有建设用地一律不准在机动车专用主干路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上开口。3.5.2车流量较多的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5.2.1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70米。3.5.2.2距离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宜小于60米。3.5.2.3距离桥梁的引道、隧道坡道的起止线不应小于30米。3.5.2.4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地下通道出入口等)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3.5.2.5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20米。3.5.2.7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3.5.2.8距城市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根据匝道与干道的速度保证相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大型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位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且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3.5.3基地出入道路单个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7米,且当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3.5.4居住区、公共建筑及园林绿地等基地出入道路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5.5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静态交通设施(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除必须满足交通、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及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外,应同时符合表3.5.5的规定,且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平方米的,凡原停车场(库)未达到23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增建地面、地下或立体停车设施。表3.5.5停车场()设置指标控制注:1、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范确定停车场(座)面积。2、住宅仿宋车的也可按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统计,表中高级住宅为每户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3、机动车位以标准当量小汽车计量,其他各型车辆停车按有关换算办法计算。4、住宅项目除上表配建车位指标外,还应增设并注明公共停车位,其中高级住宅须增设的公共停车位不少于上表应配置车位的20,,普通住宅须增设的公共24停车位不少于上表应配置车位的10%。5、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建设设置少量外来公共停车位,按0.1车位、套标准配置。3.5.6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及商务核心区居住区机动车每标准车停车场面积为30平方米,自行车为1.4平方米;机动车人停车库面积为40平方米,自行车为1.8平方米,其他车辆按表3.5.6规定进行折算。表3.5.5车辆换算当量系数3.5.9停车库(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大于500辆的特大型车库(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各车辆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但当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库(场)可设一个车辆出入口。3.5.10停车库(场)的车辆出入口宽度,单个国产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并设置有效标志,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并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停车库(场)的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米。3.5.11停车库(场)的车辆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垂直时,应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特大、大、中型停车库(场)的车辆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5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3.5.13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3.5.13.1长条形自行车停车场家按15,20米长分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3.5.13.2大于500个车位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1500个车位的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3.5.13.3大型体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的自行车停车场应与其机动车停车场分组设置,其停车场出口的自行车与机动车的流线不应交叉。3.6公共设施配建要求3.6.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3.6.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3.6.1.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同步建设与同步入使用。3.6.1.3当规划用地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3.6.2居诠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3.6.2.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3.6.2.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263.6.2.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3.6.2.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3.6.3规划区规划区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1.1城市规划区的道路除公路外,分为四等级: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道路),其标准如下:4.1.1.1快速干道,为贯穿全城、联系城市各组团的长距离交通服务,机动车设计车速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采用双向六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50~60米,其两侧设置不小于20米的隔离带,全线以立体交叉口为主。快速干道不宜设置非机动车道。4.1.1.2主干道,机动车设计车速35~6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采用双向四车道,六车道,道路红线宽度路段40~60米。4.1.1.3次干道,联系主干路与支路,机动车设计车速30~4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道采用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26~35米。4.1.1.4支路(含街坊道路)机动车设计车速20~3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道采用双向两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16~25米。4.1.2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4.1.2.1调整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274.1.2.2快速干路与快速干路相交处应采用互通式立交。4.1.2.3快速干路与主干路(含机动车专用主干路与一般主干路)相交处采用互通式立交或分离式立交。4.1.2.4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4.1.2.5上述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以外的其他平面交叉口应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第7.4.4条有关规定设置展宽段,采用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形式。4.1.2.6所有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时,必须规划预留立交用地;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不得小于30米。4.1.2.7道路平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4.1.3市政道路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城市道路中各类通行道宽度和最小净高的规定:4.1.4.1机动车道宽度:小型汽车(包括2吨以下的载货汽车、小型旅行车、吉普车、小客车及摩托车等)通行的车道宽度为3.5米/车道;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的车道宽度为3.75/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4.1.4.2非机动车道宽度:自行车车道宽度宜为1米/车道,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车道应加0.25米;三轮车车道宽度宜为1米/车道;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他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4.1.4.3人行道宽度:人行道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市政管线要求等综合确定其宽度,并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4.5.2条规定。4.1.4.4城市道路各类机动车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自行车道、人行道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2.5米;其他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净高不得小于3.5米;消防车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米。4.1.5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284.1.5.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4.1.5.2红丝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4.1.5.3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4.1.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4.1.6城市道路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道路绿化应采取通透式配置,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交叉口视距的安全。4.1.7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共交通行驶道路、公交站场提供优先条件。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在市中心区应达3~4公里/平方公里;在市边缘区应达2,2.5公里/平方公里。4.1.8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公共交通车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9.1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应距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50米以上。4.1.9.2市区公交车站平均站距宜为500米,800米,城市中心区宜采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采用上限值;郊区公交车站平均站距宜为800米,1000米,具体取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4.1.9.3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4.1.9.5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4.1.10公共交通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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