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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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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品文档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问题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 第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条款并列,说明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与死亡赔偿金同时予以主张。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这里的适用范围已经不再包括《精...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赔偿-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品文档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问题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 第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条款并列,说明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与死亡赔偿金同时予以主张。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这里的适用范围已经不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内容。因为,根据法理,后一解释应该优于前解释。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于2001年3月10日生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xx年5月1日生效,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内容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存在冲突。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实际上已被废止。 第三,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也不是同一个概念,他们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 1 / 52 精品文档 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可见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并列的关系。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该是物质性的损害赔偿,是“余命赔偿”,一个人的正常寿命应当是平均寿命,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受害人没有享受平均寿命,而是提前死亡,因此,死亡赔偿金实际上赔偿的就是这一余命损失。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也可看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所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来计算的。而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 2 / 52 精品文档 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物质损害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综上分析,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有时候患者盲目地随从新闻报道的天价索赔数额,对赔偿结果怀有过高的期望值,进而对律师付出的工作未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且,医事法律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两个概念也存在混淆,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现在,就这个问题拿出来和大家学习探讨,以期共同进步,同时,给一个有志于该领域有所作为的律师一个启示。 一、 关于医疗精神损害的性质 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方面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并不是很零散,相对集中,主要有《民法通则》、《最 3 / 52 精品文档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各单行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五十条第项做了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只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等立法并未对提炼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并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对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后来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起,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或者提起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逐渐增多,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先后颁发,精神损害的赔偿内容逐渐确立、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除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 4 / 52 精品文档 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与之相对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且在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项,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该规定给出了医疗事故程序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标准,便于实务操作。 综上规定可归纳: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是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精神人格权--感情亲情与爱---的损害,从而转化为金钱性的赔偿,因为世界是物质的,精神派生于物质,精神的损害同样可以用物质的东西予以填补,哪 5 / 52 精品文档 怕难以恢复原始状态。受侵害的主体需的有生命力,从而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局限于一定范围内。一般在受侵害者未死亡时,包括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受侵害者未死亡时,只有受害人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生命的丧失而致的收入的减少,是财产损失。之所以如是说,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核心和基础,家庭是集体生活的支柱,社会的基本结构在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在于家庭的稳定以及以此为核心人际关系的稳定。因此,一个家庭成员的离开必然使死者近亲属在经济上失去一个来源,致使其收入较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了这样确切的规定,恰恰肯定了这一点。而且,人身损害司法实践一直以来都是以收入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如是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个计算方式上,反过来印证: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就是若干年限的收入减少的总和。 6 / 52 精品文档 三、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的区别 从上面对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剖析可以看出,二者在性质上并非为同一性质的请求。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精神损害的物质转化;死亡赔偿金是间接的物质损失。但是,对于这个区别,法律界走过了了一个合一到分立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直接就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个子目,而非一项独立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规定死亡补偿费后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从而使死亡赔偿金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独立成一项独立请求权。需要说明的是后者的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只是用词不同,实质是一致的。另外,二者的计算依据和考虑因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收入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具体见前述论述,在此不在重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方面因素为: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的后果、侵权 7 / 52 精品文档 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该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这六方面因素直接裁量精神赔偿的数额。这样裁量的数额一般不会具体到百元、十元、元,而是几千元、几万元的整数。 具体到医事法律领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第五十条仅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单独规定死亡赔偿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不能够请求。其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出台时间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抚慰金”概念和体例,但是,基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医疗后果的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赔偿的标准控制得过于严格,没有保护患者权利方面给予平衡。 四、实务中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上存在 “二元化”的做法,即如诉前或者诉中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通常会适用《条例》,赔偿按《条 8 / 52 精品文档 例》计算;如果医疗纠纷不被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成为了法院的主要选择,从而,在以司法鉴定为主要依据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按两个《解释》标准计算。于是,在现实医疗诉讼的过程中的二元程序化的现象和不同的程序将导致这样的结果:走医疗事故程序,精神损害抚慰经就极可能包含死亡赔偿金,而单独走医疗损害赔偿程序,就可以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补偿费并列,提高索赔数额。 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一种错误的导向。在现在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医疗赔偿案件中从来不存在二元化的理论基础,纯粹是功利主义下的恶果,是患者、“讼棍式”律师和不适当社会舆论的产物。之所以这样归结,一则,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前后两个解释是不一致的。