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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拒付UPS快件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

2017-12-20 6页 doc 18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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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拒付UPS快件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这一拒付UPS快件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 厂,因雷电引发大火而严重受挫.几周 过后.菲利普公司仍无法恢复供货.结 果无替代供应商的爱立信公司则因射 频芯片的短缺而受到沉重打击,原定的 生产计划未能达成,且其于机部当年的 损失达17亿美元.而诺基亚公司的情况 则大不一样,在紧接着雷电袭击工厂后 的几天里(甚至在菲利普公司告知其雷 电大火之前),诺基亚公司对其供应链的 不问断监视便提醒公司注意芯片交货中 的中断.公司董事长奥利拉亲自干预此 事并在两周之内说服了菲利普公司让其 他工厂向诺基亚供货.同时,诺基亚公 司还重新设计其芯片,使...
这一拒付UPS快件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
这一拒付UPS快件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 厂,因雷电引发大火而严重受挫.几周 过后.菲利普公司仍无法恢复供货.结 果无替代供应商的爱立信公司则因射 频芯片的短缺而受到沉重打击,原定的 生产未能达成,且其于机部当年的 损失达17亿美元.而诺基亚公司的情况 则大不一样,在紧接着雷电袭击工厂后 的几天里(甚至在菲利普公司告知其雷 电大火之前),诺基亚公司对其供应链的 不问断监视便提醒公司注意芯片交货中 的中断.公司董事长奥利拉亲自干预此 事并在两周之内说服了菲利普公司让其 他工厂向诺基亚供货.同时,诺基亚公 司还重新其芯片,使得美国和日本 的生产商也可生产这类芯片,满足需求. 因此,尽管发生了此次火灾,诺基亚公 司依然实现了其生产目标,而且从爱立 信公司那里夺得了市场份额. 优雅的设计品味.诺基亚是全球手 机业中第一一家将手机定位成流行性商品 的厂家,其技术与精巧的设计,被喻为 PC界的Apple.迄今,诺基亚还一直能 更快地掌握手机技术和设计的变故.生 产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同时,诺 基亚擅长发挥行销学的市场区隔,将手 机市场切割成明确的高,中,低档手机, 不断推出新品以迎合消费者的不同口味. 为了刺激需求,诺基亚计划在今年上半 年推出20款新产品. 随着手机功能的不断扩增.多样化 将是获得成功的关键.诺基亚公司在这 方面也大展拳脚:诺基亚推出的通讯家 (Communicator),便结合了手机和个人 数码助理(PDA),具备视讯会议,收发 电子邮件和试算表等功能,几乎等于一 台小型电脑;推出了比手掌还小,具备 上网功能的诺基亚6510手机=推出了提 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诺基亚7210手机; 还推出了针对青少年族口味,具备数码 音乐随身听和录音功能的诺基亚5510手 机等等.其配有数码相机的诺基亚7650 于今年第二季度面市;今年第二三 手机, 季度,诺基亚还计划推出可播放串流影 片的第三代移动电话. 诺基亚公司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 其产品的设计以人为本,跟着市场走的 定位是令人称道,这也是诺基亚公司致 胜的原因之.(木子校) 目 规 Regulations 这一拒付UPS快件 费用的理由 是否成立 口曾建国 当事人:上海莱空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莱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基本案情 2000年8月8日和2001年12月24日分别签订书面约定,由乙 方委托甲方通过UPS快件将物品交运给美国的客户,而运费由乙方 的客户支付,如果该客户拒付,则由乙方支付.甲方在与乙方签订 约定后,甲方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在甲方履行 完自己的义务后,乙方的美国客户没有支付UPS费用,于是,甲方 向乙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乙方拒付.为此,甲方向法院起诉,要 求乙方支付运费人民币100890元. 乙方在法庭上答辩:到2002年1月到2月期问,美国的客户已 经支付部分费用折计人民币40000元,故乙方不同意支付甲方所主 张的费用.如果甲方认为美国的客户没有支付运费,甲方应当负举 证责任.同时,由于甲方不慎,将另外两票快件遗失,其中邮包内 装有货物的提单,装箱单和发票,造成美国的客户向乙方索赔美元 9000元.所以.乙方要求反诉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4700元. 而且.甲方以快件形式邮寄提单等信函,违反有关邮政部门的规定, 属违法经营,故甲,乙双方间 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 在庭审中,甲方如实陈 述了情况.并承认确有运单 号为W6665557878, W6665557898两个快件遗 失,由于乙方既没有在托运 单上注明邮寄包中有上述单 证,也没有申报邮包的具体 价值.为此,甲方对乙方在该 邮包内的单证遗失不承担责 任.但是,按照邮包件的书面 条款申明,如果有邮包遗失, 最高赔偿金额为美元100元, 每件,甲方同意从上述 l00890元中扣除. OCT.2002 规 Regulations 然而,乙方并没有同意甲方的 陈述,也没有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达成.