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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2017-10-10 4页 doc 15KB 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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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首页 - 经营管理 - 商务会讯 - 经理人图书超市 - 专家网 - 社 区 返回首页>>经营管理>>管理实务>>管理实务专题>>股份制改造与资本运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就是股票或股权证的转让。股票或股松证的转让,意味着股东的易人。股份的可转让性是股份的基本特征之一,各国公司法都规定,除有法律明确禁止者外,公司章程不得禁止或限制股份的转让。 中国有关法规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对股份转让作出如下一些规定: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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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首页 - 经营管理 - 商务会讯 - 经理人图书超市 - 专家网 - 社 区 返回首页>>经营管理>>管理实务>>管理实务专题>>股份制改造与资本运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就是股票或股权证的转让。股票或股松证的转让,意味着股东的易人。股份的可转让性是股份的基本特征之一,各国公司法都,除有法律明确禁止者外,公司章程不得禁止或限制股份的转让。 中国有关法规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对股份转让作出如下一些规定: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记名股票,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中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7.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必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成立1年后,增资 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法定条件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将股权证换发为股票。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去职和死亡者的股份外),在公司配售后3年内不得转让; 8.国家股、外资股的转让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9.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股份的转让意味着股份的易人,是件十分严肃的事。由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使股份转让呈现许多复杂的矛盾。 目前,个人股、外资股的流通转让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转让法规尚未正式出台。 关于国有股的流通、转让。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国有股应当同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一样流通、转让,以保证国有股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这应当赞成,而且必须这样作。1993年,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3000万元国家股有偿转让给社会个人股东,开国有股权转让之先河。之后不久,上海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1比2的比例向社会个人股东(持2988万股,可流通股份为2500多万股)转让国家股。这两家公司的举措在社会上一度引起极大的反响,众说纷纭,集中到一个问题是,这样做是否动摇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忧虑是没有必要的。我们正在进行的国家企业产权的改革,就是要把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从计划经济轨道转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国家所有这一条没有变,变了的只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国家出售一部份国有股权,将原有的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获得相当的货币收入,再把这笔收入投向国家经济急需的领域。这样做,不仅国有资产没有贬值,而且可以使之保值、升值,又可使之得到合理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可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经营国有资产,不会损害公有制,反而能真正维护和发展公有制。从一些公司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经验看,一般只要控制20%左右的股权,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情况下,甚至只占有5%~10%的股权,就能到控股的目的,所以,国家通过卖出、买进股权,使大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参股与控股的公司,不仅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还会加强国家对整个经济的控制。况且,那些有关国家安全的部门和具有天然垄断的部门仍然是坚持和发展国家所有制和地方政府公有制,发挥着顶天立地的公有制的支柱作用,还有什么可值得担心的呢~ 的确,在国有股的转让问题上有一个现象是值得警惕的,那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股的转让是为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使国有资产得到合理配置,不能也不允许侵吞国有资产。有的人和少数企业借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的机会,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格,低价折股;有的把国有资产无偿变为"公司"资产,然后通过"法人股"转个人股的办法将国有资产转为私人资产;还有的在国有 股转让过程中,把国有股低价甚至无偿转让给个人股东。这些做法必须坚决罅。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除要依靠法制而外,最关键的是要通过深化改革,明确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关系明确公有产权代,防止因所有权的缺位、虚置而带来的国有资产损失。 综上所述,对国有股的转让,既要积极大胆的试验,又要谨慎从事,不能操之过急。从中国股市目前的情况看,国有股占中国上市公司股本总值的80%左右,如果国有股的转让大规模展开,必将对中国当前本已随巨大扩容压力的沪、深股市造成"雪上加霜",因此,国有股运作的大规模展开目前并不现实。而且,国有股怎样转让,程序是什么,转让依据是什么,转让、收回的资金怎用,这些问题涉及国家、集体、地方和个人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搞不好,国家、个人和市场都要受到损害。为此,国家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立后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使或委托行使国家股权、收取国家股股利。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国家股股权的增购、转让的管理,在有关国家股转让的正式规定发布之前,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资局、国务院证券委批准后,持股单位可通过上市转让、转让等方式转让部分国家股股权。国家股可以转让给法人,也可以转让给自然人,还可以转让给境外投资者。但是,对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对于公众公司,国家控股可分为绝对控股(国家持股比例高于50%)和相对控股(国家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两种情形。 , 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 新会员注册 | 订阅邮件 | 访客留言 | 联系方式 | 本站导航| 客户服务 中华企管网 www.wisem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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