前一个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形式的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三种,而在后一个解释中,死亡补偿费是独立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这个完全可以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得以弥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优 9 / 52 精品文档 先的适用的效力。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就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同样,介于《条例》之间的精神抚慰金可以借助这一法律原则,可以视为将原来所包含死亡赔偿金分出来,单独作为了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留下的部分依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这不仅是法律体系统一的自然结论,而且,《条例》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裁量标准量化了,更具有操作性了,杜绝了被害人狮子大开口,满天要价,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死亡赔偿金的独立请求,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功不可没。以不同的出台结构,作出相异的解释,是不恰当的,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混乱。医院方常常上诉认为,精神损害重复计算了,请求了精神抚慰金,就不能再请求死亡赔偿金了,这是不正确,缺乏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众多律师所说的走医疗事故程序,精神损害抚慰经就极可能包含死亡赔偿金,而单独或者随 后走医疗损害赔偿程序,就可以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补偿 10 / 52 精品文档 费并列,提高索赔数额。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笔者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之内,更应该考虑这样一种合理途径: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一样包括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构成医疗事故时精神抚慰金的计算适用《条例》规定,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方面因素由法官裁量。从长远来看,现在处于蕴酿中《医疗争议处理法》拟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具有积极意义,也是现行法律体系得自然归结,在医患双方之间短期利益和长利益上寻求一个恰当平衡点,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作出划一的规定,并上升到基本法外的法律的层次,这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最终解决。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一、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 一、 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 11 / 52 精品文档 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单独提起或在交通肇事刑事诉讼中提出。 司法实践操作中: 1、云南一般对精神损失费用赔偿在,万元范围内,即一个级别最高5000元。不构成伤残的,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特殊情况如导致流产等除外。 2、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3、车主朋友们应注意,如调解结案,即使在调解书中约定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精神损失费用,也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不赔的风险。故如涉及精神损失费用的支付,最好通过诉 12 / 52 精品文档 讼予以确认。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确定 [案情] 周某系周某某与权某某之子,均系非农业户口。2016年1月17日18时,周某驾驶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310国道与王某驾驶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C公司,王某是C公司雇佣的司机,C公司为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D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与权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及D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41万元、丧葬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赡养费20万元。 C公司辩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1]的精神,请求人民法院判令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内优先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D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人身性损害的各项费用排列顺序和比例承担。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13 / 52 精品文档 的精神,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性损害赔偿和物质性损害赔偿的顺序,本案中,请求权人为周某某与权某某,周某某与权某某并未提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案判决不应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被保险人C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人民法院应判决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江苏省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侵权方为全部责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本案中,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万元确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辆被保险人C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但与当事人的死亡伤残等级相关联。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确定为5万元。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 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当然的赔偿权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 14 / 52 精品文档 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没有实际意义,在上述第二种意见成立的前提下,对受害方更为不利,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赔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道交案中侵权人多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及车辆被保险人,本案中为C公司及司机王某。按照保险的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而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权人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便更有利于侵权人一方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商业险索赔。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赔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是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指向侵权人一方。本案中,C公司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分开计算,其他人身性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而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原因力大小单独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 15 / 52 精品文档 将其作为单项判决,在道交人损案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此种方式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另一种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合并计算,均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在后一种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确定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定量化,即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相联系,而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当然仅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最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仍然要和其他人身性损失一样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如在江苏省范围内,当事人死亡或达到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二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万元,三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4万元,依此类推,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万元。应当明确,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计算,受害人最终得到的赔偿总额是应当一致的。比如,本案中,受害人死亡,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5万元,在不考虑交强险限额赔偿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担后,权某某与周某某实际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万元。而如按第一种方式计算,人民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应该是万元。再如另案中,受害人秦某构成十级伤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按前一种方式计算,精 16 / 52 精品文档 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500元,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5000元,按比例分担后,秦某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仍然为2500元。 在道交人损案中,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照后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定量化的方式来计算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对受害人更为公平。 在当事人赔偿总额远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时,无论按哪一种方式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额是一致的,在不考虑商业险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没有实质的影响,受害人一方得到的赔偿总额亦是一致的,可谓对双方均为公平。