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广西国税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
【DOC】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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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情况简介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www.gxgs.gov.cn:9600/gxtax/zcswszjfiles/1 ... 292K 2009-12-7
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情况简介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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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两法并存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税基不统一
我国原外资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
2、税率不统一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3、优惠政策不统一
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
4、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臵的低效率
5、“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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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6、“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臵。
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管理”的税制改革原则和方向
1、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
,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
2、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以国务院第512号令公布。
两法合并的深远意义:
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3、新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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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
4、新税法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
5、新税法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堵塞税收漏洞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自然人性质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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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
理和控制的机构。
• 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法人、公司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国际惯
例。
• 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
济核算”,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
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
盈亏,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 • 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登记注册地”
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划分为居民
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税法:
•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之一在中
国
• 双重标准有利于限制利用避税地避税。
机构、场所,非居民,:
,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提供劳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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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
程作业的场所,
,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三、征税对象及其确定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了收入组织的收益课税。即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 。
所得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是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
二是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三是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征
四是所得是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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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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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纳税义务
根据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划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一,无限纳税义务,全面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
,二,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1、有机构、场所,境外~有联系, 25%
2、没有机构、场所,境内, 20%
五、税率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税收优惠政策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原则
• 纳税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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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责发生制原则
• 真实性原则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实现原则
1、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
。
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
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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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
,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
3、真实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
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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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
,2,真实性原则应用应考虑
• 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
票的情况,
比如~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房地产企业拆迁户领取拆迁费等。
• 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
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票管理
也有的无意取得的假发票~实际支出真实存在,甚至有意取得假发票~比如购买发票抵账~有真实支出存在。
,3,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也可能针对某个、或某些项目进行核定。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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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
会计基本准则第,,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5、实现原则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
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
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
或完成为前提。
• 在涉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涉及大规模资产交
易的企业重组时~要考虑所得实现甚至
纳税必须的现金流问题,因为企业重组
中涉及的资产交易量大~许多交易是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变现要纳税~可
能阻碍这类交易的发生~因而~从经济
意义上分析是无效率的,。
,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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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比较: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
,三,收入的确定
1、确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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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
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的相关内容。
收入确认的特殊情况: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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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规定:提供工程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均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臵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是~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臵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臵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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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是~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臵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是~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应当视同销售~计价如下: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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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2、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下列商品销售~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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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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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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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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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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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的转让财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5,利息收入
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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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8,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9,其他收入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新税法第五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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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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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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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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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一、对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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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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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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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臵收入购臵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臵固定资产,~或对其他 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臵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臵收入扣除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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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臵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臵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臵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臵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臵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购臵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臵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中介绍,
,五,税前扣除
1、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确定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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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否定条款:税法第十条等~规定不得扣除范围。
如:股东个人费用不得在公司扣除,
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
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
不得混淆扣除项目的归类~如在宣传活动中随机发放礼品,宣传费,和向固定客户送礼品,业务招待费,~或者企业将以上支出放在企业一般性管理费用,其他,中,劳保费与福利费,赞助费与捐赠、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2、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1,真实性原则,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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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但能够取得发票的~并不能以此为由不去获取发票,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将适当从低核定。
,2,相关性原则
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
相关,收入相关性,
根源,直接相关
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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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非法收入应征税。矛盾,
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支付恐怖组织费用能否扣除,
,4,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5,配比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6,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允许估计。
,7,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前者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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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8,其他要求
,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
部收回和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
折旧、摊销扣除。
,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
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额。
, 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基
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有些费用必须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养老保险
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3、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
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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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一般包括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由消费者在价外负担的增值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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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主要规范什么是资产损失~如何确定扣除~属于政策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如何管理~属于征管性文件。
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
,1,合理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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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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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福利费
企业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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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臵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臵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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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8,264号,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3,“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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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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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字,2006,317号:
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2.5%的比例扣除。
