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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本质区别

2017-09-19 6页 doc 19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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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本质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本质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 么,本质区别 篇一 :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本质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王某是某大学经济学三年级的学生,在修经济法课程的时候,老遇到“抵押”和“质押”这俩词汇,由于课程涉及内容的广泛性,他一直没弄明白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到底在哪里,经过整理后,小编将它们简单概括如下,希望能帮到一直没弄明白这俩词的童鞋。 首先,两者的概念是这样的: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本质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本质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 么,本质区别 篇一 :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什么,本质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王某是某大学经济学三年级的学生,在修经济法课程的时候,老遇到“抵押”和“质押”这俩词汇,由于课程涉及内容的广泛性,他一直没弄明白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到底在哪里,经过整理后,小编将它们简单概括如下,希望能帮到一直没弄明白这俩词的童鞋。 首先,两者的概念是这样的: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钱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的价钱优先受偿。 其次,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 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篇二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指什么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什么区别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整理了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关的法律知识,在本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上述的疑惑,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对此,本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本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 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例如,如果抵押人以价值 100万元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了50万元,那么抵押人还可以向乙抵押贷款20万元,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如果抵押人以该房屋向甲抵押贷款的数额恰好是 100万元,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房屋再向乙和丙抵押贷款了。 担保法制定于1995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各种还不完善,“三角债”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信用程度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抵押制度,对重复抵押行为即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行为,做出上述限制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该规定也显示出了一些局限性,主要有: 限制了抵押财产的充分利用,没有充分发挥抵押财产的融资作用和担保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务人对融资的需求; 要求被担保债权不超出抵押财产的价值,限制了当事人设定抵押的意愿。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大于或者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相当,债权人还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等诸多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即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权人仍然愿意接受该抵押担保。例如,甲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向乙抵押贷款50万元后,还希望以该房屋再向丙抵押贷款60万元,丙经调查发现甲的收入状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都比较好,贷款的风险比较小,因 此愿意接受该抵押担保,向甲提供贷款。担保法的规定限制了债权人的这种意愿。 实践中,登记部门往往以担保法规定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为由,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强制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评估一次,借评估高收费。强制评估致使很多当事人不去办理抵押登记。 本法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本法应当将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删去。鉴于上述情况,本法没有保留该规定,也就是说,本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数个抵押权依照本法规定的顺序清偿。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决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 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关于抵押权生效的原则,本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做了不同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本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些动产抵押,即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也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为标准清偿抵押债权是世界各国抵押担保制度中的一般规则。确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以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中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做第一顺序抵押登记的被担保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处于第二顺序的只能就剩余的部分受偿,依此类准。如果抵押权登记的时间相同,也就是抵押权登记的顺序相同,那么就按照各担保债权的比例来清偿;所占比例大的,多受清偿。 其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抵押权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登记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在法律效力上还是有差别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第三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 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给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别的保护。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本法做出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经讲到,本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一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这一原则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项规定,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再适用。 以上有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内容是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详细大家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篇三 : 典权、典当、抵押、质押等法律概念的区别 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作为典权标的一般为不动产,实践中常见的是房屋典权。 典权与抵押权均以不动产为标的,同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有重要区别:第一,典权属于用益物权,目的主要为了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作用主要在于担保。第二,佃权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无须转移标的物占有。第三,典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而抵押物原则上为不动产,以及一些重要的动产,例如航空器、船舶、车辆和企业设备等等。第四,典权人对标的物有使用和收益权利,而抵押权人对标的物无权使用或收益。典当,又叫为“当”或“营业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旅行债务时,可对该动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典权和典当的称呼接近,很多人容易混淆,它们的区别主要是: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而典当属于担保物权。第二,典权标的为不动产,而典当标的仅限于动产。第三,出典人回收典物只需支付典价,不必付利息,而出当人回赎当物时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和本金。第四,典权人的过失导致典物灭失时,典权人在典价限度内负责,无论损失多大,也只赔典价为限,而由于承当人的过失导致当物灭失时,承当人须完全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典当与抵押的最明显区别是标的物不同以及是否转移占有,典当标的物仅限动产并转移占有,而抵押标的物原则上为不动产并不须转移占有。典当和普通质押都可以用于债权担保,都是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权。都属于质押范畴,值得一提的是,依法学通说和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通常划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营业质3种类型。民事质和商事质属于普通质押,而典当就是营业质了,是特殊质押,其最 显著特征在于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与典当营业相关的一项重要担保物权就是“营业质权”,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没有规定。而关于抵押的规定,是禁止“流质契约”的,即不得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有理论依据的:第一是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原则,第二是避免“乘人之危”的不公平情况,第三,这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要求。抵押财产未经变价或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篇四 : 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两者的区别 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两者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简言之,抵押人是抵押物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是享有抵押物抵押权的人。例如,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去银行贷款,那么借款人就是抵押人,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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