为此,该案仍由法院 依法进行审理.最后,法院支持了甲 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的焦点 1,对于美国的客户是否支付过 UPS费用,应当由谁提供证据? 2,甲方与乙方所约定是否属于 无效? 3,两份快件遗失的赔偿依据是 什么? 意见 第一,对于乙方的美国客户是否 已经支付过如乙方所述的那样,即 是否已经支付过一部分费用?还有 一 个问题,如果美国客户真的支付 过一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理解为,还 有一部分费用,甲方自然地应当向 乙方的美国客户主张?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举证的 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上的 举证就是提供证据之意.谁主张自 己的权利,那么谁就应当提供有关 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本案的 情况是,甲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即 要求乙方支付UPS费用,其根本的 原因是乙方的美国客户没有支付过 费用.而乙方却答辩,其美国的客 户已经支付过一部分运费.那么, 应当由谁来举证?是甲方,还是乙 方?是甲方的话,要求甲方从美国 客户那里拿到证据是不公平的,因 为,美国公司不是甲方的客户,而 是乙方的客户.如果是甲方的客 户,甲方应当举证,现在的情况是 该美国公司是乙方的客户,从该实 际情况来分析,乙方认为其美国客 户已经支付过运费,乙方负有举证 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事实上,法 庭也是如此要求乙方提供证据,证 明其美国客户已经支付过一部分运 OCT.2002 费.现在的问题是,乙方没有向法庭 提供证据.不论乙方是出于什么样 的理由或是种种情况,法庭对于"谁 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掌握的还 是正确的. 第二,关于甲,乙双方的约定是 否属于无效,这要看中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 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乙方主张, 其与甲方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那 么,对照法律的规定,认定无效不能 成立. 乙方认为合同无效的根本理由 是甲方超出的经营范围,所以无效. 根据这一说法,合同法第52条第 3项好象符合,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的目的.现在法庭已经查明,甲方 根本不清楚,乙方在UPS邮包中装有 提单等货物单证,而认为是一般的 邮包,关于这一点,如果要说是合法 的形式掩盖的话,应当是乙方,因 为,乙方是十分清楚邮包中装有什 么样的东西.如果甲,乙双方的约定 是无效,那么,无效的合同其法律后 果应当由乙方来承担,而不是甲方. 本案的法庭认定,甲方与乙方的合 约是有效的,没有作为无效认定.所 以,乙方的无效合同是没有法律依 据的. 第三,本案甲方承认将乙方的两 份邮件遗失,并同意赔偿200美元. 这是否有依据?根据《合同法第 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 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 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楚地看 到,对于赔偿是从约定,而不是从其 他.只有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才按 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这是 现代法律先进性的一个显着标志, 即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原则.由 于本案甲方与乙方对于邮包的灭失 没有赔偿特别约定,而是作了一般 约定,即最高限额100美元的规定, 为此,甲方赔偿每件100美元是符合 双方事先约定的. 思索的问曩 第一,中国现行《合同法》的许 多规定已经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了. 比如,口头形式也可以构成合同,如 果按照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口头 形式的合同是不被认为合法的,是 不受法律保护的.又比如,书面形式 的合同也有许多形式,如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等 形式.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 重视. 第二,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出 这样一个结论,在今后的任何经济, 贸易以及相关的商事活动中,有关 的问题,主要是法律的问题应当约 定十分明确,在此前提下,一旦发生 争议,只要提供有效的证据,任何问 题就能迎刃而解.如果当初乙方对 于其自己在邮包的外贸单证与甲方 述明,或是约定如果遗失将赔偿的 金额明确,那么,乙方有可能不承担 败诉的结局. 第三,现在许多企业一般都有自 己的法律顾问,而企业在具体的业 务中,一般不找自己的法律顾问来 处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的情况是不 少见,这其实是一种资源浪费,有些 问题只要请法律顾问或是律师顾问 一 下,也许诸多问题早就解决,有些 诉讼也许不会发生.(木子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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