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申请人资格: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3、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4、具有完善的质量
,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6、申请前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7、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产品资格:
1、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
2、(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包装贮运,分别符
合标准。
提交
:
时间:至少在收获(或屠宰、捕捞)前三个月
方式: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请
提交材料:
1、《申请书》、《调查表》;
2、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质量控制规范;
4、生产技术规范;
5、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6、
、
,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7、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含绿色食品标志,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8、其他。
初次申请
1、材料审查(省级工作机构,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符合,予以受理,发《受
理通知书》;不符,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并告知原因。
2、现场检查(两名以上检查员,审查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应在生产周期内实施,
提前告知,发《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计划)。
要求:(1)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2)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资料。
程序:(1)首次会议: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要求,“要求(1)”所列人员参加;(2)实地检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逐一严
格检查;(3)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4)随机
访问:在“程序(2、3)”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
第一手资料;(5)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检查情况,交换检查意见。
3、《现场检查
》(检查组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10个工作日内)、《现场检查意见
通知书》(省级工作机构根据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4。
4、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申请人按《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委托检测机构
监测和评价。检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现场抽样,环境抽样起30个工作日、产品抽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免检条件: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产品产地质量环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要求)。初审: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格的报送(并含网上报送)中心。
5、书面审查(中心,30个工作日内),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1)需要补
充材料的,申请人按时补充,逾期视为放弃;(2)需要现场核查的,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核查;(3)审查合格的,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决定,同意的进入颁证程序;不同意的,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