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北京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
北京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
分为因工死亡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两种。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抚恤金标准为: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
北京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
北京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
分为因工死亡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两种。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
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抚恤金标准为: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
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发给死亡职元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
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件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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