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天连偷失主两次被判刑并处罚金
“兔子不吃窝边草”这是一句老话,可有些人为了不劳而获,便于得手,竟然一天连续两次“光顾”邻居。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升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升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年,,月期间,被告人黄,升两次窜入黄,宏位于浦北县张黄镇洋水村委会黄田垌村三队的家中盗窃了黄,宏的现金,,,,,元(人民币,下同)。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黄,升窜到黄,宏家,用身体撞开睡房门进入房间,在床对面的衣架上挂着的黑色手提包内找到钥匙打开木箱,盗走木箱内的现金,,,,,元。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黄,升再次窜至黄,宏家,用斧头劈开睡房门的锁头进入房间,再用斧头劈开床边木箱的锁头,盗走木箱内的现金,,,,元,在另一个没有锁的木箱中盗走现金,,,,元,共盗得,,,,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升将盗得的现金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吃喝以及购买毒品吸食,已将盗得的现金全部挥霍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人民币,,,,,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www.lvshim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