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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田西安幼儿园登记章程示范文本(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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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田西安幼儿园登记章程示范文本(20111017)籍田西安幼儿园登记章程示范文本(20111017) 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西安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西安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西安村六社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单位能够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
籍田西安幼儿园登记章程示范文本(20111017)
籍田西安幼儿园登记章程示范文本(20111017) 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西安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西安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西安村六社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单位能够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本单位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优势~开发天府新区的教育资源~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及形式 学前教育 专业设臵、学制 健康、语言、 社会、科学、艺术全日制 ,三,招生对象及区域 成都市范围2-6岁儿童 ,四,办学规模托班、小班、中班、大班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王茂秋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20万 元,出资者: 王茂秋 ~金额: 120万元 ~出资比例为 100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社会事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社会事业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董,理,事会~共 3 ,奇数,人~任期 5 年。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或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3、审议财务预决算, 4、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5、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天府新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理事长/校长/园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 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要及时妥善安臵在校学生~并经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终止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报审批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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