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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

2017-10-17 5页 doc 1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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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 二 、专题分析 问题: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房产和土地产权转移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1、正方观点--不交土地增值税 依据一 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依据二 股权转让涉及工商变更登记,若原公司继续存在,则不存在房产权属变更(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无需变更,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因此不存在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依据三 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确实不...
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 二 、专题分析 问题: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房产和土地产权转移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1、正方观点--不交土地增值税 依据一 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依据二 股权转让涉及工商变更登记,若原公司继续存在,则不存在房产权属变更(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无需变更,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因此不存在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依据三 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确实不少新兴企业发展壮大后整体转让或者是企业将优质资产(某子公司)转让的现象,法律理不应该遏制该现象,抑制整体经济的活力。 2、反方观点--交土地增值税 依据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股权转让实质上带来了房产和土地所有人的转移,虽未变更相关权属证件,但实际 1 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一般转让方都有收益,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的规定: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应该就其评估价值和原值的差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二 归谬法:即如果股权转让涉及房产和土地转让不需要缴纳土 地增值税,那么将会出现借股权转让之名行房产土地交易之实的巨大的税款流失漏洞。(现实也确实存在此类筹划案件) 3、实际执行中的相关文件 文件一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 2 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文件二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000年9月5日 文件三 国税函[200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9年7月17日 文件四 国税函〔2011〕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 3 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1年7月29日 文件五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5年1月27日 4 4、文件分析 纵观以上文件,我们可以发现: (1) 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被认定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发文大多属于总局对地方税局的批复(“国税函”)或是地方税局发布的“便函”,那么该类文件的效力如何呢, “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国税函”文件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但是实际中,以上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并未抄送其他非相关省税局。因此湖南省地税局为了维护其税源就发布了“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来规范本地区的相关交易行为。而“便函”仅属于湖南地税内部行文的形式,仅适用于湖南省。 (2) 对于以股权交易之名行房产交易之实的行为,国家层面是主张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一旦被认定为是“房地产交易“,那么缴纳土地增值税基本上就不可避免了。 5、案例解析 股权交易中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不仅对转让方有影响,如果承受方在受让的房产土地改变原有用途时会有追征原暂免的土地增值税,该部分税收成本应在受让协议中予以 5 考虑。 假设2009年1月九州集团从天润集团(批发零售行业)购买其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百分之百股权,使A公司成为九州集团百分之百控股的子公司。其中A公司所述的房屋土地账面原值为1000万(2009年1月评估价格为1200万)。九州集团取得A公司后仍在原经营范围继续发展。2015年1月,九州集团将A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过户到其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开发。该环节将会被追征原暂免的土地增值税,即房产土地的价值以原账面1000万为计算增值额的依据。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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