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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及立法思考[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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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及立法思考[权威资料]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及立法思考[权威资料] 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及立法思考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 要: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机制的缺失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社会保险价值的基础和功能入手,分析了我国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提高立法...
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及立法思考[权威资料]
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及立法思考[权威资料] 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及立法思考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摘 要: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机制的缺失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社会保险价值的基础和功能入手,分析了我国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提高立法层次形成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将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金纳入全国统筹,设臵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高效的转移与接续协作机制,制订统一、实现标准化管理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配正义,转移接续 D922.55 A 1007-8207,2012,12-0104-05 收稿日期:2012-08-25 作者简介:汪云,1975—,,男,湖南永州人,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法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源配臵急需进一步优化,劳动力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转移已日趋频繁,引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作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一种,其问题解决的迫切性和复杂性均需要从理论和立法实践上进行深入研究。 一、养老保险的价值与功能 ,一,社会保险的价值基础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属于生产关系的分配环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属再分配范畴。分配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物质财富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划分,是按一定的标准或规定分,东西,、安排,分派。经济学上指把生产资料分给生产单位或把消费资料分给消费者。在社会学意义上,它是人们之间交往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人际相处的特殊准则,可以防止由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形成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分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其价值追求应为分配的正义。在分配正义的生态系统中,存在经济、社会、价值三方面的要求,以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学说认为:分配正义在经济上的价值追求体现为追求福利最大化——效用,以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或分配正义三原则,为理论基础的学说认为:分配正义在社会上的价值追求体现为追求实际正义——公平。[1]鉴于社会保险属再分配领域,保障基本生活安全基础上的公平应是社会保险实施的最终价值追求。公平具有自身的标准,体现着对人的精神关怀,不单纯是物质性追求,也具有精神世界美好的价值追求。该公平应是权利保障、责任分担、利益平衡、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的公平。[2],p278,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作为社会保障一种重要形式的社会保险,作为体现权利保障、责任分担、利益平衡、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公平价值的社会保险,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社会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行社会保险,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进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3] 经济发展:首先,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其次,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 促进国民福利: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维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社会保险功能的实现有赖于体现社会保险最高价值规则,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尤其是事业单位保险转移接续的制定和实施更是关乎国计民生。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立法实践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于50年代初期。从制度建立至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参照政府机关执行的,没有形成单独的退休养老制度。较早的有关规定是 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该法规首次把事业单位纳入保障范围,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条件及退休待 遇作了具体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统称为职员,并且与企业工人享有同一标准的退休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也基本一致,因此养老保险的转续较顺畅、公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对已有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其标志是1978年的《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的通知》的颁布实施。此次改革将企业职工、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划分为工人和干部两大类,工人和干部退休待遇的标准有所提高,计发办法也比较统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也没什么难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实行现收现付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即开始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开始实现单位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试点,养老保险制度于1993年进入试点改革阶段,但改革效果并不理想。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仅提及了公务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而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续却没有具体提及。 2001年,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劳社部发印[2001]13号,,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续以处理意见的方式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却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 事业单位作出规定,也没有为转出单位提供资金解决程序和渠道。 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这标志着中央政府在山西、上海、浙江、重庆和广东五省市开始了国家层面的试点改革。此项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并建立职业年金。改革旨在实现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保持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一致性,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上仍然是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先行,接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机关养老保险也开始逐渐推行,但却未被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由此形成了企业、新型农村和事业单位、城镇居民、机关养老保险的五轨制。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老办法、中办法、新办法并存,改革和未改革并存等情况,给人员流动的转移接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随着改革的深入,养老保险的这种状况已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阻及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一,管理机构、政策法规不统一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较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步晚、步伐慢,而此前又分别属于国家劳动、人事两个政府部门管理,政策上的差异很大,导致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相互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制中,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自行摸索解决办法,导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政策多样性、不配套、欠、欠合理等问题,企业职工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规定只转关系不转养老保险费,而事业单位还沿用过去的老政策,既转关系也转养老保险费,造成了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相互流动时,在保险关系转移方面普遍存在不顺的现象。