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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法规

2018-11-30 4页 doc 14KB 3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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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法规出生证的相关法律 自我介绍:各位领导及医疗同行大家好我是妇保院职工杜桂香受卫生局委托及妇保院工作安排,今天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简单学习一下出生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第5版出生证(2014年1月1日启用)具体办理程序。 一相关法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基本的四大权利是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
出生医学证明法律法规
出生证的相关法律 自我介绍:各位领导及医疗同行大家好我是妇保院职工杜桂香受卫生局委托及妇保院工作安排,今天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简单学习一下出生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第5版出生证(2014年1月1日启用)具体办理程序。 一相关法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基本的四大权利是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2年6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提出,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章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40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技术许可证》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41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1 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37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亡书。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 以其他方法获得上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2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出生证版本 1996年1月1日起启用第1版出生医学证明,卫妇发(1995)第10号文件。2000启用第2版。2003年1月20日启用第3版,卫基妇发(2003)23号文件。2003年7月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照会了各国驻华大使馆,指出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要以“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文件。2004年12月1日启用第4版出生证,卫妇社发(2004)319号文件。综上所述,《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作用是财产继承、抚养权、上户、读书、考学、转学、大型比赛、当兵、转户口、坐飞机、办社会保障、出国留学等都需要。 三出生证签发机构的对象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也就是说没有助产资质的是不能签发证的。 四印章管理 卫妇发(1995)第10号引发了首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模式,卫基妇发(2003)23号引发了补发专用章模式,直径均为32mm,强调 证章分开专人管理,不能盖骑缝章,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资质的医院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交印章及未用完的出生证, 五申领 具有签发资质的单位每年10月10前将下一年度的上报给我,并上报当年年度该院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数,中旬上报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再由市级报给省级,月底由省级上报给国家级。各个医院每个季度的月初到我这里领取出生证,并上报上一季度的出生活产新生儿数。 六保管 出生证存根属于永久保管范围。保管做好目录及编号登记,便于日后查询。 七废证管理 废证率小于等于1%,大于1%的予于整改,并做好废证的登记编号,废证原因及日期并在出生证正副页及存根页上标上“废证”二字,对于遗失的空白出生证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于第二年年底前逐级上报到省级。 八具体的首发换发补发程序如下,未到之处请参书或者再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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