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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可以收取水电初装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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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可以收取水电初装费文件关于是否可以收取水电初装费文件 开发商除购房款项不得要购房者另付水电初装费 来源: 开发商:不得要购房者另付水电初装费 最近,中央政府频频发力,密集出台了一些楼市调控政策。在重拳出击,避免楼市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开发商交易、交付过程的乱收费问题。可是,近日,市民曾先生反映,尽管省发改委向各地下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但是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通知规定:不得在商品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水电初装费等,有部分开发商仍照收不误。 水电安装费等计入商品房价格 去年...
关于是否可以收取水电初装费文件
关于是否可以收取水电初装费文件 开发商除购房款项不得要购房者另付水电初装费 来源: 开发商:不得要购房者另付水电初装费 最近,中央政府频频发力,密集出台了一些楼市调控政策。在重拳出击,避免楼市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开发商交易、交付过程的乱收费问。可是,近日,市民曾先生反映,尽管省发改委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但是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通知规定:不得在商品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水电初装费等,有部分开发商仍照收不误。 水电安装费等计入商品房价格 去年5月19日,省发改委向各设区市下发了[2009]805号文件,对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费用作了明确界定,尤其是明确规定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名录。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他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对乱收费现象相关部门应进行查处 [2009]805号文件的下发,对减轻购房者负担、有效抑制商品房交易中的乱收费,都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早在2001年国家有关部委就已作出相关规定,开发商不得收取水电初装费等,省发改委[2009]805号文件又再次明确。目前,我市大部分开发商执行该文件还是较好的。但是,仍有部分开发商我行我素,收取了水电初装费等费用。有的不管购房者愿不愿意,电视、煤气初装费交付房时一律统一收取;有的诡辩称购房合同是文件下发前签订的,不属文件规范范围等等。这显然与文件精神背道而驰,对此乱收费现象希望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明示收费项目让购房者明白消费 曾先生建议,加大对省发改委[2009]805号文件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宣传小册等广而告之,另一方面,要求开发商在售楼处按照文件规定,明示不得收取的相关费用项目,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另外,物价、房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交易、交付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吸纳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先由各开发商自查报表,在媒体、网络,尤其是在各自的售楼处(规定时间)公示,接受举报。对违规操作者从严处罚,对不得收取的费用(购房合同明确约定的相关收费除外),一律责成如数退还。 市民可拨打12358电话投诉 接到市民反映,记者先后来到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采访,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12358价格举报电话曾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吉州区城北某小区存在商品房价外收取水电初装费的现象。物价部门立即前往查处,并责令该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果市民发现开发商有违规收费现象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2009年5月19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进行了清理,现 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强制收费。但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要求房产分割时,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并向其缴纳测绘费用。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省定新标准前,暂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即房产测绘费为:住宅用房1.36元/m2(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商业用房2.04元/m2,多功能综合用房2.72元/m2;地籍测绘费为:宗地图0.37元/平方米,分户图1.36元/平方米(按分摊面积计价)。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手续费是房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房屋交易行为审查鉴证,办理交易手续等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住房交易手续费按照原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为: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交易手续费具体为:1、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0.25%,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1%,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出租房屋年租金的1%(如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按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计算),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3、以上为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在该标准之内,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测算后,可以按照成交价比率或按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典当,属于房屋权属登记范围,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不在交易场所交易,没有提供交易服务的房产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涉及商品房交易的其他收费 在房屋交易及交付过程中,对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服务或代收的费用,应自愿选择,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 三、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 (一)涉及到 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二)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不属于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按该文规定向商品房交易双方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四)按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采取预防白蚁措施,白蚁预防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蚁防治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白蚁预防费。其他房屋的白蚁灭治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被白蚁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白蚁危害的实际面积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白蚁灭治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字[1999]第31号)的规定执行。 (五)不得向房屋交易者收取查档费(档案保护费或证明费)、房屋产权验证费、房产抵押费、按揭公证费、公告费、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费和办证费等所有不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收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依法明码标价 一是以套为单位标示销售价格(包括各种价格折扣和优惠),二是应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所有待售房屋的销售价格,三是明示楼层、位置、面积、得房率等,四是公布购买者应缴纳的费用和选择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凡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原有规定的,仍从原执行时间;本文涉及的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该时间后房屋交易双方签定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合同有关条款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费用,应退回购房者。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许可证审验,认真清理房地产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房地产交易场所的收费公示栏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购房者强行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 设项目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 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 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 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 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 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理的,,个部门 的,,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 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 ,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历次清理整顿收费 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蛟易管理费 、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 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 理费等项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 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和不合 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 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 二、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要严 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 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取权之便 要挟和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接受强制性服务。凡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代收费征建设项目收费,须经当地收费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代收代征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或劳务费。 三、审行建设项目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隶属关系分别公布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省级公布的收费项目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 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在实行公布制度后,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的 收费标准,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开发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并不得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四、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 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本通知下达之日 起,对该类收费项目凡未设置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 置;按规定程序已设置的地区,一律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帅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 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 适当降低,已无必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 五、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 格构成的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 免收费。 六、深化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就改 革公用事业收费及价格体系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项建设项目收费。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项 建筑工程管理费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 建安临时工棚费 建筑技术开发费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 统建管理费 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买卖登记费 房产复查费 商品房注册登记费 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自来水表立户费 规划定点保证金 拆迁安置押金 绿化保证金 绿化管理费 道路污染费 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二、土地管理部门,,项 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土地办证费 土地开发管理费 土地开发配套费 土地权属变更费 土地过户费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土地沿量费 三、电力部门,项 供电安装管理费 用电入户、立户费 接电报装费 用电附加费 电网改造费 四、公安部门,项 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施工企业治安费 消防押金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项 建筑市场管理费 六、文化部门,项 考古调查费 考古勘探费 七、环保部门,项 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八、劳动部门,项 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九、审计部门,项 建设资金审计费 十、统计部门,项 商品房统计费 十一、民政部门,项 地名申请费 十二、教育部门,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十三、体育部门,项 体育设施配套费 十四、邮电部门,项 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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