各统筹区业务管理自成体系,政策、方式、操作皆不一致,信息网络互相不连接,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繁琐,甚至造成信息丢失,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成本。 ,二,缴费比例不统一,个人账户不健全 国家规定,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普遍在2%左右,而且基本上都由财政代缴,不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养老保险却实行个人帐户,统一个人缴费比例,工资的8%,的法律也已经颁布实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不统一,各地自行制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高低相差很大,征收基数的确定也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个人缴费比例不统一,多数地方个人缴费比例比企业低。这种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的不统一,使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 虽然国家在2001年《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问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中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 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然而,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对部分自筹、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涉及到的个人账户并未做出详细规定,这样面临的问题是: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过程中如何处理个人账户,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没有个人账户又如何计发养老金,如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在企业退休时必将影响到退休待遇,但若是补缴养老保险费,这笔钱由谁负担,特别是补缴时间过长的,补缴费用过大的。如果要企业负担,此前人不在企业工作,企业没有负担这笔费用的义务。如果要原事业单位负担,在国家没有严格政策的前提下,原单位不但没有开支这笔费用的渠道,同样也没有负担这笔费用的义务。如果要其个人全部负担,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若是从调入企业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那么到退休时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人员相比,其个人账户上的储存额少,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相应要低,这样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地方利益的冲突 由于事业单位劳动者在原参保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能转移个人储存额,统筹部分并入当地财政的,不能转走或领取,转入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却要由转入地统筹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光有支出而没有收入,基金缺口加剧,转出地将责任转嫁到转入地无疑给转入地统筹基金加重了负担。地方财政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当养老保险基金不够支付时,地方财政就要兜底,这就间接地拖累了地方财政。转出地欢迎关系转移,转入地拒绝转移,这是地方利益矛盾冲突的具体表现。 ,四,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问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显失公平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工资制度不同,按现行政策,企业职工退休金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而事业单位仍按原人事制度执行,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替代率较高。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国发[1997]126号文件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按新办法计算。而事业单位养老金却仍然沿用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执行,即根据工龄长短,按退休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退休待遇。如果横向比较,同一人员,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明显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不同步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同等条件的企业职工的养老金要高得多。而在目前体制下,事业单位与企业流动人员的养老待遇偏偏是以最终退休时的单位性质决定,计算方法里并不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这样就存在着缴费和待遇严重脱节的问题。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没有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再加上企业缴费工资较事业单位偏低,就会导致退休待遇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很长的人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事业单位流动时,哪怕是只工作一年也可以享受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这种不健全的待遇计发机制,造成了事业单位年纪大的工作人员不想走,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事业单位的局面。这种待遇计发的不平衡已严重阻碍了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4] 目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仍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退休政策,其退休待遇不和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挂钩。而 企业养老金的发放与个人账户密切相关,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支付。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实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样就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后养老金的计发带来一系列困难。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企业职工还是事业单位职工,其退休待遇都应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多少挂钩,这样才能体现退休待遇的公平性。 ,五,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不统一 1999年初,国务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征缴范围只包含了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含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以,不少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至今仅在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干部中实施,有的地方扩大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一部分地区已经覆盖到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在编人员。由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且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带来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又普遍晚于企业,若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就要对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补征养老保险费。但如何补征才算是公平合理的,仍然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臵,损害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扩大,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漏洞极易产生异议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致使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无法实现。 四、建立事业单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机制的立法思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问题是阻碍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一个难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过渡时期的转移接续的立法。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事业单位参保者流动到企业的,可以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账户转续比例作为参考,用个人账户全部转移而统筹账户部分转移的方式平衡地方利益,兼顾财政公平,尚未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事业单位员工流动到企业的,应在企业所在地为其建立基本账户、个人账户以及年金,或补贴,帐户,综合考虑视同缴费年限、利息、通货膨胀等因素加权平均后计算出每个账户的资金,根据工资来源不同,财政全额拨款的由转出员工所在地的地方财政负责转移资金到接收单位所在的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财政部分拨款的由转出员工所在地方财政和转出单位按比例负责转移资金,自筹资金的由转出单位承担安排转移资金并负责转移资金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基金经办机构。 另外,一些没建立账户又有建立账户工作经历的事业单位员工,可以借鉴欧共体转移接续的分段享受方式并作适当变通。借鉴《欧共体1408/71号条例》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该方式不需要有统一的账户接口,仅需要完整的养老保险整体,采用E表格,实现转续技术无障碍。