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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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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章程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章程 附:1、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管理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青岛烹饪职业学校”,为公立全日制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系国家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学校地址在青岛市四方区平安路24号。 第三条:学校纪念日为每年九月一日。初始建校为一九五 八年九月一日。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 育者进行思想政...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章程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章程 附:1、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管理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青岛烹饪职业学校”,为公立全日制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系国家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学校地址在青岛市四方区平安路24号。 第三条:学校纪念日为每年九月一日。初始建校为一九五 八年九月一日。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 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 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增强身心健康,全面提 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国家和社会输送高等院校需要的合 格的人才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需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创办全市一流的管理,一流的 办学条件,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教学质量的规范化重点学 校。 第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 和人民富裕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具有 1 一定的文化素养、牢固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的中级管 理人员和劳动者。 第七条 学校以“尊师爱生守纪好学”为校训,以“严谨、 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热心、诚心、细心、耐心” 为教风,以“立志、刻苦、乐学、进取”为学风。 第八条 学校特色:以烹饪、饭店服务与管理专业为主, 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培养具有中等职业技术理论 和操作技能的一专多能、一业多证的高素质复合型的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者。 第九条 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实行多层次、多 形式的办学。 第十条 学校由青岛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由青岛市教 育局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校长依照青岛市教育局《校长工作条例》行使 职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策权。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校长遵循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在广泛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 作及行政工作具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并报主管部门 审批;有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 2 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聘任教 职工。根据编制控制数经市教育局审批可按调配权限引进优秀 教师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 干涉。 (四)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 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和 总务部门依法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上级分配制度 总的原则下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五)办学自主权。校长享有教育行政部门宏观调控下自主招 生的权利。在执行课程方案的前提下享有专业设置和教材选用 的自主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 家的教育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 教职工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学校党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 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功能。 (四)加强师生思想政治的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 3 高。 (五)关心教师队伍的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专 业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六)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及生活条 件。 (七)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完善,防止校产流 失。 (八)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九)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贯彻青岛市教育局局属学校 《党组织建设工作暂行条例》,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 务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培养、教育、考 察、推荐,根据干部管理任免权限,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三)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 思想政治工作体制,负责并协调、检查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 作,切实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四)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 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事项的 4 决策。 (五)保证、监督校长决策的实施。 (六)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 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 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规章制度,由学 校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 部,必要时可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各级干部予以奖 励、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 校行政领导的人选或后备人选。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涉及教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问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学校工会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 5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 (一)校务会议:研究、决策学校工作重大问题,其内容以原 市教委《学校校长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准。校务 会议人员由正副校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二)校长办公会:系校长日常办公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和 决定学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会议可根据议事内容决定与会人 员。 第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学校在上级规定的内设机构数和干部职数内设立内设机 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干部。 (一)学校设副校长2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工作。 (二)学校按编制设办公室、教导处、实习处、总务处、团委 五个部门。 办公室是党务行政工作的助手,设主任一名,协助党组织 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党政事务。 教导处是校长教育教学的助手,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在校长和主管;教育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教育 教学工作。 实习处是校长领导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助手,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生 6 实习安排、管理、收集信息、开发专业、成人教育、职业介绍 等工作、总务处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 团委是在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具体对青年学生进行 教育、管理的群众组织,设专职书记一名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校务会、校长 办蚀了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社会公开校务的相应内容。 第十九条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 务的方针,坚持主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职 业教育办学规律,培养专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努力造就“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条 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学 为主体,讲练结合,因材施教,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 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 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 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 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注重工作实效, 7 不断创新形式,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 教育。培养教职工高尚师德,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 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创建一流的师资队伍。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 的品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 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 一体的优美校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充分发挥校园育人功 能。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一)积下大气力抓好学校骨干专业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专业 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认真学习职业教育理论,注重教科研工作,深入探索职 教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业务素质。 (三)抓好实践教学和创业教育,开展社会调查和形式多样的 创业实践活动。坚持实习教学课堂化、课题化,培养学生应用 8 能力和综合素质,使毕业学生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职 业适应能力。 第二十四条 按照青岛市职业学校《教学规范》要求,加 强常规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秩序,端正教学指导思想。 (一)严格按教学计划开齐课程,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 批改作业、辅导、考试等环节的管理,注意开设选修课和活动 课。 (二)严格执行市教育局考试制度,严肃考纪考风。组织好期 中、期末考试和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岗位合格考核,认真做好 学生成绩统计和分析,客观公正地评估学校教学工作。 (三)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订购学 生使用的教气材及其他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向学生 推销物品。 (四)任何班级、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停课、调课、换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电化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现代化教 学手段的学习和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采用计算机等多媒体教 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努力做好学生的 思想工作,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国家规范化文 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自评制度,每学年开展办 9 学水平自查自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必 须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 平,言行必须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 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1至3学年。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 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学校依法报上级批准后,予以 辞退。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 高职低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 一切权利,主要是: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 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10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参加学校 组织的各项活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 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的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和遵纪守法 教育,进行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和劳动技术教育,组织和开展 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侵犯学生身体权益的行为,批 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加强自身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渐改善教师的 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职员、工勤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 校的规章制度,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一线和师生生活服务的意 识。学校依法保护职员、工勤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聘任临 时工作人员,酬金学校自负,聘期以一学年为限。 第三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中取得显著成果,做出重大贡 11 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 办法》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教职工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 定提出上诉。 第三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 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严 格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43条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 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一条 对全面发展、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为 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对取得优秀成绩 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 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 12 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 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 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 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 道筹措为辅,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 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内控制制 度和审批制度。财务工作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坚 持民主理财,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校重大项目 财务支出须经教代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节约使用资金,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 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开 卡”制度和“收费书”制度,不得乱收费。 13 第五十条 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和其它 捐赠,并纳入学校财务帐目,统一管理。接受捐赠的资金主要 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 规范会计行为,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对校舍等一切财产实行档案管理,保护 校舍、校产及场地不受非法侵占。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建立校产档案。设 总校产管理员和分校产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 定资产实行帐、物、卡管理,坚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 相符,及时做好变更和增减手续。 第五十四条 坚持物资使用审批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和浪费。损坏、丢失学校财物者要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全面合理地规划校园建设,不断美化校园, 创建一流的育人环境,并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 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实习部、实习酒店隶属学校,实行校长聘任 下的承租制。学校对承租实体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实行独立 核算,自主经营。 14 第五十七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有: 一、职责类: 1、办公室工作职责 2、教导处工作职责 3、实习处工作职责 4、总务处工作职责 5、团委工作职责 6、教研组长职责 7、集备组长职责 8、教师职责 9、职员工人岗位职责 二、党务工作类: 10、党支部工作职责 11、党支部议事规则 12、党小组长工作职责 13、党员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14、党支部、党小 组民主生活会意见 15、评选优秀党员规定 16、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实施意见 17、廉政建设规定 18、干部作风建设意见 19、对干部工作的若干要求 20、干部重大事项请示 汇报制度 21、礼品登记制度 22、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23、干部奖惩规定 24、干部综合治理工作奖惩规定 25、走访教职工的规定 26、计生暂行规定 27、业务招待规定 28、档案管理制度 三、行政工作类: 29、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0、办学水平自评工作制度 31、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的暂行规定 32、加班补贴发放办法 33、年终奖发放办法 34、关于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35、关于教职工进修学习的暂行规定 36、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 行规定 37、关于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38、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39、《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40、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41、安 15 全保卫工作制度 42、总务后勤管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类: 43、教学成果奖惩暂行办法 44、教学常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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