,6,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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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购臵、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37条的规定扣除。
,7,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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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经营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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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略,
,8,业务招待费
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0.5%,千分之五,。
,9,广告费和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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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无限期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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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10,专项基金,弃臵费用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企业按照规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
,12,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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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的境外总机构的费用,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5,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A、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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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C、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D、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E、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F、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G、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H、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I、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财税[2008]104号: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8]128号:奥运会、残奥运会、好运北京,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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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08] 62号,抗震救灾,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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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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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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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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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
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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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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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附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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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6,手续费、佣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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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17,开,筹,办费
国税函„2009?98号:
新法中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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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18,准备金扣除问题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但以下经核准的例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19,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60
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同时也明确了不得扣除项目。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
他项目,实施条例49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按企业间劳务费处理
61
双方签定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金额,
母子公司间可以采取“成本分摊协议”的办法。
以管理费形式提取管理费~子公司不允许扣除。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分类: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确认: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税务处理:,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合理地计量。
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折旧额、摊销额、成本和净值等~在计
62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资产税务处理一般规定
,1, 资产的计量属性
资产的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重臵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坚持历史成本不得任意改变~客观上也是保护所得税税基的重要保证。
,2,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处理
,1,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定义:
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a、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b、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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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定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 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 已提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折旧方法
A、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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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
特殊情况: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65
一、关于已购臵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
,4,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A、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C、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
66
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D、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臵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E、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F、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消耗性生物资产~指为了出售而持有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作物、蔬菜、用材林、待销售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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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生物资产~指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风固沙林、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外购、捐赠、投资、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年限如下:
A、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B、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A、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B、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68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无形资产的处理
,1,定义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新准则规定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
,2,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不予摊销的无形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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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B、自创商誉,
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D、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计税基础
A、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B、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C、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长期待摊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个纳税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70
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以上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1,项和,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
71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
应税收益和免税收益
,1,投资资产的计价
投资资产的成本原则上以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
,2,投资资产的收益
A、持有收益
债权性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益免税~财务规定计入收入,其他没有差异。
权益性投资:除长期股权投资外~税法规定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会计上只作股票数量增加和备查记录~不确认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税法规定在被投资企业
72
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
B、转让收益
转让收入减去计税基础。
由于税收与财务会计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则会产生收益数额的差异。
税法不允许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扣除。
,3,投资资产的成本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臵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A、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B、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4,投资损失
A、一般损失:会计规定~公允价值变化~及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税法不确认为损失。
B、投资转让损失:会计规定~可以作
73
为损失。税法有限度的扣除~即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7、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初始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74
存货成本的结转:税法上允许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结转已售存货的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存货的处臵:
企业出售、转让存货~处臵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存货报废、毁损、盘亏造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七,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八,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75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不得扣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七、税收优惠
,一,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 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76
展,
• 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 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
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
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
政策调整方式:
1、扩大
• 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
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
• 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
• 技术转让所得,
77
• 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
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2、保留
• 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
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
的税收优惠政策,
• 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替代
• 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原福
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 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
代原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
政策,
•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原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4、取消
• 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 、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
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 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
• 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
78
,二,优惠内容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
自治性、自愿性
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七项,:
79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C、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D、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E、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F、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G、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80
税„2009?123号,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项目: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C、中药材的种植,
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E、牲畜、家禽的饲养,
F、林产品的采集,
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财税„2008?149号界定初加工范围,、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H、远洋捕捞。,不含近海和内陆捕捞,
减半征税项目:
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81
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项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如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82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
83
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拟准备下发有关条件和范围规定,。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84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
85
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
86
1.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
4.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
1.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
3.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
5.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
87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考虑:
• 现行政策的衔接
• 有利于国际税收协定谈判
免税项目:
•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
息所得,
•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
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
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
•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6,低税率
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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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
89
所得税额。
B、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a、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b、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c、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d、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e、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91
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92
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
93
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民族自治区域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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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9?54号,:2009.9.1.,2012.12.31.
