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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

2017-09-30 4页 doc 15KB 1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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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4: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列车车厢盗出1台录像机,价值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找到录像机,将其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 (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5: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答:乙已满14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甲教唆的乙不满18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乙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2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乙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所以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6: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得大量财物。(1)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2)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1)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两个孩子未达到盗窃罪构成的法定年龄(不满十六周岁) (2)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父亲与大儿子构成共犯(满十六周岁),小儿子不构成(不满十六周岁) 教唆犯案例 现年,,岁的陶举燕家住巫山县平河乡朗子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年,月,日,陶举燕以好友肖某治疗腿伤为由,要求龚某、李某等,人(均系未成年人)每人交,,,元钱。当不谙世事的龚、李二人问他怎么找钱时,他说:“可以去偷、可以去抢,我不管。”在陶举燕的唆使下,龚某等人持刀将叶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元和其他物品。龚某等人认为抢到的钱太少,当晚又持刀拦下向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抢劫现金,,,元和一部手机。龚某等人将抢到的钱全部交给了陶举燕。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将实施抢劫的龚某等人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龚某等人有期徒刑,而唆使他人犯罪的陶举燕却逍遥法外。巫山县检察院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陶举燕被捉拿归案。日前,陶举燕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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