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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

2017-09-20 17页 doc 3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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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论医疗事故罪 摘要: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但在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由于以往缺乏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刑法理论界的意见,1997年刑法典增设了医疗事故罪。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论医疗事故罪 摘要: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但在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由于以往缺乏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刑法理论界的意见,1997年刑法典增设了医疗事故罪。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和正确妥当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前提,是要正确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立法完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目 录 一、引 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概念及其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客体要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客观要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主体要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主观要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罪与非罪界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近事故的界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医疗事故罪与其它相似罪的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关于"严重损害"的认定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方面的欠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发定刑的完善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结论 ........................................................ 11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 11 致 谢 参考文献 .......................................................... 12 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医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医疗事故 却大量出现,医患关系出现前所未有的紧张。鉴于此,有关医疗事故罪的问题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规定比较粗糙,存在一些法律缺陷,并且相关部门也没有同步制定出统一的、详细的、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导致很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处理相对混乱。如果医疗事故问题不能妥善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最终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从 1997 年刑法首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至今,法学界、医学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十分活跃,不仅有学者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和包含医疗事故罪的学术专著,还有不少以医疗事故罪为研究课题的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同时,在研究的问题上,不仅范围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比以前要深入细致,很多学术作品不再是笼统的就医疗事故罪的简单介绍,而是就某个医疗事故罪的专题进行专项研究。但是,医疗事故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罪名如何掌握经验不足,对其的认定与处罚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对很多问题理论界还存在很多争议。由于我国在医疗事故罪的理论研究上的相对薄弱,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疑点和难点问题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医疗犯罪行为准确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医疗事故罪的深入研究,以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的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定性,并进行适当且合理的量刑,同时可以对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缓解并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谨慎的注意义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概念及其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 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医疗技术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迸发症、抢救行为等与医疗事故相近事故,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一)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就诊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办法》第6条把医疗事故规定为三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据此,有人将这三级医疗事故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对此,人们观点不一,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将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情形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或作为定罪的标准。这种分歧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刑法和《办法》 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对此规定的较为抽象。刑法总则只规定了重伤的大致范围,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分则在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罪状时也没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明确的说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1986年联合发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但这与《办法》、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医疗事故要具体,对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一致的按重伤处理,由于我国刑法对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在医疗事故行为中造成病人轻伤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这也与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不相低触。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同时,该《条例》又将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限委托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新的具体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经出台。可以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理解为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事故罪。根据《条例》第十四条,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中的前两种情形,从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看,将之归结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应没有什么分歧,第三种情形,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能否作相同理解,在制定“其他情形”这一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司法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最好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不相抵触。 构成医疗事故罪,就诊人员受到的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医疗机构即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明文规定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问题时,不能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来认定或处罚。如果医疗机构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近事故的界限 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和有关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应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近事故区分开来。 1、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工作者的技术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事故。在医疗技术 事故中,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已尽其责,没有违反工作制度和技术规 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程,只是由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设备或医务技术水平的限制发生了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于行为人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 要件,因而医疗技术事故不能作为有罪处理。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情形。由于没有造成医疗事故罪的法定的危害结果,医疗差错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3、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在医疗意外中,由于医务人员没有主观罪过,故不属犯罪。这种情形刑法理论称“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 4、医疗事故罪与并发症的界限。并发症一般指在医疗过程中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如某一种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如果因此出现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情形,由于这些结果的产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而不属医疗事故,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种情形也属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 5、医疗事故罪与抢救行为的界限。抢救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医务人员为了挽救病员生命、治愈疾病,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达到目的时,不得不冒较小的风险,有时还不得不采取损害病员较小利益的方法,以保护其生命健康免遭损害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后果,由于医务人员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故不能认定为有罪。此外,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因患者方面的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都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均因没有主观罪过而不构成犯罪。 四、医疗事故罪与其它相似罪的区别 (一)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相同。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利用从事医疗工作的机会,实施杀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伤害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医疗事故罪与本罪的区别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基本相同。 (二)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们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 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 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 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 (4) 客体不同,后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三)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 )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 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后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 (2)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3) 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后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 (四)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相同点是都违反了相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是:(1)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人;(2)主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非法行医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否则,就可能构成其它罪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3)客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而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五)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的相同点是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后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 过失的内容不同,,本罪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后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 (4) 客观表现不同,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后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5) 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后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社会影响。 9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必须考虑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责任程度,只有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应当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二) 关于"严重损害"的认定问题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究竟造成怎样的损害结果才算得上是" 严重损害"呢,目前,在医疗事故罪损害后果的认定上,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的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的标准。这两套标准包含的后果又分为若干等级。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重伤作为法律术语,是刑法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它是故意伤害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是过失造成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其他一些可能给人体造成伤害的案件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或罪与非罪的界限,"重伤",不仅在刑法上有明确的概念(1979年刑法典第85条、现行刑法第95条),而且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0年制定并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可以说刑法中重伤的认定,在标准上相当明确,在实践中经验也相当丰富。 因此,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程度应等同于或至少近似于(但不低于)重伤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与现行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的概念及现行重伤标准加以比较,在修订时力求二者达到统一。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眼下亟需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和"严重损害"的认定问题,这两点是认定医疗事故罪必不可缺的依据。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是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更不是进行刑事立案的先决条件,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还应明确司法机关有权推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一)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方面的欠缺 我国现行刑法将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这种对医疗事故罪适用刑罚种类限定为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的规定,显得过于狭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都属于短期剥夺自由刑,在刑法学界有种普遍观点认为短期监禁刑弊端很多。譬如这种短期监禁会造成狱内犯人之间交叉感染使得改造效果差,改造成本大。现在好多国家正因为认识到了短期监禁刑的弊大于利故而对其适用一般都比较谨慎,往往通过设置缓刑、罚金、社会服务等对其进行替代另外,我国的刑法对医疗事故罪法定刑幅度规定得太低,不符合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因为从事业务活动的人负有比普通人更高的业务上的特殊注 10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意义务。行为人没尽到这种义务,理应承担与这种较高的注意义务相适应的较 重的刑事责任。另外,一般从事业务活动的人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他们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并有对危害结果进行规避的能力,故应对其罪责和社会危害性处以更高的刑罚。 (二)法定刑的完善建议 1、增加管制刑和罚金刑 我国刑法中虽有缓刑制度的规定来避免短期监禁刑的弊端,但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却不高这是因为我国缓刑的立法不够完备,缓刑多是在司法量刑方面由法官自由裁量,立法上欠缺具体操作规定。在现有立法框架下仅靠缓刑制度无法纠正医疗事故罪法定刑的短期监禁刑的弊端,一方面可以加强缓刑适用方面立法技术的改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增设管制刑和罚金刑供审判人员在量刑时灵活把握。管制刑这种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自由刑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其优点很明显,跟现在有些国家的社区服刑相似。罚金刑作为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好多国家实行,罚金刑也能很好解决短期监禁刑的弊端。如果对犯医疗事故罪的人适用管制刑和罚金刑,既可以达到对其惩戒作用,又能避免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负面作用,利于对他们的改造。 2、提高法定刑幅度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 3 年有期徒刑远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其他责任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 7 年、10 年或 15 年,这种过于悬殊的差异破坏了刑罚条文的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XXX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 1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论文 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们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这三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 参考文献 1、李祥 《论医疗事故罪》 2、吴平(资格刑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18 3、刘劲松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4、新时期医疗事故综合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 中医古籍出版社 2004年 5、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6、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14,5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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