如假设本案两原告诉讼请求均应得到支持,按第一种方式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11万+[+2万+20万]*30%+精神损害抚慰金万=万元;按后一种方式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2万+20万]*30%=万元。但如果按上述第二种意见计算,两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总额为:+[+2万+20万]*30%=万元,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总额减少了万元。最高院的批复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是从侵权人更有利于商业险索赔、分担事故风险的角度出发,而第二种意见显然损害了受害人一方的利益,曲解了相关批复的精神,显然其理解是错误的。 在受害人伤害较为轻微,比如受害人构成九级伤残或者 17 / 52 精品文档 十级伤残时,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较为有利,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只考虑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即只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然应该包括精神损失。将精神损害总额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相联系并予以定量化,并将其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即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与其他人身性损失的计算同等对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亦符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对各方均是公平、合情、合理、合法的。 故本案中,笔者认为判决D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是正确的。 注释: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国家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 摘 要 近年来,一系列国家刑事赔偿案件的出现,使精神损害抚慰 18 / 52 精品文档 金适用前提不清、支付标准缺失的缺陷体现的更为明显,难以回应赔偿申请人对公平正义的现实渴望。本文指出,欲要充分发挥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家刑事赔偿中的作用,就需要在遵循综合裁量、合理限度、个案裁量和协商确定原则的基础上,以国家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类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前提和支付标准,并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的责任追偿机制,切实维护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追偿机制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完善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周孜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赵小浪,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李景义,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06-052-04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为1994年通过,并于2016年和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2016年修正中最有影响力的改进之一就是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近年来,一系列国家 19 / 52 精品文档 刑事赔偿案件的出现,使人们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产生了更深层次的追问。以2016年的李怀亮案,P和2016年的呼格吉勒图案,Q为例,2016年12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怀亮国家赔偿金共万元,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2016年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该决定。而在2016年的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赔偿决定,共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计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万元,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万元,而最后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则高达100万元,创下我国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高纪录。这两案中的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都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明确计算出来的,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却无明确标准,两起案件差距悬殊,这引发了人们对国家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前提和支付标准的追问:法院如何认定受害人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家刑事赔偿中的定位 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R国家刑事赔偿中的赔偿金主要分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四 20 / 52 精品文档 类。而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只有在赔偿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遭侵犯时才可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适用前提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共有两种责任方式,分别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T这两种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行适用,这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予以明确:“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除依照前述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其赔礼道歉外,还应当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16年2月15日的念斌案,U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里也明确示,在支付国家赔偿金的同时,也将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申请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两种责任方式的适用遵循以下逻辑层次: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侵犯――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即若侵犯人身权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若在此基础上又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适用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中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侵犯生命健康赔 21 / 52 精品文档 偿金都有着较为明确的计算方式――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最终支付的国家赔偿金里,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万元,是以2016年度职工年均工资52379元乘以20所得,,V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万元,是按照2016年度职工日均工资元乘以60所得。,W但与此不同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却无明确标准。这也导致了在实践领域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支付形成了两种基本做法:一种较为“慷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显著较高,除呼格吉勒图案高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几乎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95%外,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氏叔侄案”,X作出的国家赔偿中,支付二人人身自由赔偿金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0%,同样在2016年2月的念斌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先行支付念斌人身自由赔偿金万元外,还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93%。,Y但另一种做法则显得较为“保守”,如前述的李怀亮案,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不仅申请人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因缺乏明确的指引而无所适从――如念斌案中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数额,而且赔偿义务机关也无据可循,难以把握裁量空间,这不利 22 / 52 精品文档 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良性运作。从当前现实困境出发,确定我国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给付及支付的原则和标准,不仅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完善责任追偿机制。《条例》中因前文所述的争论和担忧,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机制规定的极为概括,但这种做法实际上不利于法治的进步。特别是当前司法改革中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而责任追偿机制恰恰是这一要求的重要体现,且这也从侧面倒逼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面临疑难案件时更加谨慎、负责,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践行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所以,送审稿中对追偿数额进行比例限定的规定因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应当予以恢复。除此之外,还应该增加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如追偿期限、滞纳金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但送审稿中以两年基本工资为基准设定上额数额上限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在建立责任追偿机制时,不应过分强调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因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责任人的侵权成本,而且也容易使民众产生国家包庇责任人之感觉,不利于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注释: ,P,_2001年李怀亮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副院长口头“承诺”对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判死刑。虽然该判决因证据不 23 / 52 精品文档 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但截至2016年4月25日李怀亮被改判无罪,其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2年。 ,Q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指控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61天后,法院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16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R《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S,T《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与第十七条均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Uxx年念斌被指控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直至2016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最终判决念斌无罪。 ,V《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W《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4 / 52 精品文档 ,X张辉、张高平叔侄于xx年5月因涉嫌强奸杀害王某被刑事拘留,xx年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2016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二人最终无罪获释。 ,Y因此案在支付国家赔偿金时,2016年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尚未公布,故暂按2016年的标准计算,待2016年标准由“张氏叔侄案”说开起.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a马怀德.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xx. ,b杨显滨、蒋玉凤.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为视角.扬州大学学报. [案例分析]工伤案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里边实是没有规定劳动者在受工伤后,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劳动者受工伤后是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25 / 52 精品文档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劳动者受工伤,同样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工伤排除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外。此外,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受工伤的劳动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律师办理过多起工伤案件,为很多工伤案件的委托人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以下本律师就分享一个这方面的案例,希望能够对正面临工伤索赔的劳动者有一定的帮助,使工伤劳动者能够意识到工伤其实也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进而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陶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入职深圳市世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某公司”),2016年12月24日,陶某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6年1月23日。因为陶某某的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陶某某的一切的工伤待遇都是需 26 / 52 精品文档 要“世某公司”支付,但是因为在赔偿的金额上双方分歧很大,陶某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经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详细的给陶某某讲解了其五级工伤各项工伤待遇,并告知其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请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深圳这边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操作,本律师确定了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世某某公司”支付陶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公司方答辩意见 1、本案系工伤事故,并非是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且陶某某已经完全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2、本案也不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陶某某需举证证明“世某某公司”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陶某某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本案的事故时陶某某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陶某某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公司方的答辩意见,本律师一一进行了反驳,囿于篇幅限制及涉及法律条文众多,本律师就不在此一一叙述。 【判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世某某公司”支付陶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27 / 52 精品文档 【律师意见】 工伤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知晓和接受和,并且这方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本律师认为在处理工伤案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要弄清楚如下问题: 一、是不是所有的工伤案件的劳动者都有权请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所有的工伤案件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将很多情形都列为工伤,但是本律师认为只有两种情形的工伤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是生产安全事故型工伤,一种是职业病型工伤,本律师这么认为的法律依据如下:1、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该条的规定中,明确了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以要求其他民事赔偿;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8 / 52 精品文档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在该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只有生产安全事故型的工伤和职业病型的工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独有而,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中有一条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几乎一模一样,同样是明确了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何界定? 虽然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的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在这里就有必要界定一下何谓“生产安全事故”。 有人认为,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因而请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劳动者是需要就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举证,也就是说需要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本律师的则不这么认为,我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 29 / 52 精品文档 条的规定: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只要通常人的理解这就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了,没必要加重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其必须提出由有关部门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证明。 三、工伤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如何确定? 客观来说,法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司法实践中也是法院进行酌定的,是由法院在参照当地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深圳这边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抚慰金是按照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级为10万,二级为9万,依次类推的,因此深圳这边法院在处理工伤案件时也是按照工伤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依次类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的,并且还会考虑劳动者在该起事故中是否有一定过错,如果有过错的话,会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 李勇 上传时间:xx-8-10 浏览次数:10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交强险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 30 / 52 精品文档 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其赔付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其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问题更是理赔中的盲区。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争点。以下就是笔者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驾驶员张某在对车辆购买保险时既投保了交强险,又在此基础上投保了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张某于08年1月(即交强险新标准实施前)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现在被害人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现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6万元,其中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而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遂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分歧,诉之法院。按照目前的理赔程序,应先办理交强险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对于超出保额的事故只能按5万元满额赔付,但并没有列明死亡补偿金与精神抚慰金赔付次序的问题。