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
XXXXXXXX
第1.1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1.2条:公司由XXXX(深圳)有限公司、谢文高、XXXX远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经营。出资如下:
XXXX(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510万元人民币(51%)
谢文高(身份证号码: ):390万元人民币(39%)
XXXX远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100万元人民币
(10%)
第1.3条:公司注册名称: XXXX市XXXX空调有限公司
第1.4条:公司住所:XXXX市XXXX工业园屏东四路5号广华大厦3楼
第1.5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董事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第1.6条:股东以其所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1.7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8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和掌握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2.1条:本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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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本公司年产值约 万元人民币。
第3.1条:公司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一切成本费用,按规定缴纳税款。如本公司发
生亏损,亦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担。
第3.2条: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
及
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3.3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所剩余的利润,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4.1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以及股东出资
额、出资比例等事项。
第4.2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4.3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4.4条: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4.5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3.对公司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即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5.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6.公司让股权时,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 各自实缴
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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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9.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10.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11.公司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其合法权利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4.6条:股东履行的义务:
1.按规定缴付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4.7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4.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4.9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4.1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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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5.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所作的决议与股东会作出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5.2条:董事会由3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指派一名董事担任。董事任期
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5.3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谢文高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其他董事代表公司。
第5.4条: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
。
第5.5条: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如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
开临时会议。
第5.6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出席时,应授权其他董
事代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7条: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并应由全体董事出席,否则
会议召开无效。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授权其他人员参加。
第5.8条:每次董事会会议均应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会议记
录用中文书写,由本公司存档备查。
第5.9条:董事会对本公司一般问题的裁决,应采取三份之二多数董事同意通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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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公司任何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借贷;
2.公司任何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对外担保;
3.公司的分红方案;
4.公司资产的处理;
5.开设银行账户。
第6.1条:公司监事一名,监事由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委派。 第6.2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但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6.3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员工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
和其他员工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7.1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谢文
高担任。
第7.2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
全面生产。
第7.3条:总经理的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本公司处理经营业务,对内任免下
属管理人员;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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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8.1条:本公司雇用员工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
签定
,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劳动纪律等事项。
第8.2条:本公司的职工按照XXXX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第9.1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
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
动条件。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公司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10.1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
纳税款。
第10.2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10.3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第10.4条:公司财会人员由XXXX(深圳)有限公司推荐1名财务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10.5条:公司财会人员应将每月的会计报表提交一份给各股东查阅。
第10.6条: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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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公司在XXXX地区内的银行设立账户。
第11.1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原营业执照被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11.2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1.3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11.4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
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11.5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11.6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清债权债务;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1.7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11.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11.9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11.10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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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11.11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条:本章程由股东正式签署后立即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12.2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经股东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作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12.3条:公司的董事会名单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12.4条:本章程正本一式八份,股东各执二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保存一份。
股东签名:
日期:2010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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