新设立的国家鼓励类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西重点产业的建设。新设立的石化、电子信息、汽车、医药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8,加计扣除
A、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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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B、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具体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9,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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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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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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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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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0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臵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101
60,,若为购臵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10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
103
用及处臵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臵,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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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11,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
105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如:产品,人造板及其制品
综合利用的资源,锯末、树皮、枝丫材
技术标准,除符合技术标准外~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
106
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07
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12,税额抵免
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臵并实际使用
108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臵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臵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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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三,税收优惠的管理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类和备案类
,一,对申请适用下列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
110
业所得税政策。
,二,对申请适用下列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取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
4.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类的管理
,一,减免税审批条件。对申请减免所
111
得税的新办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等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的标准。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新办企业减免、减按15%税率,~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地方企业中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
,三,减免税申请起始时间、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1.减免税申请起始时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次年起,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优惠税率的企业从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次年起,申请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减免税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年度起。
2.减免税审批程序。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税局审批。
112
3.审核或审批期限。从受理纳税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属于县,区,国税局审批权限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内。属于地级市国税局审批权限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内。属于自治区国税局审批权限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内~其中县,区,国税局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内~地级市国税局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内。
,四,减免税申请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3.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4.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新办企业的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应增加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外资企业应提交验资报告,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类的管理
,一,减免税登记备案及权限。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提请备案~报经主管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并下达•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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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或•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并经主管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备案申请起始时间、登记备案期限
1.减免税备案申请起始时间。纳税人取得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之日起,新办企业或其他企业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企业技术转让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企业购臵专用设备为取得发票之日起。
2.减免税登记备案期限。主管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期限~为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三,减免税备案申报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3.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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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取得第一笔收入凭证复印件。
5.属于购臵专用设备的~应提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登记备案表?及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资质认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主管资质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否则~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的起始时间
,一,纳税人需取得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出具资质证明材料的~从提请备案并经主管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所属纳税年度起执行减免税。
,二,新办企业或其他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执行减免税。
,三,购买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115
从购买专用设备并取得发票的当年起执行抵免。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其他要求
,一,主管县,区,国税局在受理纳税人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申请后~要按规定及时派出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提供核实报告。对须由上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上报单位应根据核实情况及政策规定提出对申请人是否应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并加盖公章后~随纳税人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国税局办理审批。
,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对纳税人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国税局集中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100万元以上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报送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备案,已上报过备案的企业情况~以后季度不再上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各级国税机关已审批或备案确认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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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更改或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406号,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对税收政策或执行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或执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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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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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管理
对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原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含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等,~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文~以下简称“68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审批管理。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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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68号文”列举的实行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以及下列税收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方式: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备案类税收优惠外~其余税收优惠管理均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审批或备案时间、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年限、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金额等事项~建立税收优惠管理监控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
120
税人~要及时掌握其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减免税金的使用等基本情况~并跟踪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八、汇总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以法人为纳税人汇总缴纳~与国际接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的处理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 汇总清算”
121
2、目的
, 调动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积极性,
, 进行财政分配和调节,
3、适用范围
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跨市总分机构。
对实行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4、合并纳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
2008年度继续按照按原规定执行,附表106户企业,~2009.1.1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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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对全国范围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分配及预算管理进行规范。
,25,,总机构所在地,50,,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分配,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08?4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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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76号,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
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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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的含义:
1、作为资产必须是经济资源
经济资源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是所有经济资源均可作为资产加以确认~比如:已霉烂变质没有转让价值的存货、由于技术进步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将其从资产中剔除,。
2、作为资产必须为企业控制或拥有
拥有所有权---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拥有使用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控制处臵权---没有办理产权的抵债资
产
3、作为资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征。只有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才能进行综合反映。比如,人力资源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
4、作为资产必须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
二、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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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的定义为:
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结论: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只有与应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务审批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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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应遵循•税收征管法?---一般追溯三年
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
是指符合税收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条件~且已取得(或应当取得)相关认定证据、证明材料的年度。
2、税务审批原则
按税收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由企业进行追溯调整~不得改变资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因企业原因~则按•税收征管法?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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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真实性原则
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4、合法性原则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是指资产损失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6、合理性原则
资产的处臵损失应当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或会计惯例,推断的损失其推理过程符合逻辑~证据链清晰连贯~对资产的估价要公允。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式
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式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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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的资产损失,正列举,: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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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需要两次审核确认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属地审批的原则
桂国税发„2009?176号: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中如有单笔损失金额超过10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需上报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2、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中如有单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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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笔损失金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3、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申请。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转送给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处臵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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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桂国税发„2009?176号:
负责审批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需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同时应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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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
综上~税务部门对资产损失的管理分为三个环节:
企业申报环节
税务审批环节
后续管理环节
六、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 真实性证据
• 合法性证据
• 确定性证据
• 合理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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