一般亡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大多在15万元以上,如果交强险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则无异议,如果先满额赔付死亡补偿金,对于超出保额的精神抚慰金,在商业 31 / 52 精品文档 保险中却要遭到拒赔,那么这一部分的损失全由被保险人自已买单,对被保险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上述规定可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 案件焦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5万元项下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之分,被保险人认为立法没有专门规定,被保险人有选择权利,可将,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5万元的赔偿项目中,剩余的赔偿项目就分别列入强险剩下的,万元责任限额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这样,被保险人就可获得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就已经超出了交强 32 / 52 精品文档 险的5万元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列入交强险的5万元赔偿项目中,而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条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范围,因此不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未有一部法规对其作出解释。实践中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也各有判例。 对此笔者认为,可将,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5万元的赔偿项目中,剩余的赔偿项目就分别列入交强险剩下的,万元责任限额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其理由如下:首先,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按其订立的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在这条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以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所有条款中都没有规定按照某种顺序进行赔偿,可以理解为在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这就使得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的任何一项赔偿要求进行理赔都具备法律的依据。被保险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先要求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即使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为由拒绝理赔,但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33 / 52 精品文档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再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发生的争议,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精神损害可要求第一位赔付。 第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赔原则,而现在要求对精神损害赔偿免责,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笔者也注意到,保险行业协会也出台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其中项“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 34 / 52 精品文档 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故保险公司一般并不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或者比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于该文件只是规范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理赔实务操作的行业指导性文件,系保险行业的内部文件,其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作为协会文件,法律效力有限。而条款中的:原则:一词用法与法律法规中的:应::应当:效力而言,说明原则之外还有列外,并不是一定或者必须。作为行业文件,仅仅是对自身行业的一种约束,究其此条而言更可说是一种保护,一种推责,而其最终不能超越或者代替法律( 也有学者认为,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进行赔付,是对肇事司机行为的一种放纵,因为这样其对被害人的所有经济赔偿都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去了,其并没有得到实际的惩罚。但笔者个人认为,在所有的道交事故中,没有一个肇事司机主观上是希望事故发生的。而且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也有比较严厉的刑事制裁。且根据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经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了11万元,现在除开亡人的交通事故,一般的伤残事故,交强险都能足额进行赔付,并且包含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司机同样受不到经济上的制裁。 笔者认为,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进行赔付,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结果, 35 / 52 精品文档 更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常见问题分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常见问题分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常见问题分析,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分析如下: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 死亡赔偿金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它是对死者还是对继受人的呢以汽车肇事人是否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损害和反射的损害,如受害人因车祸死亡,其父母所遭受的损害就是反射的损害,在精神损害赔偿场合,遭受反射损害的受害人,本身就是蒙受精神痛苦之人,其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所请求赔偿的通常是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无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分。由此而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直接对受害人亲属的,并非因受害人死亡而继受死亡赔偿金。换言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存在继受问题。 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从伤残等级划分来看,“植物人”是最重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系对精神痛苦的抚慰和填补,精神赔偿对痛苦没有感知的植物人似乎不合逻辑。曾世雄、王家福先生对此曾有论述,认为“意识能力虽为主观标准,但其着重者乃某一事 36 / 52 精品文档 实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判断,即某一事实发生或不发生,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如何变化之判断,与痛苦感受能力之人予以抚慰金救济如同精神损害以金钱为赔偿方法一样,逻辑上并不妥当,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对于正义的追求并不必然遵循严密的逻辑法则。我们就不能以受害人无法感受痛苦而否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更不能拘泥于某些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记侵权行为法制裁不法行为和补救无辜受害人的职能,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规定人们习惯称之为“以责论处”。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相矛盾,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办法及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会议纪要 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7 / 52 精品文档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16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纠纷。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 38 / 52 精品文档 置的原则。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实质内容,导致过错无法认定,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以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等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病历确有涂改,但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该病历申请鉴定的,应予准许。 10.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但案件审理确 39 / 52 精品文档 有必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预缴。 11.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不 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12.诉讼串启动的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地、州、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13(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针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该鉴定结论应予采纳,如果该鉴定结论经审查确有缺陷且无法补正的,人民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予准许。 14.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有以下情形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补充质证等方式予以补正的,不予重新鉴定: (1)原鉴定结论措词有错误或者表述不确切; ( 40 / 52 精品文档 (2)鉴定结论对鉴定要求的答复不完备; (3)原鉴定结论作出后,出现可能影响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资料; (4)启动鉴定时提出的鉴定要求有疏漏; ’ (5)其他可以补正的情形。 15(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依原告诉讼请求申请进行鉴定,当事人拒绝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16.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了不同伤残等级I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组织质证,质证后,如一方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能够采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经审查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双方均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拒绝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7.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之患者或者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之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 41 / 52 精品文档 (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未履行告之义务使患者未能行使选择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之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18.