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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017-10-17 2页 doc 1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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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6.1、总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6.2、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26.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 26.1、总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6.2、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26.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26.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项目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 26.5、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用。保险费由项目支付,项目不得向职工摊派。 26.6、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计划合同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的分包单位的由项目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26.7、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26.7.1、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安全环保部、工程部以及计划合同部。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计划合同部做好事故现场的影像并立即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并取证后方能恢复现场。 26.7.2、项目部书记应组织做好对被伤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6.7.3、由计划合同部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对被伤害人作出伤残鉴定,以便为后期理赔提供依据。 26.7.3、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如若因保险程序等原因不能及时获得保险费,项目部应考虑事先垫付赔偿费,以保证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 26.7.4、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项目部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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