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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苗木公司章程

2019-01-13 5页 doc 20KB 1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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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苗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个人出资,设立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服务、专业承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种植...
花卉苗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个人出资,设立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服务、专业承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种植销售花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200万元   货币 合计 200万元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委派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 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后公司登记事项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应当自变更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五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20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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