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发疾病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的发展水平、就医医院的实际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责任。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机动车交 42 / 52 精品文档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该机动车方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一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2(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强制保一险条款》予以确定。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买卖车辆已交付但来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出卖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5(具有下列情形的,出卖方与买受方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或者出借、出卖车牌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车辆的;(3)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43 / 52 精品文档 6(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借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部分,由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出借机动车存在瑕疵或者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是否存在不宜驾驶的具体情况未尽审查义务致人损害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有营业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承租人使用该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驾驶资质尽到审查义务且租赁机动车没有瑕疵的,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出租人未尽审查义务或者租赁机动车存在瑕疵的,按照其过错大小及交通事故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44 / 52 精品文档 致人损害的,按照上述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8(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机动车承包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在车辆修理、委托保管、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或经雇主同意后驾驶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为赔偿主体。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且未经雇主同意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12(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原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未经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车辆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 / 52 精品文档 14(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判令其在继承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在判决该继承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判决以死者的遗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15(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6(在好意同乘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责任。 17(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现场认定,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应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但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责任重新认定。 18(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严格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80 46 / 52 精品文档 - 9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 - 7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 - 4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20 - 30%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造成具有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9.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0.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受害人请求的赔偿项目虽不在协议范围内但符合法定赔偿范围的,对该项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21(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行人、非机动车造成损害且各机动 47 / 52 精品文档 车均负有责任的,在明确机动车各自责任份额的基础上,由事故机动车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因乘坐本单位车辆出差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在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为工伤,并经有关部门核准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的,死者家属不能再以单位为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23.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第三入侵权造成工伤后,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实,不影响其向第三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因电力设拖或电力运行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照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原则确定诉讼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其他电力部门或个人签订书面代管协议,约定由其他电力部门或个人承担维护、临管义务,发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不能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民事责任;其他电力部门或个人未尽协议范围内维护、监管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电力部门安装、验收电力设施及送电不符-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的标准和规定,发生触电人身损害的,电力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 48 / 52 精品文档 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 50%的责任。 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及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损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损失。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计算,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 49 / 52 精品文档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9条计算,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医疗费一般应以受害人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住院费单据认定。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购买的与处方不相符且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5(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参照受害人的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6(因职业、劳动收入不固定,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其误工损失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予以赔偿。 7(护理期限应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为原则。确认生活能否自理有困难的,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后期护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一人,护理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 50 / 52 精品文档 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8.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应予赔偿;对于不适当选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9(庄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10(营养费除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赔偿。但经治疗医院出具证明作为辅助治疗的营养费,应予赔偿。 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2.被扶养人数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靠其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或虽有其它生活来源,但不足维 51 / 52 精品文档 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限。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实际人数给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受害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应结合案件事实考虑是否予以支持。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五、关于本纪要的溯及力问题 以上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纪要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2016年8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纪要的意见。2016年8月1日前受理的一、二审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仍适用本院此前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纪要的规定。 52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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