[5]因为欧共体是数十个国家组成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很难统一,所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是不同的国家,所以很难形成统一的结算中心,因此采用关系转移和资金转移不同步的方式进行转移接续,资金到参保者退休后通过加权计算按月转移,,由于是不同的国家,分配是否公平不会带来大的社会问题。 总之,权益计算方法和计算时间是保证参保人保障问题的关键。根据立法的一般原理,权益计算方法应遵循不利不溯及既 往原则,相同的时段应维持养老待遇的相同替代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关系和资金宜采用退休时同步转移的方式,因此劳动和人事关系的记录和保存就非常重要。 ?转移接续的立法方向。美国新的联邦雇员退休金计划,FERS,,采用社会保险“三支柱”和统一的结算机构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6]譬如将美国式的社会保险三支柱变通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帐户、个人账户和年金,或补贴,“三支柱”,根据财力最后一个账户需让参保者自愿缴纳,前两个账户必须强制统一缴纳并统一缴费费率,以便各种性质的参保者有统一的接口进行对接,以便有余地从保障型保险向福利性保险发展,以便从分散型性保障向统一性保障发展,从而逐渐解决立法实践与法律价值、立法精神之间的冲突。 如果参保者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间差异大,制度不统一,就会造成参保者养老保险转移出现困难,关系也难以衔接。因此,只有统一立法,并且立法层次至少为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才能使全国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对统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才能在体制上畅通。 ,二,将养老保险金纳入全国统筹 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差异,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统筹层次可以保留在省级,但应该提高养老保险金,资金,的社会统筹的层次,努力实现参保者养老保险金,资金,的全国统筹。通过全国范围的统筹,意味着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直接进入国家统筹基金,原来的地方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各自孤立存在,而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承担起责任,统一调度、使用这部分资金。这样,无论地方有多少参保者进入就业并继续参保,也不会给原来意义上的地方的 社会统筹基金带来压力。各个地方政府也就没有必要阻碍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流转。之所以要把统筹提高到国家层次,是因为省级层次的统筹依然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因为许多参保者是属于跨省的长距离流动。 如果养老保险金统筹的层次仅仅提高到省级,对于经常跨省流动的参保者,问题显然解决得不够彻底。因为省级统筹地区仍然会以我们上面分析的原因对外来群体养老保险关系的进入设臵障碍。 ,三,设臵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高效的转移与接续协作机制 借鉴美国的转移接续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流动提供组织保障。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政策和执行监管,组建全国统一养老保险权益结算中心,承担养老保险关系延续、记录、清理核算方面责任,建立国家级的养老保险权益结算中心,并在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不仅涉及负责转移接续的专门组织、劳动保障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包括银行、邮政储蓄、审计部门、人事部门等多个组织,分工协作将成为影响转移接续效率的关键。一般而言,各部分具体分工如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政策、制度和计发办法、待遇审批、待遇调整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拨付、个人账户的记载、退休待遇的审核、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人事部门则负责人员的晋升、工资、奖惩、培训等管理。 借鉴美国转移接续经验,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号查询系统,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由养老保险管理结算中心牵头,组建全国通用的参保者身份证信息数据库系统和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操作平台,并实现全国联网。该系统借助现代先进信息技术,大幅度减少了中间环节,可以实现地市间、省际间信息联网的共享,保证参保者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变动、接续与自由转移。在全国范围内,对参保者实行一人一卡,每个参保者都只能拥有一个社会保险登记号,可以随时在其所在省、市、县进行登记。并以此保险关系为依据,进行缴费、转移与接续等。无论该参保者走到哪里,凭此卡、身份证及有关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转移与接续手续。 ,四,制订统一标准,实现标准化管理 统一技术标准。各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需要全国通行的标准化表格,以记录和处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等内容,并在不同人群、相关机构中使用,实现互认。同时,统一信息编码标准和互联网技术规范,为社保转移接续提供技术保障。[7] 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制定一定的计算规则,并根据参保者分别在不同养老保障区域、不同性质的工作参保时间折算出其应获得的保障权益,即以在各不同养老保障区域、不同性质工作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当地的社会统筹基金比例等因素,加权平均后,综合考虑利息、通货膨胀等因素得出该参保者最终应获得的保障权益,以促进异地转移接续程序的标准化,使不同性质的社保转移接续有章可循,顺畅运转。 综上所述,只有将权利保障、责任分担、利益平衡的宏观价值追求和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的微观具体的立法制度设计有 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抓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本质问 题,改革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才能更好更快地解决事业单位员 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广彬.论社会保障法的正义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06,:47-48. [2]林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11. [3]霍炳军.和谐理念下的社会保障制度[J].劳动保障世界, 2010,,11,:23. [4]于海洲,隋立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亟需解决问题的几 点思考[J].山东劳动保障,2005,,07,:26. [5][6]罗静,匡敏.国内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验借鉴[J].社 会保障研究,2011,,04,:43-44. [7]王利军.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理论综述[J]. 辽宁大学学报,2009,,06,:141. ,责任编辑:徐 虹, On the Problems and Legislation Thinking of Our Country Institution Staff Pension Insurance about the Transference and Continuation Wang Yun Abstract:The lack of mechanism of institution employee's pension insurance metastasis and continue has become an outstanding problem for currently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From the function and value found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this paper analyses the legislation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the existence question and the reason,which is about our business unit staff endowment insurance transfer and continuation.And Through us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experience,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situation,puts forward som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hat are designed to improve legislative level form a unified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to plan the public institution staff endowment insurance into the national endowment insurance as a whole,to unify management institutions,to Establish efficient transfer and in cooperation mechanism,to Formulate unified standard for realizing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distributive justice,public institution pension insurance,transference and continuation 阅读相关文档: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加快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政治道 德建设中领导干部政绩观问题探讨 试论生态城市环境补偿制度 我国非政府 组织的发展困境与对策 有限政府视域下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 美国《网 络空间国际战略》的法律分析与对策 政府与国有银行股权改革 问题、经验 与建议 新时期创新我国行政文化的思考 关于基层政府做好信访工作的几点 思考 论西方法治政府的理念逻辑及其借鉴价值 从结构—功能视角看中国行 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浅议提高公务员运用新媒体的能力 守望着,这片土地 林 肯的挫折与魅力展现 把握新趋势 成就大未来 十八大后的西柏坡 奏响时代 强音,彰显精神力量 瞄准酒企"国 *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2013年最新【学术论文】【总结报告】 【演讲致辞】【领导讲话】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常用范文】【分析报告】 【应用文档】 免费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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